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良資產一直都是金融體系內普遍存在的問題,它也和金融風險密切相關。歷史上出現過多次因不良資產處置失當導致金融危機的情況,而金融危機引發的不良資產危機也不在少數。隨著我國經濟進入結構轉型和發展速度放緩的新常態,各類型不良資產余額都呈現上升趨勢,并且諸如P2P不良資產等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出現,使得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再次成為需要關注的問題。而尋求能夠高效處置不良資產的方法和路徑,也成為了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重點。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則是將不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向社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根據基礎債權的劃分可以將其分為不良貸款、準履約貸款、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不良資產證券化事宜資產信用為融資基礎,是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時較為受歡迎的方式。
套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我國不良資產證券一般會經歷以下步驟:
01、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挑選適格不良貸款組成基礎資產池;
02、聘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不良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同時聘請評估機構預估不良資產現金流,以便進行報價;
03、發起人聘請信托公司作為受托機構,以基礎資產作為信托財產設立SPV,利用“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律規定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risk remoteness),并辦理基礎資產轉移和資料交割事宜;
04、受托機構重組基礎資產池的風險與收益,如有必要聘請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級和/或流動性支持;
05、受托機構聘請資產服務商管理并追償不良貸款,聘請保管機構保管基礎資產現金流;
06、由受托機構以基礎資產為支撐,在債券市場發行ABS并聘請評級機構進行債項評級,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轉讓對價;
07、受托機構管理不良貸款資產池,要求發起人替換不合格資產(如有),利用回收的現金流向投資者償付ABS本息,到期或符合條件時清算項目,處置剩余資產權益。
2003年,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15.88億元債權債券被視作是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首單產品。此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工商銀行等都嘗試對于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運作。然而由于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銀監會叫停了所有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包括不良資產的證券化。雖然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2011年就在國內重新啟動,但直到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16年4月發布《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文件,才標志著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新啟動。但重啟至今,除大型商業銀行嘗試利用ABS方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理外,很少有機構嘗試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此前曾有P2P平臺發行過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向小額貸款公司買入債權,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通過P2P平臺向投資者出售ABS債券,但相關產品隨即被銀監會叫停。在該類產品中,存在較為明顯的基礎債權信用以及價值的不確定、產品未進行評級審定,發行過程中無內部增性等風險。這樣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實際上只是簡單的債權轉讓,很大程度上將風險轉嫁到ABS投資者上。但這樣的問題不只是在P2P平臺發行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會出現,即使大型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ABS產品,也無法避免該類問題。不良資產處置當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增信成本提升導致的利潤下降,資產服務商與原始權益人混同產生的資金風險等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不良資產證券化價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的發揮,使得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無法成為我國市場廣受運用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
二、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
20世紀90年代,為應對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率高企,資本充足率明顯低下的問題,國務院專門設立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口剝離四大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資產。通過不良資產轉讓的方式,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得以被控制。隨著業務發展,資產管理公司也逐漸開始接收、處置其他金融機構和非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目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仍然在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上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但得到銀監會批準的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系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不持牌資產管理公司也開始在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上顯露頭角。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主要包括債權收購處置、債權收購重組、債轉股、本息清收、訴訟追償、破產清償、債權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早些年間受到商業化、市場化程度不高影響,最初常用的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就是所謂的“三打”,即打包、打折、打官司。但是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金融工具的發展,現階段利用債務重組、市場化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成為了資產管理公司樂于實踐的方式。并且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更多的資產管理公司紛紛運用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置,不斷創新、精進不良資產處置的方法。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和豐富的經驗。在一些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例如P2P不良資產的的處理上, 資產管理公司也充分利用其在資產收購、資產處置、托管清算、債轉股以及綜合金融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的綜合業務優勢,開展業務創新。2018年8月,因P2P網絡平臺暴雷數量激增,中國銀保監會曾召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討論資產管理公司參與P2P網絡平臺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方法。據報道,2018年9月19日,深圳P2P平臺信融財富與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東方資管天津分公司接下信融財富平臺上共計2000萬元的逾期項目。這樁協議成為了AMC接受P2P不良資產的首單業務。
三、收益權轉讓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是指轉讓債權收益權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區別于使脫離轉讓人自身信用的不良資產ABS模式,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主要基于轉讓人自身的信用,因此目前采取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較多的主要是商業銀行、AMC公司等信用級別較高的主體。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主要采取以下流程:
組建擬轉讓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資產池。轉讓方與各中介機構協商確定入池資產合格標準,篩選擬轉讓的不良資產收益權,組建資產池。
1、設立資金信托。委托人將資金信托給信托公司(“受托人”),設立資金信托(“信托”),取得信托受益權。通過銀登中心受讓不良資產收益權,經銀登中心備案審核通過后,由受托人代表信托向轉讓方受讓不良資產收益權,并在銀登中心辦理集中登記。受托人委托資產服務機構、資產服務顧問(如有) 對資產池提供管理服務。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中可能會 采取資產服務顧問與資產服務機構的雙層服務結構,對資產池提供相關的管理服務。
2、資金保管。受托人委托資金保管機構開立專門的信托賬戶,對信托資金進行保管以及信托資金的對外劃付等事宜。
3、流動性支持機構(如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流動性支持義務。受托人與流動性支持機構(如有)簽署《流動性支持協議》,由流動性支持機構按約定履行相應的流動性支持義務。
4、雖然在交易模式上于不良資產ABS模式存在區別,但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也會參照不良資產ABS的要求,對于入池的基礎資產進行篩選和評級。在發行人信用等級不足的情況下,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常采取轉讓優先級收益權的模式,由發行人向投資者轉讓資產包優先級收益權,其持有劣后級收益權。對于優先級投資者而言,其僅投入資金以獲取優先級收益權所要求的固定收益回報。
四、互聯網+
互聯網+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已經成為了近來引起較大關注的新模式。借助互聯網平臺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也進行著不斷的創新。2014年淘寶資產處置平臺即開始引入一些銀行入駐,在其平臺上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引起了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關注和熱議。隨后幾年,四大AMC也陸續在淘寶資產處置平臺出資名下的不良資產,甚至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2018年成立了國內首家不良資產網絡交易平臺,對于“互聯網+不良資產“的模式增添了新的活力。
目前不良資產處置平臺的業務模式主要分為“撮合催收”“數據服務”“眾籌投資”“資產拍賣”等方式。“撮合催收”平臺主要通過連接催收方和債務催收公司,幫助催收方以更有效的方式找到專業人士精心催收。“數據服務”平臺主要通過整合不良資產處置或催收環節的數據資源,為不良資產投資者和處置方提供數據查詢服務,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眾籌投資”平臺的定位是通過將具有投資空間的不良資產發布到平臺上,投資者進行投資購買,平臺通過包裝增資、拆分銷售、持有僅有等方式進行處置變現,進而為投資和分配收益。”“資產拍賣”則是將傳統的不良資產變賣與互聯網拍賣平臺相結合,定位目標是線上競價中介機構。相較于傳統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互聯網+”處置模式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優勢,能夠更有效的為不良資產匹配到合適的客戶,實現了社會資源的優化,由能夠更有效的保障不良資產的交易價格。同時由于互聯網+平臺的模式更為多樣化,除去除去程序緩慢的資產拍賣等傳統變現方式外,“撮合催收”“眾籌投資”等多樣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能夠使得不良資產處置的速度加快,實現盡快回款清收。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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