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在小區玩耍摔傷、
電梯故障造成業主使用時發生危險等
事情出了之后,
物業是否需要為受損的業主負責呢?
小編用一個真實案例告訴大家
案情回顧
調解過程
在獲悉整個事件前因后果后,調解員與雙方進行細致的溝通,了解到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物業公司應否向張某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物業公司是否屬于履行職責的主體、是否盡到法定義務。為此,調解員又找出相關法律法規,指示給物業并說明,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即對小區環境進行管理維護,是物業公司的職責。
與之對應,物業公司發現有大理石翹起來,很可能會導致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卻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以至于未盡警示義務,明顯是對自身安全保障責任的違反,對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難辭其咎。物業方聽罷對自身管理的疏忽和應承擔責任表示認可,但表示不應負全部責任。
調解結果
雙方經過協商,就受傷居民張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費達成協議,張某共計產生醫藥費2000元,自己負四成責任。物業公司沒有做好警示告知義務,對這起事故負六成責任,賠付給業主1200元,今后張某及其親屬不再向物業方主張任何權利。
物業公司對于業主提出的營養費、精神損失費不做補償。物業公司當場給予業主方賠償款,業主方簽下收據,雙方協商成功。
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的責任認定,則初步調解為物業公司對這起事故負責,開發商負責將小區內外的道路、地面(尤其是小區內部道路上翹起的紅磚)做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維修,并答應以后每一季度都對小區路面進行維護。
來源: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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