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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
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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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修建房屋,侵占河道被制止
9月12日,岳西公路分局路政科,發現響腸鎮請水寨村一村民,在G105線,橋旁修建房屋,經現場勘驗、詢問調查,該當事人未經任何部門批準擅自施工,侵占河道,并違章搭接到橋面護欄10余米,影響泄洪,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路政管理人員告知其違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條款,要求當事人立即撤除違章搭接橋面護欄建筑,經過耐心教育,當事人知道自己違反了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后,停止了現場搭接施工,并對已澆筑的部分現場進行了撤除。
隨后,路政執法人員將相關情況對當地政府進行了報告,并就影響泄洪情況書面函告水利等部門,請求根據部門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堤坡線以外10~30米,保護范圍堤坡線以外200米左右。
建房必須是管理范圍以外,同時在保護范圍內建房必須獲得河道管理部門的批準。具體政策需到當地河道管理部門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有關規定。河道兩邊規定應有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范圍的大小由省或市級政府發布的《XXX?。ɑ蚴校┖拥拦芾磙k法》,一般管理范圍是堤坡線以外10~30米,保護范圍堤坡線以外20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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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八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江河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九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河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如果只是占用河道這一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要看是否還有其他具體行為,比如非法挖沙就涉嫌非法采礦罪,砍伐樹木則涉嫌盜伐林木罪。
根據我國《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河道上填河造房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警告以及罰款。
法律依據:
《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我把長江送給你!”——坐擁長江和黃鶴樓勝景的武漢“外灘花園”小區曾以這句廣告詞風光一時。
然而僅僅“存活”了 4年,耗資2億元的投資就“打了水漂”。為什么?究其根本,在于其建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p>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占的,應報經有審批權的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批準。”。
《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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