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簽訂合同時的承包范圍、設計標準、施工條件等靜態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也是以此為基礎的。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具有不確定性、周期長等特點,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這種靜態的前提往往會因為工程發生變更而被打破,則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圍、在新的設計標準或在新的施工條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這需要事先約定權利和義務分配的程序來保證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與一般其他合同相比,處理變更事項的程序條款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無論在建設部與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體)(GF-1999-0201)中,還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規定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后均單獨一章規定工程變更的處理,其目的就是為了在動態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和合理。
而按工程變更的具體內容,一般可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也包括發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可以參考《合同法》《建筑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規定。
對于你提出的問題我也找了一會,基本上是收費的文件,以下給你找了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希望對你有參考價值! 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公路工程 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其他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可參照執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在建項目造價監督檢查情況,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動態掌握設計變更,及時處理設計變更。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治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由于建設條件發生變化,路基、路面、橋涵、隧道、路線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單位工程費用變化500萬元或同一個項目中同類型多個單項工程費用變化累計超過500萬元的; 2.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如巖溶、滑坡、采空區等,造成工程處理費用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除緊急搶險工程或特殊規定外,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含設計變更申請)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審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并執行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關于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及時處理設計變更工程費用。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處理的建議。 設計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說明變更理由。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
必要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增加費用超過200萬元的,應當將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報省交通集團、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建議,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設計變更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設計變更主要內容和設計變更主要原因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結果; (三)設計變更總體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規定,說明設計變更主要原因,明確設計變更建設規模、工程方案和設計變更費用變化情況; (四。
1.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所謂一般工程變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監理工程師有權直接批準的工程變更工作。其審批程序大致如下:
(1)工程變更的提出人向駐地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的申請,包括變更的原因、工程變更對造價的影響等分析,必要時附上有關的變更設計資料。
(2)駐地監理工程師對變更申請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寫出初步的審查意見。
(3)總監理工程師對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變更申請進行進一步的審定,并簽署審批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變更令。
(4)承包單位組織變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設計工作)。
(5)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造價及辦理有關的結算工作。
2.重要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重要工程變更通常指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需要業主批準的工程變更工作。其審批程序是:監理工程師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一是要報業主批準,二是要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不超過業主批準的范圍。如果超過業主批準的總額, 監理工程師應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請求業主作進一步的批準或授權。
3.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重大工程變更通常指一些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可能超出設計概算(甚至投資估算)的工程變更。對這些工程變更工作,業主在審批工程變更之前應事先取得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批準。
各省對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會有所不同。
1、小變更
(1)涵洞(人機孔)位置、交角、進出水口形式、涵洞標高、基礎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礎基底處理。
(2)排水系統中邊溝、截水溝、急流槽等位置、長度、縱坡、斷面尺寸的變化。
(3)工程數量的核實確定和增減,路基工程個別不良地質地段的砂礫,碎石墊層處理。 (4)其他每一項工程增減在2萬元以內(含2萬元)的小變更。
2、一般變更
(1)路基開挖后,土石分界線與原設計不符的變更。
(2)小橋、人行天橋及通道位置、交角、進出水口形式,接線工程,基礎埋置深度的變更及其明挖基礎基底處理。 (3)擋墻、護坡、護岸及導流堤等調治構造物的長度,基礎埋置深度的變化及其基底處理。 (4)單項工程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等產生的變更。
(5)其他一般性質的變更和小變更所列變更一次變更增減金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3、重要變更
(1)路線復測原設計地面高程發生變化。
(2)路線長度500米以內平面、縱面指標的變化。 (3)改變局部路基橫斷面形式。
(4)變更擋墻、護坡、護岸及導流堤等調治構造物的結構形式及平面位置。 (5)變更大、中橋基礎深度,中橋橋位、橋型、跨徑和局部結構。 (6)變更局部段落路面結構形式、厚度。
(7)路基軟土處理的范圍,設計方案及數量的調整。
(8)沿線主要設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變或增減,交通工程重大改變。 (9)一般變更中所列各項變更內容,其一次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者。
4、重大變更
重要變更以外的各類變更,其一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上者。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主編單位,對《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J 041-2000)進行修訂而成, 適用于各級公路橋涵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G/T F50-2011)重點突出了技術的成熟性和先進性,規定了公路橋涵工程施工中應遵守的準則、技術要求以及對施工關鍵工序的控制原則,并與相關的標準、規范協調配套,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新《橋規》在原規范基礎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擴大基礎、承臺與墩臺,第20章 海洋環境橋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訂后條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橋規》 增加了環氧涂層鋼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輔助壓漿、無粘結預應力和體外預應力、樁底后壓漿、膜袋圍堰、鋼拱橋、斜腿剛構橋、拓寬改建梁橋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預制安裝、鋼索塔、矮塔斜拉橋、無背索斜拉橋、自錨式懸索橋、波形鋼涵洞、涵洞接長、加筋土橋臺等內容。
3 對混凝土工程,依據近年來新頒布實施的相關標準,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對水泥的含堿量提出了明確要求;集料的有關指標按方孔篩標準列出,原規范為圓孔篩;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觀密度、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標要求;對摻合料和外加劑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對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增加了耐久性指標的要求;對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作出了修改。
4 對鋼筋的機械連接、后張預應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樁、沉井、斜拉橋、懸索橋、鋼橋、海洋環境橋梁施工相應技術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對橋涵工程施工場地的規劃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機具設備和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高處作業、水上作業、施工現場用電、起重吊裝施工、防火、季節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區進行橋涵工程施工時的安全進行了較明確的規定;環境保護方面,主要對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氣污染和噪聲污染、以及對文物、古跡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等予以規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具有復雜性、長期性和動態性的特點,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預見和覆蓋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有可能發生的變化,所以工程變更是必不可少的。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對建筑工程洽商變更的研究就顯得非常重要。一、問題的...
【摘要】 根據無效施工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對于其性質,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名稱進行確定,更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并以此確定補充協議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無效, 若補充協議是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
【摘要】根據無效施工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對于其性質,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名稱進行確定,更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并以此確定補充協議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無效,若補充協議是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
建設工程領域中,由于招、投標等方面的規定較為嚴格,為規避這些規定,建筑市場上存在圍標串標、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也會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堅決維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其中第1條就規定...
深圳市德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的基本信息 注冊號: 440301103391539 企業名稱: 深圳市德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南路3083號蔡屋圍發展大廈2003 法定代表人: 蔡偉 經營范圍: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
訂立施工合同是為了雙方的施工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下進行,對于彼此來說都能夠有一個約束,在訂立施工合同的時候需要了解相關的條件,保證訂立施工合同能夠合理、規范的進行,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合同權益。 建設工程施工合...
《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明確,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將對建設工程領域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產生深遠影響。 01建設合同...
近年來因建筑工程造價糾紛問題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遞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類型涉及建筑工程價差鑒定、量差鑒定、工期延誤等。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標的大、專業性強、又關乎農民工工資問題,因而得到法院高度重視。同時,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費用高、周期長等...
裁判規則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存檔合同兩個版本,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西安市臨潼區建筑工程公司與陜西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iCourt法秀建設工程類合同糾紛有哪些爭議焦點?遇到黑白合同工期、工人權益、工程結算如何考量?今日推文,最高院民一庭針對建工類案件的 11 個問題作出分析解答,一起來學習吧。【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