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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技術員童鞋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要點:理解我國安全生產的新方針;了解安全生產主要法律制度;了解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熟悉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培訓學時:8學時。第一節安全生產方針及主要法律制度一、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國新的安全生產方針。這一方針反映了我們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對指導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全第一”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相沖突時,必須首先保證安全,即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能生產。“預防為主”要求我們在工作中時刻注意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在生產各環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處理,自己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要積極主動地預防事故的發生。“綜合治理”就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實現安全生產的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是我們黨和國家在總結近年來安全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決策,體現了安全生產方針的新發展。安全生產方針是我們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包括煤礦企業在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的組織與管理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產生方針;廣大職工要正確理解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并在生產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發展較快,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主要有四個部分: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
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規章。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
(3)地方性法規有《XX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XX省煤炭法實施辦法》等。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法》
(二)《礦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五)《煤礦安全規程》(簡稱《規程》)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簡稱《處罰辦法》)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條 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條 礦井應有及時填繪的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
采、掘工作面應有作業規程。 第五條 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六條 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太多了具體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規的網站 /dictionary/index.asp 查一下煤礦安全就有很多了。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題名
正題名: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副題名及其它說明題名信息的漢語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責任者
第一責任說明: 曹長武主編
其它責任說明: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編委會編
個人名稱: 曹長武
年代: 1937~
責任方式: 主編
個人名稱漢語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發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稱: 中國標準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類號: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價: CNY85.00
載體形態
數量及單位: 621頁
尺寸或開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綜合性法規政策三個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法規性文件共63件。曹長武 - 1937~,曾任職于山東電力研究院,全國煤炭及電力行業電廠化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著有《動力燃料測試技術》、《電力用煤采制化技術及其應用》、《環境保護》等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2、哪些地區不得開采礦產資源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3、開辦礦山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4、探礦權轉讓的條件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5、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應提交哪些資料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7、探礦權使用費如何繳納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
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8、探礦權人應當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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