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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國家頒布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2007年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
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現已形成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系,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勵與處罰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就業條例》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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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制、生產合供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采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
(6)《殘疾人教育條例》則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對殘疾人教育做出規定。
連接:我國的教育體制
我國的教育體制包括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幾個主要方面。
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即主要由政府辦學校,同時,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管理體制:
——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
——中等職業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辦學:行業、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業務: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行業部門參與業務指導),強化市(地)級人民政府的統籌責任;
——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
投入體制: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企業、事業組織、
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
來源:中國殘聯
1990年,國家頒布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2007年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現已形成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系,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勵與處罰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就業條例》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及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一、為了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二、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可發給殘疾人證。
三、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地方殘聯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省級殘聯統一編號,定期監督、檢查發證工作。編號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區域為編號單位,共編6位數,號前冠以省地(市)簡稱。
例如:北京市東城區,編號為"京東字第******號"。地、市殘聯審核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簽字蓋章,在持證人相片上加蓋鋼印。
縣級殘聯認定殘疾類別和分級,填發殘疾人證,在填發機關欄內簽字蓋章,確定專人做好補發、收回、造冊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殘疾人證一律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晰。
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人要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北京、天津、上海市殘聯負責本市殘疾人證統一編號、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審核、批準責任。 四、認定發證的標準是《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對于明顯殘聯,依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易于認定殘聯類別、等級者,殘聯可直接發證;縣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聯類別、等級者,請縣以上醫院或專門醫院檢查,由縣殘聯認定發證。五、殘疾人證的工本費,原則上由殘疾人個人承擔。
收費標準,由中國殘聯統一確定。對特殊困難者予以減免。
六、各級殘聯要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嚴格登記、統計建檔制度。加強監督,嚴防假冒偽造殘疾人證。
七、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如證件遺失,應及時申請補發。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一)六類殘疾標準視力殘疾標準 1. 視力殘疾的定義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 視力殘疾的分級盲: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90(好耳)。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
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一條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第十五條 各省實施細則同實施。
編輯本段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并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愿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
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過、2008年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通過,2011年、2017年兩次修訂)、《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通過)、《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2012年通過)和《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2017年通過)。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了以殘疾人保障法為主導,以殘疾人就業、教育、預防和康復、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的四個條例為支撐的“一法四條例”殘疾人法律體系。此外,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有一些涉及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內容,體現了對殘疾人專門性法律保護和綜合性法律保護的統一。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gzwmhsg縣殘疾人聯合會主要職責:1、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2、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3、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關系,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4、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科研、用品用具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和殘疾預防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5、實施中央、省、州、縣有關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進行相關業務指導與管理。
6、對鄉鎮(鎮)殘疾人聯合會領導班子調整配備提出建議或意見,做好領導干部的業務培訓工作。7、承擔縣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指導鄉(鎮)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管理各類殘疾人社團組織。9、開展殘疾人事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0、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州殘聯的其它工作。各機構職能一、辦公室負責縣殘聯內外聯系及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檔案、統計、會務、信息、督辦、財產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后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縣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參與研究、擬定有關維護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協助政府制定殘。
1.我國有哪些關于殘疾人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
國發〔2018〕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措施,實施了一系列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殘疾兒童康復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同時,也有一些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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