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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相關法條有《勞動法》第68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指與培訓有關的一切費用??梢耘c勞動者協商訂立服務期協議,只有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才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數額有限制(見上法條)。實踐中,因為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提供的工資不算培訓費,約定時可做相應變通在勞動者違約時相應減少單位損失,例如:工資3000,約定時可寫成工資800(最低寫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培訓補助2200。這樣,培訓補助就屬于培訓費用的范疇,可以算入違約金,在勞動者違約時用人單位可以獲得多一些的違約金。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擴展資料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后,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
根據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招聘員工時不得向員工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培訓費\服裝費\保險費\壓金)一經發先工商部門將處以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出發,情節嚴重者吊銷營業執照。
而且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另外,《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钡诙藯l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等一般培訓,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此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費用,培訓的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擔心勞動者因此而不受約束,用人單位可參考《勞動法》中第二十二條,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您好,1、核心法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明確因為培訓所簽訂的類似于《培訓協議書》之類文書的法律性質《培訓協議書》對勞動期限、待遇、崗位進行約定,也就對單位與職工所簽的《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作了調整?!杜嘤枀f議書》無疑是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
所以,《培訓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一樣,其內容要遵守《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培訓協議書》一般均由單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協議書具體約定的有關事項,導致合同無效,則單位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
3、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考慮到職工參加培訓要花費精力和時間,采取扣發部分工資和獎金的做法。按照《勞動法》第46條“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如果職工脫產學習,或者因為參加學習而不能或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量和考核標準,適當調整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
4、職工單方解約時培訓費的承擔問題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單位的利益,由單位支付的“培訓費”、“交通費”、“教材費”的范圍和標準,在《培訓協議書》中要作明確約定。
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采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有些事業單位甚至使用“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的名義,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5、服務年限的約定問題為保證職工接受培訓后安心在單位工作,用所學技能和知識服務單位,達到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目的,而在《培訓協議書》中規定“5年”、“10年”的服務期限,是現實中經常采取的方式之一。
而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這種約定實際上是沒有多少實際效用的。無論是《勞動法》的規定,還是勞動部制定的《勞動合同書》格式以及人事部門制定的《聘用合同書》格式,均對職工的解約權有充分保障。
按照規定,職工單方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
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勞動法關于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展資料: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鐘某于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鐘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注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鐘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后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后,鐘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鐘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鐘某支付違約金,并從其最后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鐘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培訓并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并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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