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未判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得執行其配偶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生效民事判決未列夫妻另一方為當事人,也未確定夫妻一方(債務人)所涉債務系其夫妻共同債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執行夫妻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裁判理由】在厲明法訴王永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劉桂萍并非案件當事人,法院判決亦未確認所涉債務系王永華與劉桂萍夫妻共同債務。劉桂萍與王永華已于2014年12月1日離婚,劉桂萍在中國建設銀行七臺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劉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資存款,即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七執字第40-5號執行裁定凍結的財產均是劉桂萍離婚后的工資收入,原審法院認定執行標的系劉桂萍個人財產,并停止強制執行劉桂萍被凍結的存款,并無不當。
本案不能證明劉桂萍與王永華存在惡意逃債、假離婚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或判決結果錯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2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厲明法,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桂萍,女。
一審第三人:王永華,男,。
再審申請人厲明法因與被申請人劉桂萍以及一審第三人王永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厲明法申請再審稱,(一)劉桂萍與第三人王永華離婚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案涉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劉桂萍應對王永華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執復19號裁定書確認了被執行人王永華的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發生在尚未離婚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劉桂萍的工資存款屬于其個人財產而非劉桂萍與王永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二)本案是執行異議之訴,劉桂萍是“惡意躲債,假裝離婚”,應承擔法律責任。原一審中劉桂萍提供了一組虛假的證據,即證人李某、王某的做假簽名和按指紋,這些出自王永華的手筆,無論一、二審采信與否,不影響追究劉桂萍一方的法律責任。(三)2015年至2018年劉桂萍收取的房屋租金(新證據)應退還給厲明法。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執行詢問筆錄記錄了劉桂萍收取了王永華的房屋租金,租房戶吳雪已證實了王麗萍就是劉桂萍,是王永華的妻子。房租金交給了劉桂萍,說明雙方雖然已離婚,但彼此依然存在財產關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厲明法訴王永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劉桂萍并非案件當事人,法院判決亦未確認所涉債務系王永華與劉桂萍夫妻共同債務。劉桂萍與王永華已于2014年12月1日離婚,劉桂萍在中國建設銀行七臺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劉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資存款,即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七執字第40-5號執行裁定凍結的財產均是劉桂萍離婚后的工資收入,原審法院認定執行標的系劉桂萍個人財產,并停止強制執行劉桂萍被凍結的存款,并無不當。
厲明法提供其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0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9月27日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和2018年5月9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及其自己出具的證明作為新證據,用以證明劉桂萍與王永華存在惡意逃債、假離婚的事實。但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劉桂萍與王永華存在惡意逃債、假離婚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或判決結果錯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厲明法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宋春雨
審判員 張代恩
審判員 余曉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慧嫻
書記員 曹美施
來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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