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建設合同履行過程中形勢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具有專業性、復雜性、長期性和動態性,情勢變更原則入法,可以有效地做好施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如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除可適用不可抗力規定外,情勢變更亦有適用的空間。特別是對固定價合同,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空間更為廣闊。
02企業在簽訂建設合同過程中風險控制
《民法典》中的“情勢變更原則”,在變更解除前設置了一個前置協商程序,協商不成,經當事人請求,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情勢變更原則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變更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社會利益平衡和價值公平公正。三是固定價款合同除可以約定對漲跌幅度范圍進行調整外,還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合同價款調整,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03避免無效合同造成的投資風險
長期以來,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不規范競爭,長期存在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現象,造成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大量存在,《民法典》適當加大了違法者的合同風險,有利于減少違法獲利的現象,符合法律正向引導價值。合同無效,自始無效,對合同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但人、財、物已經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無法返還,只能折價補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民法典》中規定“工程驗收合格”,而不是“竣工”驗收合格。這一變化擴大了工程款結算的范圍,特別是對爛尾或未完工工程的結算予以了支持,只要驗收合格,不管是否完工,就應該支付工程價款。《民法典》規定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參照”而不是“按照”,因此作為承包方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出現合同無效情形。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iCourt法秀建設工程類合同糾紛有哪些爭議焦點?遇到黑白合同工期、工人權益、工程結算如何考量?今日推文,最高院民一庭針對建工類案件的 11 個問題作出分析解答,一起來學習吧。【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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