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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開采金礦,輕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要受到行政處罰,重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 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
非法盜采河沙有關法律規定: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現行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第四種情況: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雖然國家目前尚無正式的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出臺,但是很多地方省、市、縣級相關部門均制定了與河道采砂有關的法律條文,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
郭強等人通過對河北省涉及河道采砂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分析、研究及歸納總結,主要分為水行政處罰、水行政措施、治安管理處罰、工商行政管理處罰、行政處罰以及法律程序等六個部分。 與河道或采砂管理有關的水行政處罰,主要可以分為警告、罰款以及沒收非法所得這三條。
如警告,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規定而超出范圍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提出警告。對于罰款的規定,《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河道、護坡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有關部門可以作出5萬元以下的罰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無證開采者,視情節輕重,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買賣、出租、轉讓準采證者,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沒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所得的收入強制收歸國有的一種處罰形式。 水行政措施則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排除障礙、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以及責令體制開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通過不同法律法規間的相互協調作用,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督管理,從行為上對采砂者的活動進行約束,并最終轉變人們對河道采砂的思想認識,實現河道采砂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
讓“非法采砂”失去生存土壤2013年05月31日 探索河道采砂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方面要打擊和規范河道采砂不法行為,另一方又要考慮科學發展的實際需求。
為此,安定區水務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該區實際,制訂安定區2013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動行動實施方案,將打擊違規違法采砂行為的行動上升為全區行動。 該局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講,這次集中清理整頓行動將正確處理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堅持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提出“誰設障、誰出資、誰清除”的要求,集中時間,集中人員,全面清理,徹底解決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遏止河道砂石資源開采中的浪費與破壞行為,為實現全區經濟轉型跨越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全區這次集中整治行動,堅決不留死角。”該負責人如是表示。
記者了解到,從2013年5月15日開始至2013年7月底,安定區將分四個階段,對全區范圍內的所有采砂戶、采砂場、點進行徹底清理整治,使無證開采、一證多點、非法采砂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讓河道采砂企業(個體戶)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依法經營意識得到增強,杜絕因違法違規采砂行為引起的突發性群體傷亡事件和安全生產事故;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河道采砂安全規范、平穩有序。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5月15日—5月20日)。
召開全區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會議,成立領導小組,組建聯合執法隊伍,研究部署清理整治工作計劃和措施。相關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人員,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對轄區內所有的采砂戶宣傳整治行動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5月21日—5月25日)。在廣泛宣傳動員的基礎上,由區水務局牽頭,市國土局安定分局、區林業局等部門及各有關鄉鎮政府配合,對轄區內的采砂戶進行全面摸底,掌握每條河道內亂挖、亂采及占用耕地、林地采砂的詳細情況,對相關情況進行分類歸檔,做好記錄,做到摸清底數,掌握實情。
第三階段:清理整治階段(5月26日—6月25日)。由區水務局牽頭,區安監局、區公安局、市國土局安定分局、區林業局、區供電公司等部門及有關鄉鎮政府配合,督促所有違法采砂戶于6月10日前,完成采砂坑回填治理工作,并撤出采砂設備;區供電公司對所有無證采砂戶要采取斷電措施,對有許可證的違規采砂戶采取限電措施,待其完成整改任務后再正常供電;區法院要依法對在禁采區屢禁不止的采砂戶,采取證據登記保全措施或暫扣違法采砂設備、查封違法所得等強制措施;區水務、國土、林業等部門要圍繞各自職能對職權內的違法采砂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商部門負責對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違規采砂戶,依法吊銷采砂許可證。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和鞏固提升階段(6月26日—7月31日)。區上組成檢查組,深入各河道采砂點全面檢查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開展情況。
對問題尚未解決、違法行為尚未糾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糾正。區水務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長效機制,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鞏固提升整治成果。
加強領導 依法行政成果可期 為確保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動取得成效,安定區成立了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水務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相關單位和鄉鎮負責人為成員的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各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針對河道違法采砂行為,組織專門人員積極配合整治工作,確保人員到位、措施到位。
要把河道違法專項整治行動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區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協作,各負其責,嚴格執法,確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記者看到,此次整治行動不僅是整治時段明確,且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相當清晰,在各成員單位組成的基礎上又細化了依法整動、查處和規范三個工作小組。
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主要督促各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協調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區水務局負責制定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實施方案,牽頭組織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動的各項工作,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長效機制,查處無證、違法違規采砂等行為,規范砂石場布局。及時總結上報階段性集中清理整治成果和存在的問題,負責采砂許可證的辦理等工作;檢察機關預防和查辦在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動中的職務犯罪等行為;法院負責建立巡回法庭,及時受理、辦結河道違法采砂案件,對相關職能部門移交的因采砂而觸犯法律的案件,依法快偵快辦,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協助區水務局、市國土局安定分局、區林業局等部門開展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動,依法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動的督導檢查,對不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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