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一些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經常遭遇煤礦開采損害賠償訴訟,且該類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本人曾作為某煤礦企業的代理人,花費巨大的時間精力處理此類案件,感受頗多。該類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案件,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
1、政策性強,與政府行為密切相關;
2、技術性強,因果關系復雜;
3、索賠數額巨大,煤礦企業負擔重;
4、司法鑒定非常重要,鑒定的技巧性強;
5、敏感性強,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該類案件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嚴重后果。
律師初步總結了該類案件的一般處理思路,并建議舉行“煤礦開采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法律防治研討會”,由國有煤炭企業負責人、技術專家、中介結構等參與研討,以總結經驗,采取對策,防范法律風險,保護煤礦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煤礦開采損害賠償案件的一般處理思路
(一)處理途徑的選擇
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行政途徑,二是司法途徑。兩種途徑各有利弊:行政途徑效率較高,多由政府領導出面協調,能夠迅速決策和落實,但沒有經過嚴格縝密的法律程序,行政命令也不具備終審判決的效力,容易留下隱患,存在許多變數。有的糾紛,雖然經過多次政府協調,但不斷出現新的情況,問題越來越多,最終走向司法程序。司法途徑效率較低,程序復雜而漫長,但比較嚴謹、穩定,一旦判決(或調解)生效,則具備法律效力,不容易出現反復。對煤礦企業而言,因為是被告,所以最好選擇司法途徑。經過嚴格司法程序的終審判決還是比較可靠的。
(二)處理問題的態度
對于此類問題的處理態度,應當是積極的態度、科學的態度、務實的態度。所謂積極的態度,指不逃避、不推諉、不抱怨。尤其是當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政府往往出面干預,要求企業賠償,以息事寧人,這時企業不應采取公然對抗的態度,而是積極配合,講究策略,據理力爭。絕不可發表一些刺激性的言論,這對企業沒有任何好處。所謂科學的態度,就是從技術、從科學的角度,進行合理的解釋,如塌陷的原因,究竟是煤礦開采所致,還是另有原因,該區域內有沒有其他礦山企業的開采行為?必要時委托鑒定。所謂務實的態度,指從法律上、政策上找出依據,闡明觀點,引導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依法保護企業的利益。
(三)尋找法律依據,爭取免責
煤礦開采損害賠償糾紛案,屬于民事侵權案件,應當具備侵權成立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過錯、后果、行為、因果關系,缺一則侵權不成立。應當分析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尤其從煤礦企業是否存在過錯、企業的開采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有理有據的答辯意見。可以從《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章、政策文件中尋找依據,爭取在法律上占據優勢。
(四)做好司法鑒定工作
此類案件離不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的結論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初次鑒定非常重要,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是非常難的,推翻原鑒定結論更是難上加難。一般來說,需要兩方面的鑒定,一是因果關系方面的鑒定,一是損失數額方面的鑒定,這兩個鑒定如何銜接?如果出現矛盾怎么辦?在鑒定技巧的運用上需要高度的智慧。
(五)擇機反訴,轉守為攻
該類案件中,可能存在反訴條件。原告和被告完全可能存在相互影響、相互損害的情況,被告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下,適時提起反訴,轉守為攻,將對原告形成較大壓力,有利于案件審理。
二、煤礦開采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
本人總結了此類案件的原告方存在的常見違法行為,如:礦中礦、壓覆礦床、超層越界等,分別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現將法律依據列舉一下,以供其他同類案件參考。
(一)“礦中礦”的違法性:
根據《煤炭法》第62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煤礦企業同意,報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煤礦礦區范圍內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國家煤炭工業局2000年發布的《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第7條規定,“……在煤礦礦區范圍內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協商,選擇適宜位置,并按本規程要求,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達成協議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否則,煤礦不負責賠償。”《礦產資源法》第19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9月發布的《關于解決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7]145號)第四條:“所有在地下開采礦山(開采液體礦產的除外)井田范圍上部存在的開采其他礦種的礦山(點)必須依法予以關閉。”
(二)壓覆礦床的違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3條“在建設各種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發[2000]386號)“凡是準備建設鐵路、公路、工廠……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提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及“經批準可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范圍內有采礦權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采礦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報批準壓覆的部門備案,采礦權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范圍變更手續”等。
(三)超層越界開采的違法性: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山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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