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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2、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3、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5、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號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于清查出的下列損失及掛賬,應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一)企業雖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二)企業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據的有關不良應收款項和不良長期投資損失;(三)企業損失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單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的報廢、毀損;(四)企業的各項盤盈和盤虧資產;(五)企業的各項潛虧及掛賬。”
四、國有大企業及其國有控制集團的相關人員對于清產核資應掌握的內容如下:(一)國有企業財務清理的要點1.以清產核資時點為基準,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內部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尤其是認真做好內部賬戶結算和資金核對工作,做到總公司內部各部門、總公司同各子企業之間、子企業相互之間往來關系清楚、資金關系明晰;2.以清產核資時點為基準,對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支付結算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等進行全面清理;3.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金融、財會管理制度規定,清理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各種違規賬戶或者賬外賬;4.清理公司總部及所有子公司的各項賬外現金,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流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種現金(即“小金庫”)進行全面清理,及時納入企業賬內。5.對企業總部及所屬子企業對內或者對外的擔保情況、財產抵押和司法訴訟等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排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6.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于會計技術性差錯原因造成的錯賬,根據會計準則關于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具體程序1.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清產核資工作開始時列示清產核資日各項資產、負債明細清單;2.企業有關部門應對各項資產、負債明細清單進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損失的項目;3.公司財務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通過對各項實物資產的盤點、往來賬項的函證、長短期投資的檢查,各項費用攤消的核實等程序,確認資產余額和資產損失,首先從企業內部收集損失相關證據;4.將需要收集外部證據的損失項目分解到公司各有關業務部門、落實到具體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搜集、補充、完善相關證據、資料;5.依據企業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資料,確認清查損失、預計減值損失;6.對于各項損失證據,企業要分類裝訂成冊并編號,留底備查。
7.在清產核資的同時,企業應對因管理需要而設置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自查,編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報告,反映企業內部控制的設立及執行情況,同時將各項內控制度分類裝訂成冊,以備上報國資委。(三)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中的主要任務1.清產核資損失的確認全面清查企業資產、核實各項債務,依據企業已取得以及清查中取得、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資料,確認各項資產損失及掛賬,并根據清查結果填制清產核資報表,列示各項資產及負債的清查損失和資金掛賬;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2.清產核資的預計損失企業在清產核資損失認定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規定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減值準備標準預計減值損失,并根據預計損失結果填制清產核資報表,列示各項資產及負債的預計損失;3.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在清產核資同時,企業還應對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設置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自查,編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報告,反映內部控制的設立及執行情況。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所謂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清產核資的內容包括帳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清產核資工作可根據國有資產治理部門的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實施。
例如,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均可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企業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實;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表。
所以清產核資專項審計是非凡目的審計,作為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實。
? [編輯本段]二、清產核資專項審計與年審計的區別 ? 清產核資專項審計與年審計不同,它是在企業會計表審計的基礎上,著重對企業清產核資的范圍、內容、過程、法律依據、清產核資資料和資產產權真實性以及財產損失依據進行鑒證。清產核資專項審計是伴隨著清產核資工作而展開的,主要與年審計有以下區別:? 1、審計目的不同? 年審計的目的是對公司或企業的年度會計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貫性等“三性”發表審計意見:即會計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而清產核資審計的目的是對企業清產核資基準日的相關資料進行審計核實,并對企業核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及申待核銷凈損失的處理預案的真實性、合規性發表審計意見。? 2、審計范圍不同? 年審計的范圍為公司或企業的年度會計表、帳簿及憑證等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包含合并表及母公司表;清產核資審計的范圍為國有企業的基準日會計表以及涉及資產治理、財產損失認定、勘查、資產產權、價值鑒定和資金核實、債權驗證等多方面的資料。
即清產核資所審計的范圍要比年度審計范圍更加廣泛、更加細致和明確。 3、審計依據不同? 年審計的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及相應會計制度、審計業務約定書等;清產核資審計的依據除上述依據外,還有《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關于印發中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的通知》、《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的通知》(、《關于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財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 4、審計的重點和要求不同? 清產核資審計中,我們在計劃時不確定重要性水平,而是在基準日會計表帳面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對企業實物資產的清查和企業債權債務的核對、詢證以及對企業損失掛帳進行核實,協助和督促企業取得損失掛帳所必須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實,以及提供特定事項的內部證實,并對其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計。具體審計重點包括貨幣資金:帳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帳外現金;銀行未達帳是否正常。
應收款項:是否真實存在,壞帳損失按新、老制度確認依據等。存貨:帳實是否相符,存貨所有權認定,是否有積壓、殘次存貨等。
固定資產:帳實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待廢和提前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核銷數額,對盤盈、盤虧、租出、借出和未按規定手續批準廢或轉讓出去的資產的清查等。在建工程:長期掛帳但實際已經廢項目等的清查。
對各項待處理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申審批程序及處理意見是否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清查。資產損失、資金掛帳的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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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2、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3、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5、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 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 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 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號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應當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規定及本工作規程明確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驟等組織進行。 第三條 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有關立項申請、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報表編制、中介審計、結果申報、資金核實、賬務處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務,應當遵循本工作規程相關要求。
第四條 制定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立依法管理、公開透明、監督制衡的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規范。 第二章 立項申請 第五條 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特殊規定外,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要求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組織實施。
屬于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企業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六條 企業發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有關經濟行為的,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政策和企業經濟行為需要,由母公司統一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報告。
第七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情況簡介; (三)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基準日(清查時點); (四)清產核資工作范圍;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報告,應當附報能夠說明開展清產核資理由的相關文件或材料。
國有控股企業開展或者參加清產核資工作,應當附報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相關決議。 第九條 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范圍應當包括:企業總部及所屬全部的子企業(含下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境外子企業等,下同)。
對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子企業,企業應當附報有關名單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以賬面數作為清產核資工作結果。 第十條 企業所屬下列子企業可以不列入參加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直接以企業賬面數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 (一)子企業新成立不到1年的; (二)子企業因某種特定經濟行為在上一年度已組織進行過資產評估的; (三)子企業資產、財務狀況良好,經財務審計確實不存在較大資產損失或者潛虧掛賬的。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報告后,應當依據清產核資制度及時予以審核和答復。 (一)對于符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條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同意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文件; (二)對于不符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條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企業并告之原因。
第十二條 企業經核準同意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后,應當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或資產管理等機構或者成立多部門組成的臨時機構作為具體工作辦事機構,負責本企業清產核資有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并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工作聯系。 第十三條 企業經核準同意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后,應當于接到同意文件1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中應當抄報本企業監事會1份)。
第十四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resource/bai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一)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目標; (二)企業清產核資辦事機構基本情況; (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 (四)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六)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及工作紀律;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做好本企業內部戶數清理工作,確定基本清查單位或項目,明確工作范圍,落實工作責任制。
基本清查單位和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原則上按照企業財務隸屬關系劃分和確定。 第三章 賬務清理 第十六條 為保證企業的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必須認真做好賬務清理工作,即:對企業總公司及子企業所有賬戶進行清理,以及總公司同各子企業之間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存借款余額、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各項賬務的全面和準確。
第十七條 企業賬務清理應當以清產核資工作基準日為時點,采取倒軋賬的方式對各項賬務進行全面清理,認真做好內部賬戶結算和資金核對工作。 通過賬務清理要做到總公司內部各部門、總公司同各子企業之間、子企業相互之間往來關系清楚、資金關系明晰。
第十八條 企業對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支付結算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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