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無論是在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案件中,還是在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可能造成侵害,是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之一。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可能受到侵害,取決于在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是否具有保護原告所主張的個人權利的法定義務。
在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的是城鄉規劃秩序,至于違法建設的建設者與其他債權人之間是否基于違法建設存在民事爭議,并不屬于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所考量的利益范圍。因此,在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法律關系中,一般債權人并不具有請求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設以保護其債權利益的請求權。
【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1行終6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劉宏斌,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代理人李冬梅(上訴人之妻),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同上訴人。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小營村南湖北路109號。
法定代表人張海峰,鎮長。
委托代理人張建軍。
委托代理人冉德志。
上訴人劉宏斌因訴被上訴人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延慶鎮政府)不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9行初5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于原告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劉宏斌要求確認延慶鎮政府未及時有效查處違法建設、履行行政職責違法,但劉宏斌并非涉案違法建設的所有人,其與要求確認延慶鎮政府未及時查處違法建設、履行行政職責違法一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了劉宏斌的起訴。
上訴人劉宏斌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其上訴理由主要為:被上訴人延慶鎮政府相關部門早在2016年6月即發現北京春杰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春杰合作社)的溫室大棚存在違法建設,并于2017年3月明確認定為是違法建設。但是,直到2017年5月7日上訴人就涉案違法建設與春杰合作社簽訂租賃合同時,被上訴人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對該違法建設進行處理,也沒有向公眾作出有效提示,春杰合作社亦未告知上訴人該處系違法建設。2017年5月27日,涉案違法建設未及上訴人使用即被強制拆除。由于被上訴人拖延拆除涉案違法建設,導致上訴人與春杰合作社簽訂租賃合同,從而致使上訴人的財產遭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故上訴人與本案應當具有利害關系。
被上訴人延慶鎮政府同意并請求維持一審裁定,其答辯理由為:上訴人并非涉案違法建設的所有人,與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此外,涉案違法建設已被拆除,上訴人也從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過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其起訴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亦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在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案件中,還是在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可能造成侵害,是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之一。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可能受到侵害,取決于在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是否具有保護原告所主張的個人權利的法定義務。
在認定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的是城鄉規劃秩序,至于違法建設的建設者與其他債權人之間是否基于違法建設存在民事爭議,并不屬于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所考量的利益范圍。因此,在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法律關系中,一般債權人并不具有請求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設以保護其債權利益的請求權。上訴人作為涉案建設的承租人,其與春杰合作社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應當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解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之間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資格。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龍 非
審 判 員 魏浩鋒
審 判 員 朱一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婷婷
書 記 員 隋雨霞
轉自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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