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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尤其是股東、董事的權利義務部分,非常重要。
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老板處理與員工間關系的法律依據。
3、稅法,如果不知道該怎么交稅,可能有牢獄之災。
4、合同法,所有商事行為的基本法。
5、公司主營業務涉及的法律,比如做外貿的要懂點海商法,做技術的要懂知識產權法,做違法勾當的要懂點刑法(啊哈哈哈)。
6、其他物權法、擔保法、保險法、訴訟法之類的也要有點基本常識,說不定啥時候就用到了。
7、其實也可以啥法都不懂,懂得挑律師就行,專業的事情由專業人員去負責吧
企業設立后,您需要稅務登記,需要會計人員處理財務,這其中涉及稅法和財務制度,您需要了解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等,您還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計入成本,開辦費、固定資產怎么攤銷等等。
您需要聘用員工,這其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問題,您需要了解勞動合同、試用期、服務期、商業秘密、競業禁止、工傷、養老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諸多規定。 您還需要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既不能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您需要了解著作權、商標、域名、商號、專利、技術秘密等各自的保護方法。
您在業務中還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以上只是簡單列舉創業常用的法律,在企業實際運作中還會遇到大量法律問題。
當然您只需要對這些問題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專業問題須由律師去處理。 。
一、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與責任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在公司成立前,發起人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如認繳合同、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公司成立前合同)。與此有關的法律問題是:如果公司后來沒有成立或成立后不履行合同,公司成立前合同是否有效?誰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首先,應認定合同有效。
理由是:從發起人和公司角度說,商場如戰場,必須抓住機遇,但公司設立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發起人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以落實各項準備工作。
從第三方角度說,他們往往更愿意甚至只能同公司而不是發起人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因此,為了促進公司發展,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依法簽訂的上述合同有效。
其次,由于簽訂合同時公司尚未成立,一般來說,發起人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但在一定條件下,公司也有可能對合同債務負責。
具體分析如下:1.發起人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公司后來沒有成立,或者成立后不履行合同,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發起人不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發起人就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
在公司成立后,如果發起人、公司和第三方達成協議,公司取代發起人成為合同當事人,那么,發起人就不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發生了變更。
2.公司的責任。一般來說,公司不應當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
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采納了上述合同,公司就應當與發起人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連帶責任。自承諾之日起,公司成為合同當事人,當然應當履行義務。
承諾可以是明確的,如董事會通過決議追認;也可以是隱含的,如公司在沒有表示異議的情況下接受合同所帶來的利益。二、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托責任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與勤勉義務。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實際上行使經營管理職責,并且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或者以個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為了規范發起人的行為,保護公司的利益,公司法應當規定,在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對其他發起人和公司負有信托責任。
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托責任類似于公司成立后董事、高級職員以及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信托責任。在實務中,有必要嚴格規范公司成立前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所進行的關聯交易(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如發起人向公司提供資金、貨物、服務,出租房屋、廠房、設備,等等。
由于這類交易發生在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它們也被稱為自我交易。由于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這類交易也被稱為利益沖突交易。
除利益不一致外,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往往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損害公司利益、謀求個人利益。
然而,與公司成立后之關聯交易類似,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既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不損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可能促進公司利益。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不宜采納本身違法規則,而宜采納披露、批準或追認、公平規則。
具體來說,在與公司進行交易前,發起人應當向其他發起人披露與交易有關的事項,特別是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在交易中的利害關系,并取得無利害關系的多數發起人的批準;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向董事會披露上述信息并取得無利害關系的多數董事的追認。如果發起人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董事會就有權依法撤銷合同,并要求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返還不當得利,除非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能夠證明交易是公平的。
如何認定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中的不當得利?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買賣合同為例,某甲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
十年后,他成為發起人,并以1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公司”。如果此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是100萬元,就不存在不當得利。
然而,如果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在成為發起人之后才取得了其所出售給“公司”的財產,在認定不當得利時,就應當計算“公司”所支付的價格與發起人購買房屋時所支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舉例來說,在成為發起人之后,某乙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然后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獲得了50萬元的不當得利。三、公司設立瑕疵之法律后果從法理上講,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才能有效設立。
公司有效設立的法律后果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瑕疵則意味著,公司設立不符合法定程序,從而不能有效設立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應當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在我國,一些理論與實際工作者主張借鑒美國公司法的公司設立瑕疵說,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發起人對設立瑕疵“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發起人的合法權益,并防止有關當事人惡意逃避合同義務。根據美國公司法,即使公司設立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發起人仍有可能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
具體來說。
個人創業可以選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合伙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各自承擔的責任形式是不一樣的。注冊個體工商戶對資金沒有法定要求,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合伙企業對企業債務先用合伙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如果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創業初期,建議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在個人創業過程中人多投資人都把企業當然的認為是自己的,企業的錢也是自己的。但是在公司制度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的,已經脫離投資人的獨立的“人”。如果使公司和自己的錢分不清的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最等刑事案件。尤其在一人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投資人要把企業和個人財產分開,避免法律風險。
一、創業時是設立公司還是其他形式的企業 答:由于如今設立各類企業基本不存在資金門檻了,因此創業者應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形式企業的責任承擔模式,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個人創業可以選擇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擇設立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組織形式責任承擔方式: (一)注冊個體工商戶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
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二)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合伙企業對企業債務先用合伙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創業初期,建議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但必須要強調的是,大多數投資者在創業過程中都習慣性地將企業理解為私人財產,因此企業的錢也是自己的錢。但是在公司制度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于投資人的“法人”。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被判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便是例證。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投資人要把企業和個人財產分開,避免法律風險。 二、是否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基礎架構的制度性文件來明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答:由于初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往往羞于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準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
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后,公司發展壯大后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導致創業中途失敗。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
這些制度性文件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債務承擔不平的問題。在文件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伙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三、簽訂合伙協議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概括地規定了合伙協議必須要載明的十項內容,而要使合伙協議更有針對性、還有可操作性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同伙投資撤資及職責的相關規定 1。
出資細節,約定每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 2。
議事規則,約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 3。
職責細節,約定每個人負責的內容,如果執行。 4。
退出機制,約定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 1。
經營方向錯誤后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改變經營方向還是改變執行策略。 2。
觀點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解決,還是先找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后再解決。 (三) 經營項目計劃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 1。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哪些項目。 2。
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 3。
經營項目收益該如何分配,失敗該如何承擔責任。 4。
什么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很多創業者在創立有限公司時視公司章程為無物,認為其只是工商局備案的一手續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文件”,對其不重視將可能帶來諸多后續的麻煩。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分紅、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與實繳出資比例相分享,以保證公司運作的效率。
(二)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定期會議召集的次數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規定的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適當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居住分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當減少會議次數。
但股東會作為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定期會議多者不宜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于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公司法。
公司法第23條規定: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合伙企業法第14條規定: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你需要了解:
1、成立公司,你需要了解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不成立公司而是合伙的話,你需要了解《合伙企業法》等。
2、從事的行業,你需要了解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從事餐飲業,需了解《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
3、成立公司后,雇傭員工的,需要了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4、業務上,需要了解《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以上是基本的法律,其他創業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如《專利法》、《商標法》等,由于專業性較強,建議委托法律專業人員處理。
在您開始創業前,您需要了解我國的基本法律環境。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許多領域仍有很多計劃經濟的痕跡,政府對經濟的管制還比較多,許多經營項目需經審批,行政檢查比較多,稅外費用也時有發生。隨著政府經濟管理水平和企業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執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判例不是法律,沒有普遍約束力,但具有越來越大的參考意義,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事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我國企業立法已經不再延續按企業所有制立法的舊模式,而是按企業組織形式分別立法,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企業您還需要了解《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工商管理法規、規章。設立特定待業的企業,您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園區(基地)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您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我國實行法定注冊資本制,如果您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股權、債權等出資,您還需要了解有關出資、資產評估等法規規定。
企業設立后,您需要稅務登記,需要會計人員處理財務,這其中涉及稅法和財務制度,您需要了解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等,您還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進成本,開辦費、固定資產怎么攤銷等等。您需要聘用員工,這其中涉及勞動法和社會保險問題,您需要了解勞動合同、試用期、服務期、商業秘密、競業禁止、工傷、養老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諸多規定。您還需要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既不能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您需要了解著作權、商標、域名、商號、專利、技術秘密等各自的保護方法。您在業務中還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以上只是簡單列舉創業常用的法律,在企業實際運作中還會遇到大量法律問題。當然您只需要對這些問題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專業問題須由律師去處理。
附:常用法律一覽
一、基本法律
民法通則
合同法
擔保法
票據法
二、公司企業法律
公司法
合伙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
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三、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法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四、知識產權法律
著作權法
商標法
專利法
五、公司企業稅法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暫行條例
稅收征收管理法
一、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基礎架構的制度性文件來明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由于初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往往羞于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準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二、簽訂合伙協議。
《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概括地規定了合伙協議必須要載明的十項內容,而要使合伙協議更有針對性、還有可操作性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同伙投資撤資及職責的相關規定 1. 出資細節,約定每個人出資多少,如何分紅。2. 議事規則,約定重大問題如何進行討論。
3. 職責細節,約定每個人負責的內容,如果執行。4. 退出機制,約定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時候如何計算資本。
(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 1. 經營方向錯誤后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改變經營方向還是改變執行策略。2. 觀點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解決,還是先找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后再解決。
(三) 經營項目計劃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 1.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哪些項目。2. 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
3. 經營項目收益該如何分配,失敗該如何承擔責任。4. 什么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三、企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依法購買社保。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會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罰款,造成企業非生產成本的增加。
簽訂書面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根據企業的情況規定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的內容。 (二)做好入職審查工作。
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入職者的身份、履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或者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進入本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在新員工入職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有工作履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三)履行好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這一點主要是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序。
鑒于網站公告、電子郵件傳送、宣傳欄公告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于舉證。所以企業在公示時盡量采取書面形式。
(四)以“緊急聯系人”方式合法地實現就職擔保。《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一邊是勞動者的求職心切一邊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和企業兩難。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設計中添加一欄“緊急聯系人”。
要求入職者提供1-2名親屬的聯系電話和住址,然后進行審查核實。既能解決外地勞動者就業和又能防范企業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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