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我方必須加強租賃合同的法律審查,嚴格執行資產管理有關制度,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分析
1.簽約人與實際履約人不一致。
簽訂合同前應當加強對承租主體的資格審查管理,簽訂時仔細核驗簽約人的身份證或營業證照,確保與合同落款處的簽章一致。若簽約人不是最后實際履行合同的人,可能會為我司的維權帶來風險。
2.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法律保護的最長租賃期間為二十年。不要試圖以三十年房屋使用權轉讓等名目規避法律,法院可能仍會按照租賃的規則認定我司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合同條款中針對租賃期限的約定務必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3.出租資產用途不明確或違反法律規范。
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資產(房屋)的用途,且用途應當符合法律規范,一份罔顧用途的租賃合同可能會因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罰或管制而無法履行,只能被迫解除,使得租賃雙方蒙受巨大損失。同時,若我司明知承租人租賃我司資產系用于違法犯罪行為(如開設賭場等),可能會導致我司作為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還需要關注的一點是,租賃合同所涉及的租金應當處在合理區間內,否則當涉及刑事犯罪時,存在因謀取高額利益而被認定為明知或應知承租人存在不當用途的風險。 4.國有資產出租未嚴格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對其管理必須滿足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強制要求。因此,在資產(房屋)出租前應當嚴格落實國有資產政策法規的各項規定和文件精神。例如,合同屬于三重一大范疇的應當確保內部流程和內控流程的規范、到位,并確認是否需要公開招租。
5.資產清單約定不明導致損壞責任無法區分。
需在合同附件中明確隨房屋移交的物品清單和使用狀態,避免在事后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對非因使用不當出現的房屋和室內物品的損壞,原則上由出租人來負擔維修義務。
6.出租人仍具有對出租資產的安全管理義務。
若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協議或安全生產條款作為附件。出租方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會被處以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法律責任。
同時,資產(房屋)出租后需要定期依法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法律禁止的各種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如承租人變動房屋的主體結構、實施違法搭建或違反消防要求等可能危及建筑安全、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我們應當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并要求其限期內完成整改,否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若因承租人的不當行為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尤其是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我司可能面臨因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承擔責任的風險。
此外,還需要關注的是:在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出租資產(房屋)的維修義務和物業費(若有)由出租方承擔,水、電、煤、電信和有線電視費用(如有)由實際使用人來承擔。若需要調整,則應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同時一并記載費用標準和實時讀數等。
防控建議
對于出租的資產(房屋),我司仍有較多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提出如下防控建議:
1.租賃合同簽訂前先核查承租人信息,確認是否存在較多訴訟及不良糾紛等,選擇信譽良好的承租方能極大降低資產(房屋)出租的風險;
2.合同簽訂后,租賃雙方及時前往各區縣的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履行房屋租賃備案手續;
3.不定期派員工前往查看所出租資產(房屋)的情況,確保承租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同時未發生轉租等情形;
4.核實房屋有無類似房屋開裂、消防通道堵塞、電線暴露在外等明顯的安全隱患,若發現類似風險應當及時進行溝通處理。同時,在履行過程中應當注重證據的保存,便于后期發生糾紛時能及時維護我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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