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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二節 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種類;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概念;熟悉關于公司經營原則的規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設立方式及設立登記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熟悉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熟悉關于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熟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及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了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掌握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種類及程序;熟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概念。 熟悉關于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等的法律責任。
(一)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股票上市的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
股票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后,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準。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并抄報證券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 3。
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公司登記文件。
(3)股票公開發行的批準文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5)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6)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
訂立上市協議書。股份有限公司被批準股票上市后,即成為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協議,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三)股票上市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效力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遞減: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
在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20多年中,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已相繼出臺,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和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也與資本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系。 現行的證券行政法規中,與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密切相關的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由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具體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市場禁人規定》。
專家批注: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證券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基本法律法規與行業規章兩部分。基本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準則等。 三、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及其職責 (一)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包括: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法履行以下職能: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證券的存管和過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
1、《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10日內(和會議有關),3日內(限制結算會員業務范圍)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5個工作日內(一般情況),5日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發生重大變更及事故) 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10個工作日內 4、《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5個工作日內(一般情況),3個工作日內(采取強制措施或代為履行職責),10個工作日前(撤換首席風險官) 5、《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5個工作日內(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終止委托協議),2個工作日內(重大事項) 6、《期貨公司金融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3個工作日內 7、《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試行辦法》( 5個工作日內(一般情況),2個工作日(現場檢查),3個工作日(解除限制措施) 8、《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10個工作日內 期貨公司申請各種業務資格的條件 金融經紀業務資格: 前2個月風險指標合格,高管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公司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0%的除外),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金融結算業務資格: 已取得金融經紀業務資格,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經歷,高管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公司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0%的除外),公司3年內未出現嚴重風險事件(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0%的除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會計年度以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金融交易結算業務資格: 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前2個月風險指標合格,前3個會計年度至少1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不低于8000萬元,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或控股股東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或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8億元。
金融全面結算業務資格: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前2個月風險指標合格,前3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不低于3億元,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或前3個會計年度至少2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不低于1億元,控股股東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或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 首席風險官,獨董,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經理層人員————要通過資質考試認可 首席風險官,法定代表人,經理層,營業部,財務負責人————要具有期貨叢業資格 年度報告簽名確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月度報告簽名確認——————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 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需要先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
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向期貨交易所申請(非結算會員)資格。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分為(交易結算業務資格)和(全面結算業務資格) 金融經紀業務資格:前2個月風險指標合格,高管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公司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0%的除外),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金融結算業務資格:已取得金融經紀業務資格,前2個月風險指標合格,公司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未出現嚴重的期貨交易風險事件、期貨結算風險事件,(股權變更比例超過50%的除外),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 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需要先通過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限期在6個月之內)后再附加條件為: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2人的期貨或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注 。
太 多了。你 想問哪類的 ?
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07-31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 2015-07-31 關于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 2015-07-31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 2015-05-11 中國證監會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 2015-05-11 發行類更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2015-07-31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 2015-05-21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2015-05-21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2014-02-13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12-24 上市公司類更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5-05-11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5-05-11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 2015-05-11 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2015-05-11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14-02-17 市場交易類更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2015-07-31 關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 2015-05-1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05-11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 2015-05-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 2015-05-11 證券公司類更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2015-05-11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 2015-05-11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2014-02-20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2013-10-21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14-02-21 證券服務機構類更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 2015-05-11 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 2014-02-25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2007-03-09 基金類更多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15-07-31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15-05-11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2014-02-26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4-02-26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14-02-26 期貨類更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5-07-31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5-05-11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13-10-21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2013-10-21
根據你的情況(只擁有證券一般從業資格):
1. 如果想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業務的話,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可以考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或者考改革后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但是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就只能報考改革后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如果想進行基金業務的話,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參加改革后的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需要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因為自2015年證券從業改革后,證券從業里已經沒有《證券投資基金》這一科目了。
2. 改革后的考試能進行的業務: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入門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投資銀行業務》=保薦代表人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分析師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望采納~~~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主檢包括證券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證券交易制度、證 券機構監管制度、禁止證券欺詐行為制度和證券法律責任制度等。
(1)證券市場發行制度。證券監管機關對證券發行的審核管理,是證券法律制 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這是在充分認識中國國情、廣泛吸收國際慣例基礎上確立的,具 有中國特色的發行審核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它是管理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是證券市場貫徹公開原則 的具體體現,是保護投資者、促使上市公司走向規范化的重要保障。根據證券法的有 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信息。
(3)證券交易市場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只能在法定交易所進行,上 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合法交易所。
(4)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制度。為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 管理,目前我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程序,證券經營機構 從事股票承銷、自營業務的資格確定以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做出了規定。
對證券專 業服務機構,國家也制定了相關的法規和條例進行監管。 (5)禁止證券欺詐行為制度。
證券市場是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的市場, 所有投資者都應以平等的地位參與證券投資。在證券市場中,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禁 止證券欺詐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 內容。 (6)證券法律責任制度。
它是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法律責任是法律 制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它在法律制度框架內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
所謂證 券當選責任,是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對其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根據行為主體行 為的性質及違法的程度,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分為三種,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有關這三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寫在我國所有的證券法律制度中。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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