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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 中央編辦、監察部日前頒布實施《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全文如下: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
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協作配合。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一)國務院所屬的行政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構; (三)事業單位。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范圍、審批程序等。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方案; (二)根據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第十條 實施機構編制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十三條 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并應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并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并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
政府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編制及經費來源文件就是指當地黨委、政府或編委、編辦對某一個部門的“三定”規定,該文件的標題一般為:《**市**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三定”規定就是各級編委或編辦對本級黨委、政府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所作規定的簡稱。“三定”規定對某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三大內容進行確定,并按照規定的統一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由黨委、政府或委辦、府辦、編委、編辦印發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三定”規定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三定”規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規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門設置依據、部門全稱、部門類別等內容。一般性表述為: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發〔2015〕*號),設立**市**局(全稱),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文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六)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等事宜。
編辦的全稱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委的工作機構,又是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黨委機構序列,相當于本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的機構級別。
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黨委專職副書記和政府常務副職擔任副主任,黨委紀委、組織部門,以及編辦、財政、人力資源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編辦主任一般同時擔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
編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政策;起草本轄區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擬訂本轄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協調黨委、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黨委各部門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黨委各部門和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市、區)級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黨委、政府各部門及部門管理(掛靠)機構、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機關,以及鄉鎮(街道)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審核轄區各級行政編制總額;負責對上級編制部門核定給本級的專項編制的審核分配。
(七)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設在本轄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擬訂本轄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實施和推進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審核本級以及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的事業單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形式;承擔事業單位劃分類別改革工作;審核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類別和編制;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監督指導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審核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十)負責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負責本轄區機構編制統計分析和機構編制數據庫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編制審核。
(十一)監督檢查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十二)指導協調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的范圍和總量控制;審核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數額。
(十三)審核本轄區機關公務用車改革的范圍和人員職級。
(十四)承辦黨委、政府和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l)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其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3)監事會或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2名監事。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第一,檢查公司的財務;第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三,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第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l)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組成,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依 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第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第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第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股東大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2)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董事長依法具有下列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會決定由董事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并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選出1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這個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規定的。
這里我給你引一個《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吧,你提的問題可留意第十四條相關規定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加強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并納入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管理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崗位設置、聘用(錄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
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對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加事業編制和編制外增加人員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專項的機構編制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
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制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
第八條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分設和撤銷;(二)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內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確定或者變更;(三)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或者調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職責任務;(二)有規范的機構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明確的經費來源;(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法律和法規依據、必要性、可行性;(二)主管部門、機構名稱、規格、職責、內設機構;(三)編制數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結構比例、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并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所、臺、站、社、團、館、中心等。
事業單位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和“國際”等字樣的,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省轄市以下事業單位名稱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樣且不冠所在省轄市、縣(市、區)名稱的,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 (一)名稱、職責、規格、主管部門、內設機構、經費供給形式發生變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設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撤銷: (一)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主管部門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消失的; (四)性質改變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銷的。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設立的下列單位,不得批準為事業單位:(一)應用開發型科研機構;(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三)新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性單位;(四)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機構;(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項:(一)編制數額;(二)人員編制結構比例;(三)經費供給形式;(四)領導職位設置及職數的確定或者變更。 人員編制依據編制標準核定;無編制標準的,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等,參照同類事業單位的同等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經費供給形式分為財政全額撥款、財政差額補貼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經費供給形式在事業單位設立時根據其性質、類型和職責任務確定。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核定后,因職責任務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交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包括調整編制的理由和依據、編制數額及人員編制結構比例。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人員編制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編制混合使用,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占用事業單位人員編制。 第十九條核定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應當遵守下列限額規定:(一)編制數額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職;(二)編制數額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職;(三)編制數額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職;(四)編制數額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職;(五)編制數額在1001名至3000名的,。
一、營造氛圍,加強機構編制宣傳多年來,由于諸多原因,廣大干部群眾對機構編制工作了解不全面,形成“一家把門萬人推”的格局,給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困難。
要解決這些問題,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機構編制各項政策的宣傳力度和深度,突出教育實效。以機構編制網、機構編制工作簡報、12310舉報電話、機構編制員培訓班、事業單位新任法定代表人培訓班等為載體,充分利用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目標管理考核驗收等多種途徑,進行深入宣傳教育,使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依法開展工作深入人心。
從而擴大機構編制工作的知情權和認同感,使廣大干部職工、人民群眾都充分了解機構編制工作,在熟悉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能積極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監督和舉報機構編制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二、夯實基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機構編制工作就是管機構、管編制、管職數,這些都是配置黨的執政資源、加強執政能力建設、鞏固政權運行所必需做好的經常性工作。
如果其基礎工作不扎實、增減動態不清楚,數據信息不準確,機構編制部門的參謀作用、把關作用就很難發揮。只有大力加強基礎工作,從夯實基礎入手,如機構編制制度建設、日常管理、統計與分析、機構編制臺帳和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政務公開和實名制管理等等,把機構編制的基礎數據、基本情況掌握清楚、把政策和依據搞明白,把參謀服國搞到位,切實把機構編制各項帶根本性、長遠性的基礎工作抓實抓牢,機構編制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水平才能進一步提高。
三、順應形式,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十八大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寫進了報告,報告指明了新時期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明確了任務,體現了今后五年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對行政體制改革的時代要求。作為機構編制工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無論是職能配置、職責調整、機構設置,還是人員編制核定、領導職數配備方案,必須符合工作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這就要求我們工作未動,調研先行,必須開展廣泛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工作,通過縱向衡量、橫向對比,定性與定量管理方法相結合,認真研究各級各類機構的性質,合理劃分機構職能,明確職能邊界,科學配置編制資源,從宏觀上為黨委政府的機構構架當好設計師,使每一個環節相互協調,高效運作,從而從根本上減少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
四、強化督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機構編制直接關系到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要想履行好機構編制部門的職能職責,必須在做好日常管理審批的同時,更加重視監督管理,逐步由管“數”向管“事”轉變,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由事前管理向跟蹤管理轉變,使機構編制管理不斷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動態化。首先是充分利用臺賬、信息庫數據對部門(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實際人員配備、實名制入庫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管,積極捕捉動態監控信息點,建立日常動態監控機制。
其次是是以工資審批為抓手,實行組織、人事、編制、財政四個部門聯手把關,嚴格按規定的編制、職數、結構、標準審批發放對象、工資類型、工資標準和發放渠道。再次是對重大機構編制事項的落實,實行跟蹤督查制。
聯合監察、財政、人事等部門主動出擊,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機構編制監督的專項檢查。最后是結合年終統計和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對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注重實效,推行執行情況評估國務院頒布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科學、客觀、準確地評估機構編制執行情況,是衡量機構編制管理效果,加強機構編制監督的重要手段。
一是通過評估,減少部門行政的隨意性,提高部門行政的法制意識和資源使用意識,使“三定”規定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約束性得以體現。二是實行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能緊緊抓住部門核心,把著眼點放在機構編制管理效能上,統籌兼顧機構、編制、職數的配備與使用,使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真正抓住“牛鼻子”、走出新路子。
三是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作為政府績效評估的一部分,直接切入政府績效評估的微觀層面,從機構編制管理的獨特視角出發,豐富、細化了政府績效評估的內容,擴展了其外延。六、強化素質,提高自身履職能力機構編制部門要針對管理體制的新變化、人員的新變動,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充分認識到提升干部素質能力是做好新時期機構編制工作的基礎。
機構編制部門的干部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素質,注重培養和提高理解能力、創新能力和學習能力,保證政治上堅定、思想上清醒、作風上過硬、工作上主動,通過學政治、學業務,向基層學習、向群眾學習,不斷由“學習什么”向“學會什么”轉變,從而拓寬視野,學以致用,提高素質。進一步增強干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干部的開拓創新能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和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使每個干部的思想覺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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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來我國頒布的有關藥事管理的法律法規,要全哦 高分懸賞 請把改成的內容一并給我 我急需打印 一定要改過的具體內容不需要 修改的通知 謝謝各位 以下是具體通知2010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內容調整通知近日相繼有考生來電詢問,20...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2000年2月1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健全國有企業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