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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 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河道采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級許可,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再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手續。
第 十七條申請河道采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3、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4、符合采砂船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6、無違法采砂記錄;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采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河道采砂申請書;2、營業執照復印件;3、采砂船舶、機具登記證書;4、用采砂船采砂的,應當提交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5、河道采砂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
雖然國家目前尚無正式的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出臺,但是很多地方省、市、縣級相關部門均制定了與河道采砂有關的法律條文,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
郭強等人通過對河北省涉及河道采砂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分析、研究及歸納總結,主要分為水行政處罰、水行政措施、治安管理處罰、工商行政管理處罰、行政處罰以及法律程序等六個部分。 與河道或采砂管理有關的水行政處罰,主要可以分為警告、罰款以及沒收非法所得這三條。
如警告,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規定而超出范圍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提出警告。對于罰款的規定,《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河道、護坡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有關部門可以作出5萬元以下的罰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無證開采者,視情節輕重,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買賣、出租、轉讓準采證者,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沒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所得的收入強制收歸國有的一種處罰形式。 水行政措施則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排除障礙、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以及責令體制開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通過不同法律法規間的相互協調作用,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督管理,從行為上對采砂者的活動進行約束,并最終轉變人們對河道采砂的思想認識,實現河道采砂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
不合法。
2020年6月18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在水頭鎮水頭街附近河道發現并制止一起涉嫌利用抽砂設備和三輪摩托車非法盜采河砂行為。據初步調查,該行為同樣是涉嫌借助河道清障的名義但無任何批復手續的采砂行為,為作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依法暫扣違法作業工具。
擴展資料河道清障本是民生工程,但卻存在個別地方人員打著河道清淤的旗號擅自利用機械盜采河砂。為進一步嚴厲打擊以清淤為名義的盜采河砂行為,讓河道清淤疏浚真正為民利民,切實保障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局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河道清淤疏浚行為監管,積極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采砂專項行動。
河道清障的目的是疏浚河道,保障行洪安全,絕不能讓其成為盜采河砂的切入口將進一步加強監管,要求鎮政府做好相關監管工作及督促清障單位或人員完善各項審批手續,讓河道清障工作能夠做到依法有序,切實維護河道行洪安全,真正做到清障為民,清障利民。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佛岡-嚴厲打擊以清淤為名義的盜采河砂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現在:
(1)在河道開發、利用中重建設、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許多地方亂建濫采,加大了防洪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環境。
(2)現行《條例》規定的河道整治與建設制度尚不完善,特別是在歷史遺留項目以及城鎮發展占用河道灘地等方面,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內的灘地、沙洲等被無序占用和開發,導致河道內水土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隱患。
(3)現行《條例》規定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過于原則,對管理主體間的職責不清、權限不明,特別是對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批權限未作規定,涉河建設項目地區分割的現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開發,影響了河道內水土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綜合效益的發揮。
(4)現行《條例》缺乏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現有的一些規定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河道管理,必須對《條例》進行修訂。
采砂行為屬于行政許可。
具體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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