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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四、一旦鑒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保險費用和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
職業病法規如下: 一、職業病診斷的法律依據: 1、《職業病防治法》 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3、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 4、110項職業病診斷標準十大類115種法定職業病 二、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診斷醫師: (一)法定機構; (二)職業病診斷醫師應具備的條件: 1。
取得省衛生廳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3。
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5。
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 6。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7。
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職業病診斷的基本原則: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四、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程序: (一)申請。
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 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 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
作業場所歷年職業衛生監測資料; 5。接塵者應提交系列x線胸片; 6。
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網友提問:我國現有哪些關于職業病的法律法規呢? 律師解答:我國現在針對職業病以出臺的法規有以下幾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相關知識: 在參加2011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于3月11日表示,已經實施10年的《職業病防治法》今年將進行修訂,除了職業病目錄有望擴大之外,“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做法擬改為“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出具鑒定所需材料,否則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診斷。
張鳴起委員3月11日在小組會間隙表示,《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罢谶M行的工作是簡化職業病的認證程序,解決‘認證難’的問題?!?/p>
據悉,目前身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申請補償時,首先要過“驗明正身”一關,即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 按照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做法,對勞動者來說搜集證據較難,不僅需要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更得證明長期有職業接觸史等,取證時經常遭到單位阻撓。
張委員介紹說,目前考慮改為舉證責任倒置,即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提供診斷機構要求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應當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診斷。 他透露,鑒定為職業病后的補償問題也會有所變動,“這些已經達成共識,修訂正在進行當中?!?/p>
另據張委員介紹,目前列入目錄的“有名有姓”的職業病共有115個,其中最嚴重的是塵肺病。隨著經濟發展、新材料的更新和對其認識的加深,諸如“毒蘋果”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會不斷出現,全國總工會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并積極配合推動將新的職業危害增入職業病目錄。
2011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征集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后,草案規定,無法確定勞動關系的職業病患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員會表示,應進一步加強職業病源頭的預防和監控,草案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要的資金,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了解,國務院提出的草案說明中提及,有少數職業病患者因其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系,對這部分人員的職業病救治難以納入草案的規定辦理,擬另行研究解決辦法。
而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應建立專門的職業病救治基金,解決這部分人的救治問題。 “考慮到這個問題情況十分復雜,實踐中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相關要點: 草案增加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而對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職并且轄區內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草案規定,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
國家規定的納入職業病范圍的職業病分10類115種。具體包括如下:一、塵肺。
具體包括: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炭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云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具體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4.內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膚疾??;6.放射性腫瘤;7.放射性骨損傷;8.放射性甲狀腺疾?。?.放射性性腺疾??;10.放射復合傷;11.根據《職業性放射懷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三、職業中毒。
具體包括: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5.鈹?。?.鉈及其化合物中毒;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8.鋇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鈾中毒;12.砷化氫中毒;13.氯氣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氣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氫中毒;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3.工業性氟?。?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鉛中毒;26.有機錫中毒;27.羰基鎳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鈉)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機磷農藥中毒;51.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52.殺蟲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55.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6.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懷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具體包括:1.中暑;2.減壓??;3.高原?。?.航空??;5.手臂振動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
具體包括:1.炭疽;2.森林腦炎;3.布氏桿菌病。六、職業性皮膚病。
具體包括: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化學懷皮膚灼傷;8.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七、職業性眼病。
具體包括:1.化學性眼部灼傷;2.電光性眼炎;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八、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具體包括: 1.噪聲聾;2.鉻鼻??;3.牙酸蝕病。九、職業性腫瘤。
具體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爐工人肺癌;8.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十、其他職業病。
具體包括:1.金屬煙熱;2.職業性哮喘;3.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4.棉塵??;5.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關于職業病賠償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
一、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國家21世紀頒布的第一部衛生單行法律。
它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權益為宗旨,規定了我國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中的各種法律制度。該法律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有:政府衛生及相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以及承擔職業衛生檢測、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等四方。
法律明確了上述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并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策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義務;突出了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事業病防治監管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各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運行制度,即政府監管與指導、用人單位實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和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等。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按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權利受到保護制度;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職業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治。淘汰落后的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等。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在職業衛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 為使《職業病防治法》規范地施行,《職業病防治法》正式頒布后,衛生部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職業病分類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多個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以及衛生部后續發布的其他相關衛生規章,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三、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各種衛生要求所做出的技術規定,可視作技術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范,衛生監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據。
1965年由原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一部與職業衛生有關的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這個標準經多次修訂后成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準組織,衛生標準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準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
因此,我國于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為兩個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設計應考慮的一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則重點規定了化學性的接觸限值。此外,新標準有一些重要的變動,除增加了化學物的接觸限值外,還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體性的限值單位。
生產性粉塵的標準除總塵外,要求主要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及體制有關,因此它在各國的情況大不一樣。
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在19世紀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系統,保險職工的疾病、養老和工傷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臺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工傷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管理職業衛生還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沒有全國性法規,某些州有,但保護的程度在各州間有很大差別。
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為全國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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