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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違規生產的行為山東奧普礦山為您列舉出了十二種相關的違章內容:
1、無證、無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勘查、建設、生產、經營的。
2、盜采礦產資源。
3、以采帶探、超層越界開采,以及不同礦山井下巷道互相貫通的。
4、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建設,已納入資源整合范圍予以關閉扔繼續從事生產建設,以及整合名義違規組織生產建設的。
6、資源整合后未沖洗取得采礦許可證,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擅自生產的。
7、尾礦庫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8、向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民爆物品。
9、發現重大隱患隱瞞不報,以及不按規定期限進行整改的。
10、對事故隱瞞不報的。
11、拒不執行安全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12、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生產經營行為。
非煤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十項規定由煙臺奧普礦山機械為您整理相關的內容: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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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技術員童鞋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要點:理解我國安全生產的新方針;了解安全生產主要法律制度;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熟悉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培訓學時:8學時。第一節安全生產方針及主要法律制度一、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國新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指導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全第一”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相沖突時,必須首先保證安全,即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能生產。“預防為主”要求我們在工作中時刻注意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在生產各環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處理,自己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要積極主動地預防事故的發生。“綜合治理”就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實現安全生產的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是我們黨和國家在總結近年來安全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決策,體現了安全生產方針的新發展。安全生產方針是我們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包括煤礦企業在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的組織與管理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產生方針;廣大職工要正確理解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并在生產
國家安監總局近日發布通知,就全面推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通過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實現事故總量、死亡人數和較大事故持續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礦山企業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數量明顯下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化水平明顯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好落實。 意見明確,將綜合評估企業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等方面的風險因素,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和專家“會診”結果,將企業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個級別。
意見特別明確了應當納入高風險級別實施重點監管的對象,包括:井下同期作業人數超過30人(含30人)、開采深度超過800米、“三下開采”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露天礦山;庫容超過1億立方米、壩高超過200米以及庫址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尾礦庫;井口產出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超過20ppm、原油站場儲罐容量超過3萬立方米、天然氣站場凈化處理能力超過100萬立方米/天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此外,意見還對于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存在明顯安全的多種情形作了規定,要求直接對其評定為D級企業,依法嚴厲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隱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閉。
根據意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評估的重要內容包括固有風險、設備設施、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企業人員素質、企業安全業績等五個方面。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根據企業風險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級別,實施動態化評估分級。
在監管方面,還將凸顯差異化管理特點,將鼓勵A級企業強化自我管理,促進B級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動C級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督促D級企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產風險。
國家安監總局近日發布通知,就全面推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通過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實現事故總量、死亡人數和較大事故持續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礦山企業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數量明顯下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化水平明顯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好落實。
意見明確,將綜合評估企業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安全業績等方面的風險因素,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和專家“會診”結果,將企業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個級別。
意見特別明確了應當納入高風險級別實施重點監管的對象,包括:井下同期作業人數超過30人(含30人)、開采深度超過800米、“三下開采”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以及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露天礦山;庫容超過1億立方米、壩高超過200米以及庫址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尾礦庫;井口產出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超過20ppm、原油站場儲罐容量超過3萬立方米、天然氣站場凈化處理能力超過100萬立方米/天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此外,意見還對于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存在明顯安全的多種情形作了規定,要求直接對其評定為D級企業,依法嚴厲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隱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閉。
根據意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評估的重要內容包括固有風險、設備設施、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企業人員素質、企業安全業績等五個方面。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根據企業風險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級別,實施動態化評估分級。
在監管方面,還將凸顯差異化管理特點,將鼓勵A級企業強化自我管理,促進B級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動C級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督促D級企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產風險。
非煤礦山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 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要 組織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全面排查十類事故隱患,把隱患整改責任 落實到部門、班組、崗位和所有從業人員,自查自糾工作要做到無 死角、嚴整改、真落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嚴防十類事故作為 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認真分析近年來本地區十類事故情況,總結經驗、剖析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專 項整治目標、時限和計劃。
具體措施要實、要細、要有可操作性, 工作要求要細化、量化、表格化。對存在十類事故重大隱患的企業 要責令限期整改、重點跟蹤,對整改不認真、敷衍塞責的,要依法 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 關閉;對于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厲追究責任。
非煤礦山違規生產的行為山東奧普礦山為您列舉出了十二種相關的違章內容: 1、無證、無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勘查、建設、生產、經營的。
2、盜采礦產資源。 3、以采帶探、超層越界開采,以及不同礦山井下巷道互相貫通的。
4、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建設,已納入資源整合范圍予以關閉扔繼續從事生產建設,以及整合名義違規組織生產建設的。 6、資源整合后未沖洗取得采礦許可證,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擅自生產的。
7、尾礦庫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8、向無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民爆物品。
9、發現重大隱患隱瞞不報,以及不按規定期限進行整改的。 10、對事故隱瞞不報的。
11、拒不執行安全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12、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生產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02-28】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7]5號 【發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5號,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為依法懲治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保障礦山生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第四條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七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第八條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
1.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書籍有哪些 法律有以下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經濟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規劃...
1.礦山安全的礦山安全開采相關法律法規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公布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
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前言怎么寫 文件匯編2113前言只要說明依據,目的以及執行單位就可以了 ,內容一般分為組織機構、崗位職責、設備操作規程。可以按照下面的格式寫:1、引言部分:自**年以來,**(單位或5261者4102行業、部門、政府)...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和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設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和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設和...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的特別規定 (2005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