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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具體如下: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我國《合同法》的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認為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出賣人。"從而確定了我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這為將所有權保留的性質視為所有權的附條件移轉理論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所有權保留百度百科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占有。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
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
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買賣合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我是律師港灣的律師,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追問~。
110"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占有。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
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
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在各國的學說中,有附解除條件說、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部分所有權移轉說及擔保權益說等。
附解除條件說和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前提條件是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的承認,目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國家只是少數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因此該學說不能得到廣泛承認。 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日本學者將所有權的部分逐漸轉移比喻為“削梨”,該說認為所有權是一點點逐漸轉移給買受人的,筆者認為該說有違所有權完全性的原則,有違一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的原則。
另外,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商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初衷在于,用標的物擔保價款債權的實現。 在實踐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功能在于,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價款而破產時,確保賣方優先于破產債權受償。
由此可見,擔保權益說較為合理。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以其它物權理論為基礎的,例如,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及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
在所有權保留的案例中,依據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賣方將物交付給買方,買方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賣方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的保留的功能在于擔保價款的實現,因此賣方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僅僅被限于實現價款的目的。
根據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若買方不履行支付價款或其它義務,賣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使得其所有權回復到完滿狀態。因此,在相關物權理論的基礎上,構造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的應用平衡了買方和賣方的利益、減少了賣方因買方破產而產生的失掉價款的風險。
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仍能夠基于對標的物的擔保性的所有權而優先于一般破產債權受償;依此制度,賣方以標的物為擔保,享有擔保利益,賣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同時,買方在尚未付清價款之前得以占有和使用標的物,行使了實質上的所有權。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權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是不同的。
第一,在抵押或質押情況下,需要抵押人或質押人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所有權保留的不需要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是直接在標的物上實現擔保權益。只需一次交付,既實現了賣方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又實現了賣方的擔保權益的設立。
比設立一般擔保物權更加便捷,進而使得交易更加效率和迅速。另一方面,無需其它有價值物品的閑置,實現了物盡其用。
第二,賣方始終享有的是所有權,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可以使其所有權回復完滿狀態,比一般擔保物權更有力。第三,在買方陷入破產時,賣方可憑借所有權取回標的物,但有的國家認定其為取回權,例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有的則認定為別除權,例如日本。
由此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下,賣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擔保物權的擔保權益。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價金清償以前,出賣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其所有權為擔保性所有權,應受到擔保目的的限制;而買受人雖然有取得所有權的期待權,并且享有類似所有人的地位,但他并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
可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相互制約,此消彼長,誰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不同于傳統擔保物權的新型的擔保制度。
除一般買賣合同外,現實中也存在特殊形式的買賣,包括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所有權保留下的買賣、招標投標買賣、拍賣等。此外,由于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也存在特殊之處,故一并收錄。法 典 條 款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
這一篇文章主要為針對所有權保留條款取回權法條問題進行梳理。 問題一:出賣人取回權的性質 觀點1:視為行使合同解除權 觀點2:視為擔保物的就物求償,即出賣人再次出賣獲得的價款,來彌補其原先未獲清償的價款...
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我國《合同法》的134條規定: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因員工操作不慎,損壞了該設備的一個關鍵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買下該套設備,乙公司同意出售。 雙方還口頭約定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乙公司保留該套設備的所有權。但是在支付...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
有關買賣合同糾紛的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
有關買賣合同糾紛的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
有關買賣合同糾紛的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
有關買賣合同糾紛的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