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特許經營”憑借其擴張快、低成本、低風險、高效率的優點在我國獲得了很大發展,現在已涉及零售、餐飲、服裝服飾等眾多行業和領域。然而,我國“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件類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的經營模式,其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是一種一攬子解決方案,其中包括特許者提供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商號、訣竅、訓練和技術支持,特許者對被特許者的相對控制權等,而且還由商務部專門為此制訂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行規制,這些都與以往傳統的經營行為有著顯著的區別。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涉及特許經營這一新型的商事行為的案件以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并作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這一案由的三級案由。這一新案由的出臺,雖然把“特許經營”行為與其他傳統經營行為區分開來,但是如何從紛繁復雜的經營行為中識別出哪些屬于“特許經營行為”卻成為各級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從對該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對其他極易混淆的商業合同比較分析中希望能為讀者提供一些幫助。
一、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
根據商務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調整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即享受獨立知識產權或有資格授權的企業。同時,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系。
(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2]因此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要素。
(三)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3]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有為達到“統一經營模式”目的而設定的條款。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四)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在交納該費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預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經營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項基本要素的,那么我們就可以認定其為“特許經營合同”。
二、特許經營與其他類似經營行為的區別
雖然特許經營也被稱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但并非所有的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都構成特許經營。因此我們在辨別時,除了把握好上述四個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與其他相類似的經營行為的區別,這里筆者著重指出幾個極易混淆的經營行為。
(一)與“直營連鎖”的區別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公司的店鋪均由公司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因此,直營連鎖的連鎖店屬于總部所有,而非獨立經營的。而特許經營中,雖然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往往要受到特許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場計劃、經營體系、質量標準、店址選擇、經營范圍、營業時間等方面。但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相互獨立且可以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主體。因此,直營連鎖不屬于特許經營的范疇。
(二)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獨家經銷”的區別
特許經營是總部將商標、商號、專利、經營訣竅等的使用許可和經營指導等作為組合提供給加盟商的,并由此獲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費,是一攬子服務。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性地買入、再賣出,或者受其委托代為經銷該產品。在特許經營中,必須要確保特細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援助;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制造商對其進行指導、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制造商附隨商品的批發銷售的二次行為,該行為自身通常不能請求支付使用費。
(三)與“oem”貼牌生產的區別
我們所講的貼牌生產是定牌生產的俗稱,其英文簡稱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較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托人)受oem需求方(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加工生產產品并貼附oem需求方的商標,獲取加工費,而自己不享有該產品的銷售權。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講,貼牌生產的性質屬于加工承攬,貼牌生產中的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是代為加工產品的關系,受委托人只負責加工生產而無權以任何形式擅自銷售該產品。對外銷售主體以及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均為委托人,所以這類的糾紛應當以承攬合同糾紛來確定案由而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受委托人不僅可以加工生產貼附有委托人商標的產品,而且還可以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享受處置權,可以銷售該產品,同時受委托人是產品售出后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則受委托人的行為應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應被定性為“商標使用許可協議”。
(四)與“商標使用許可”的區別
特許經營行為中,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標使用許可的行為。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后,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須報商標局備案。同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也規定,特許經營合同必須在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在特許經營實務操作過程中,雙方要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但我們在判斷案由上要從整體的法律關系性質考慮,如果一個行為只涉及單純的商標使用許可,那定“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無疑,但如果許可的是組合的經營資源,如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那筆者認為應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加盟連鎖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千變萬化,人民法院不能光憑當事人簽訂了所謂的“加盟連鎖合同”就簡單地認為其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需要從其內在法律特征入手,剔除與其相類似的經營行為,從而準確把握特許經營行為的本質。
一、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認定審判實踐中認定一份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存在較大分歧。通過對全省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可以發現協議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五花八門,有《經銷合同書》、《區域經銷協議書》、《加盟代理協議》、《授權代理合同書》、《特許經營協議書》等等,合同名稱中直接涉及特許經營的比例并不高。因此,單從合同名稱本身并無法直接判斷雙方之間屬于何種法律關系。如何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應重點結合《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即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特許人將其擁有的注冊......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對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七條就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簡稱兩店一年)。裁判機構常以此作為衡量特許人是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但在實踐中卻常被濫用。不少發展加盟店的特許人在并未滿足兩店一年的條件,即開始收取加盟費,發展加盟店,被特許人在經營不善或獲得利益未如預期時,通常會以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等理由......
特許經營合同不展期是什么特許人隨意終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為往往使受許人遭到致命打擊,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經濟目的。面對特許人的這種權利濫用,未來的受許人越來越重視這個問題,不斷要求在合同條款上限制特許人的這種行為。美國各州為了保護受許人的合法權益頒發的通知和只適用某一種特許經營的終止法就多達90個。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滿時,特許人不同意與受許人繼續保持合同關系。終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間包括展期在內,特許人要求立即結束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雖然不展期與終止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會......

特許加盟能否退還加盟費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的關系是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來約束的。加盟者在獲準使用特許者的有關知識產權時要付出一定代價,即要向特許者交納一定費用,包括:加盟費、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授予...
承包經營權行使要注意哪些問題1、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合法。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承包合同須明確規定承包項目的名稱、坐標、數量、質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時間;承包項目的使用方向...
特許經營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或...
合同編號:甲方: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號: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乙方: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號: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身份證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鑒于甲方為擴大xx品牌知名度,滿足消費者對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斷拓寬xx木門市場營銷渠道,確保xx木門銷...
從現有規定來看大致有12種情形,特此摘錄如下,按照三類分別進行表述: 一、有關規定明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勞動爭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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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予進行補償的理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實質的民事合同理論界有著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有行政合同屬性的觀點,但筆者堅持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為民事合同范疇,受到《合同法》的調整。我國雖然存在著土地所有權主體、使用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麗娜 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關于PPP協議的性質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其屬于行政合同,一種觀點認為其為民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PPP協議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進行區分:(1)涉...
營利法人的經營范圍,可以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在申請登記之前,依據相關規定必須由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分為“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
1.關于加盟的法律法規 你好,你所經營的商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看具體是什么商品)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