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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類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5、《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6、《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藥品網絡銷售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應當具備藥品經營資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對藥品網絡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得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藥品網絡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參考資料來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參考資料來源:魯山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給你看下實例吧,保險業務類的,希望能幫到你 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回到頂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 第二章 業務經營 第九條 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十一條 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 (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于分出業務的50%。 第十二條 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 (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三條 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 第三章 再保險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 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進或者設計再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寄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以及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費、攤回賠款、攤回手續費以及攤回費用。
第二十條 應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將其知道的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 第二十一條 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進行賠案的理賠工作。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除中國保監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
1、基層法律服務與律師的工作很相似,業務范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
律師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基層法律服務也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但不得因此贏利,具有公益性。2、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有以下業務:(一)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四)主持調解糾紛;(五)解答法律咨詢;(六)代寫法律文書;(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
3、主要規章有: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民事訴訟法》。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電信行業在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劃分電信業務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兩種;詳細劃分可參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業務分類實施許可制度,并列出企業開展相關電信業務許可的條件及材料,以及許可證辦理后需如續期、年檢、變更等事項。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劃分為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和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兩種,主要針對B25類信息服務業務。
電信行業在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劃分電信業務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細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兩種;詳細劃分可參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業務分類實施許可制度,并列出企業開展相關電信業務許可的條件及材料,以及許可證辦理后需如續期、年檢、變更等事項。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劃分為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和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兩種,主要針對B25類信息服務業務。
《關于境內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信息保護的若干規定》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接包方)妥善保護保密信息,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承接服務外包業務是指接包方通過合同向境內外的企業、機構、組織或個人(以下稱發包方)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等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業務資料或數據: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從發包方所獲取;
(二)發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為公眾知悉;
(三)接包方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條 接包方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員工不得違反服務外包合同的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發包方的保密信息。
擴展資料:
第六條 接包方應通過與員工,特別是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以及與涉密的第三方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等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七條 接包方應當加強對員工的信息安全培訓,增強員工的保密意識,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鼓勵接包方積極借鑒國內外信息安全認證要求、行業最佳實踐來制定企業內部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取國內、國際信息安全認證。
第九條 接包方應積極開展對內部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及維護,持續改進企業內部信息安全體系。
第十條 接包方違反與發包方之間的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發包方可以根據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的約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境內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信息保護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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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賬款和應收賬款的區別是什么預收賬款和應收賬款的區別如下:1、應收賬款是資產類科目。應收賬款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貨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是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權。2、預收賬款是負債類科目。預...
1.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您好,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1、《產品質量法》中...
1.銷售類法律法規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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