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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招聘員工時不得向員工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培訓費\服裝費\保險費\壓金)一經發先工商部門將處以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出發,情節嚴重者吊銷營業執照。
而且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另外,《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等一般培訓,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此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費用,培訓的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擔心勞動者因此而不受約束,用人單位可參考《勞動法》中第二十二條,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教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1.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2.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并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范。
3.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一、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四章 教學實習 第五章 延續培訓 第六章 專門培訓 第七章 最后規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規定教學人員之培訓應采取多種、靈活及多樣之方式,并規定培訓課程之計劃或大綱應按照教育制度組織及發展之基本原則及目標而設計。
在此前提下,本法規訂定培訓非高等教育機構之教學人員之法律制度,并訂定在專業領域之學術能力、教學能力,以及適當之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等方面之專業要求。 基于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后;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規制定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該培訓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
二、本法規所范之培訓形式,根據八月二十九第11/91/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及延續培訓。 三、本法規亦規范作為特殊形式加插于職前培訓或延續培訓中之專門培訓。
第二條 (概念) 為本法規之適用,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職前培訓:對倘未擔任教學職務者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b)在職培訓:對在職之幼兒園教師及其它教師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c)延續培訓:旨在補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學專業資格者之與其教學職務有關之知識、能力及才能之培訓; d)專門培訓:從學術及教學觀點出發,使教師能于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特定職務之培訓。 第三條 (指導原則) 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之培訓應以下列者為指導原則: a)職前培訓及在職培訓之內容應包括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文化培訓、專業領域學術知識之培訓以及教學培訓; b)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學位后課程之形式獲得; c)延續培訓應以終生自我培訓為出發點,促進教師在個人及職業上之發展; d)培訓應保持結合學術知識、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并應促進學習在教育制度范疇內擔任各種職務所需之能力; e)培訓應靈活,使教師能在工作上有所轉變; f)培訓之教學方法應與教師擔任教學職務時將使用之教學方法相似; g)培訓應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學革新之工作,亦應有助于積極適應周圍環境。
第二章 職前培訓 第四條 (目標) 職前培訓旨在培訓教師,其基本目標如下: a)提高個人及其在社會之發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職業操守之形成;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上獲得知識并發展能力; c)發展上教學及教學實習方面之能力。 第五條 (入讀培訓課程) 入讀職前培訓課程者,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第六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職前培訓,并一般授予專科學位。 二、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中學教師之職前培訓,并一般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上應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圍或科目組別。
第七條 (課程結構) 一、教師職前培訓之課程內容尤應包括下列項目: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 b)配合未來教學需要之學術、技術、科技或藝術培訓; c)教育學; d)由培訓機構指導之教學實習,該實習應得到進行實習之教育機構之合作。 二、在發展教師教學能力及才能之過程中,教學實習應為基本項目,并透過不同活動在課程期間及/或在課程之最后階段,予以實行。
三、在籌辦職前培訓課程及決定課程包括之各項目所占之比重時,應導守下列原則: a)有關專業領域之學術培訓項目之比重,按將來任教職務所屬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級別越高,該項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培訓中,教學培訓項目應占較大之比重; c)在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課程中,教學培訓及教學實習之總課時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學教師之培訓中,學術培訓之比重不應超過全部課時百分之七十。 四、幼兒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課程計劃所包括之科目、研討會、活動以及其相應之課時須載于設立有關課程之法規中,并須按第三條所訂定之指導原則開展之。
第八條 (專業成績) 完成職前培訓之教師之專業成績為有關課程之最終成績。 第三章 在職培訓 第九條 (目標) 在職培訓之對象為正在擔任教學職務但未具備教學專業資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標如下: a)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以便有助于培養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態度及形成職業操守; b)在學術、科技、技術或藝術方面之有關專業領域之培訓; c)在教學方面之培訓。
第十條 (入讀培訓課程) 一、正在擔任教學職務或等同職務但未具備從事該等職務之專業資格之幼兒園及其它教師,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讀在職培訓課程; a)最低限度須具備高中學歷; b)最低限度從事教學工作一整年,但該時間可在不等年累計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職務為載于現行法例內之職務。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 一、由設有專門培訓單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負責幼兒園及小學教師之在職培,并一般授予專科學。
培訓目標和內容定位在“四基”
通過集中培訓和崗位研修,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學技能,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學常規,掌握學校的基本情況,獲取教師群體的基本認同。
1、基本的教育教學技能:學生教育、班級管理和課堂教學的準備、實施、評價和研究的基本技能。這些是新上崗教師必須具備的基本功,成為其專業成長的基礎,并在實踐中積累實踐性知識。
2、基本的教育教學常規:學校教育和教學活動的基本內容、一般過程及其要求。這些是新上崗教師實現由學生向教師角色轉變、逐步勝任工作的關鍵,還是他們順應學校、適應群體的必然要求。
3、學校的基本情況: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的特色和文化,以及本校的學生和家長等。這些是新上崗教師適應校園文化和工作環境的必修課,其意義在于幫助他們通過對學校、學生和家長的熟悉,定位自我角色和價值。
4、群體的基本認同:參加學校的主題教育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活動等。通過參加這些活動,在交往中被他人逐步了解、主動接受,在活動中表現自我、建立自信,在過程中尋找到歸屬和位置,從而調適心理、緩解壓力。
“四基”的目標指向,不僅僅立足于專業上的準備,而且關注新上崗教師的行為準備和心理準備。因而,其培訓的過程是一個“人”的成長過程,一個全面發展的過程。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田宇 新蒲新區第四十九小學2016年秋季學期教育法律法規學習材料一、教育法的淵源(一)教育法的淵源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解讀一、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二、教育性質與方針我國教育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
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國家教育政策的總概括,是教育發展的總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則(一)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則(二)繼承和吸收優秀文化成果的原則(三)教育公益性原則(四)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五)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六)幫助特殊地區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七)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原則(八)鼓勵教育科學研究原則(九)推廣普通話原則(十)獎勵突出貢獻原則四、教育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
崗前培訓也可以叫做上崗培訓,主要的做法有三種方式:
1、通過收集和建立系統的崗位培訓教材,由車間的技術員或管理人員對即將上崗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2、通過選拔合適的崗位師傅,將新員工作為他們的徒弟,實施崗前的技術與操作培訓;
3、結合以上兩種方式的基礎上,要求新員工自己學習,加強對技術和崗位操作的領會。
以上的三種做法最好是結合起來應用,培訓結束后要對新員工進行兩種方式的崗前培訓考核:筆試和實際操作。
一般對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包括以下七個內容:
1、崗位作業指導書或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工作效率要求或標準工時要求;
3、①、崗位主要的工藝質量指標與相關要求;②、崗位常見工藝質量問題與解決方法;
4、①、崗位設備設施安全操作規程與使用要求、設備設施的維護要求;②、崗位設備設施長故障與解決方法;
5、崗位生產制造成本控制要素與要求;
6、崗位安全生產要求;
7、其他崗位要求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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