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非法采礦罪的豐觀方面:非法采礦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 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這種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非法采礦行 為會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的后果,并且希望發生這樣的后果,通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 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罪的客體方面: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 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恫傻V刑事案件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 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 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 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 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 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 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 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罰金。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案例:祿新一采石場非法采礦達到9萬多噸,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采礦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大量流失。
經過偵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韋某生二人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目的,于2015年4月份開始,在武宣縣祿新鎮古杭村一采石場非法超越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白云石礦,經武宣縣國土資源局對超越范圍采礦進行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后,覃、韋二人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法采礦。
后經來賓市地質勘察院鑒定,覃、韋二人非法采礦量達到9萬多噸,非法獲利金額達到150多萬,國家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經過民警多次工作和規勸,覃某榜、韋某生兩名嫌疑人于11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韋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02-28】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7]5號 【發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為依法懲治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保障礦山生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第四條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第八條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
非法開采是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你好!這個也要看具體情節和后果來區分的,不過大致情況如下:
【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p>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第一、二款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建單井,井深大于10 米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并確認是為采礦所做準備工程的。處罰標準:處以 1-5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價值不超過 5萬元(含5萬元)礦產品的。處罰標準: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0%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1)建井兩個以上(含兩個)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于 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5 萬元,不超過 30 萬元(含 30萬元)的。 處罰標準:有本款第1項表現情形的,處以5-10萬元罰款。有第 2項表現情形的,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 30%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30萬元的。
處罰標準: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的罰款。
1.非法盜采河沙有關法律規定 非法盜采河沙有關法律規定: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
1.什么是沖突礦產 沖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 CM)指來自于剛果民主共和國非政府軍事團體或非軍事派別所控制沖突地區的礦區生產的金(Au),鉭(Ta),鎢(W),鈷(Co),和錫(Sn)等金屬礦物,當地相關軍事團體取得的非...
概念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
1.礦山安全的礦山安全開采相關法律法規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公布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
1.國家對金礦開采有什么要求和規章制度 金礦既是一種礦產,有需要進行項目建設,還涉及林業、環保、水利、工信委(發改委)、公安、稅務、醫療衛生等,有許多的法律、制度(條列)、規范和文件等。示例如下: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樣本,主...
1.我國礦山企業必須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
一、非法開采行政處罰立案標準對無證采礦的,《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 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 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 審批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
概念 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2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