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第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通用法律法規及政策1 中華人民共和知國節約能源法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4 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5 能源標準化管理辦法6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7 關于建立GDP能耗道指標公報制度的通知8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9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10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十五”規劃11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12 節能中長期規劃13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內14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容批復15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16 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通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4 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5 能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6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7 關于建立GDP能耗指標公報制度的通知
8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9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
10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十五”規劃
11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
12 節能中長期規劃
13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14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15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16 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近年來我國政府發布的重要節能法規和文件
1、2004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第30號文);
2、2004年11月國務院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3、2006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
4、2006年8月《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
5、2007年03月19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
6、2007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了《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7、2007年10月28日公布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8、2008年1月《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財建[2007]1027號)
9、2008年8月《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10、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2008年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8]160號)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大,幾乎各個領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二、三批)、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陽能熱利用國家標準目錄、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準等等。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節能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據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應當將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及時報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定期統計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 第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公共機構節能信息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系統內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 能源消耗定額應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和優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等資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負責批準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十六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所屬的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能效測評標識。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共機構所屬建筑物的能效測評標識結果統一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定期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監測與分析,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并依法定期檢驗。
能源消費計量與監測系統的建立與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濟性評價,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
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采取節能管理措施。公共機構應當將完成節能目標的情況,納入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根據需要實行分區域分時供電; (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攝氏度; (三)在公共區域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 (四)嚴格控制夜間泛光照明以及裝飾用照明; (五)高層建筑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
第二十八條 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一)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并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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