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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展資料: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鐘某于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鐘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注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鐘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后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后,鐘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鐘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鐘某支付違約金,并從其最后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鐘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培訓并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并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今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就是圍繞去年國務院的23號令即國發(2010)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你在做這方面培訓,首先要做好入廠級的三級教育,保證教育到位的同時還要有相關記錄,這塊從最高領導到基層員工都要做到,所以工作量不會小。接下去就是基礎安全生產法規知識,主要有兩個讀本可以參考,一是《安全生產條例》,還有一本就是跟你企業性質內容的而定的行業安全規范,例如你是電力行業,那么學習的就是《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或者是工程建設單位,那么就學習《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規》等等。
同時安全培訓工作有可能員工參與感不強,你可以放映一些安全宣傳影片,用事實來震撼人的同時,達到警示效果,以便更好的宣傳法規知識。
以上都是我的一些經驗之談,如果還有要詢問的,可以再咨詢我,謝謝!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實施的二周年,回顧歷史,我們深深地體會到了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也體會到了當前和今后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緊迫性。
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更深地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正在進行;城鄉協調發展已經提上日程,農民進城就業規模越來越大。由此影響到經濟成份、就業方式、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任務遠比以前艱巨。
因此,《勞動法》中的一些現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無法調整或難以有效調整的尷尬局面,迫切要求盡快進行修改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和就業促進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再加上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過程中,各種過去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隨著改革深化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工作。
一、當前我國勞動者面臨的一些問題:(一)勞動者勞動權的問題沒有根本解決。勞動權指的是勞動者享有公平就業、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權利等等。
我們認為還應該有自愿簽約和自由解約的權利,這涉及到勞動者的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在勞動者就業方面還存在就業歧視的問題,據對50個用人單位招聘信息的分析,20%的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問題,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別、學歷、地域和年齡。
《勞動法》60天申訴時效的限制,還會導致《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最終歸于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會主張其權利、還敢主張權利嗎?在一些私營企業,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的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權的問題更應該值得重視。在一些私營企業不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不為職工上社會保險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筑企業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強迫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不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條件,危及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還沒有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勞動法》未成體系,沒有訴訟性法律,有關規定都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而且很不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也非常籠統,而且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無論是實體法適用還是程序法的適用,與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的關系到底是什么都沒有理順,是否適用這些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說法。
這樣導致在具體的執行中往往是習慣,而不是具體的法律依據。(三)我國勞動法理論、或者說勞動法的本質缺乏社會認同。
勞動法作為社會法,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勞動法的本質應該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的,勞動者與企業是不同的,勞動者的目的是生存,而企業的目的是營利。
同時,在規避風險方面,雙方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所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大于企業,而規避風險的能力又遠遠低于企業,這就要求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著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貫徹落實勞動法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些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法不依現象比較嚴重。目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領域:一是部分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筑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強迫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不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條件,危及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單位職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任意解除勞動合同,侵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組和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權益受到侵害。
一些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欠繳社會保險費,使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困難;改組改制操作程序不規范、不透明,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不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征求職工的意見。二、勞動者勞動保護工作實施不到位的原因。
(一)部分企業勞動保護意識淡化。在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往往忽視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出現有意識或潛意識地重生產,重效益,輕安全。
存在著勞動保護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二)勞動保護教育不夠,職工自我保護能力差。
一些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上不重視,圖省事,走捷徑,有章不循,違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手工操作多,人身傷亡事故率相對比較高。
(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技術素質偏低。由于企業改革調整,人員變化大,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隊伍不能保持相對穩定,造成現有人員缺乏勞動保護科學管理知識,技術素質偏低。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出現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提不出意見,不會監督;整改方案聽命行政,監督不力,難以履行監督職責等等。(四)立法工作和實際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勞動法很多問題規定的比較原則,實際操作中就會遇到問題。三、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和方法 (一)勞動保護的任務:勞動保護工作的任。
近年來我國消防事業得到快速發展,但其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局面仍未改變,特別是企業職工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知識匱乏,是構成火災隱患與誘發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多數是由于職工違反安全規定與操作規程,人為用火、用電不慎所致,且發生火災后,企業職工不會自救互救。加強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重特大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是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做好企業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項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務。
一、當前企業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經營者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存在嚴重僥幸心理,從思想上缺乏足夠認識。甚至認為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門的職責,與自己毫不相關,只要大火不燒到自家,根本不管職工消防安全素質如何。還有一些企業經營者把做好消防工作簡單地認為是購買滅火器,幾個應急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就足夠了,開展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見不著效益,可有可無,無關大局,導致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得不到加強。
(二)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特種崗位持證上崗制度未能落實,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流于形式,內容少,效果差。在我們引進的眾多“三資企業”和鼓勵發展的民營企業中,員工大部分來自于勞動力價格低廉的城鎮外來務工人員。這些人員文化水平低,大部分在初中文化程度以下,自我保護意識差。員工不進行必要的崗前消防培訓就上崗,甚至許多電、焊、烘烤、熬煉、木、庫管、油類洗件工等特種崗位工作人員仍無證上崗,既不會有效預防火災,也不懂得如何及時處置火災,自防自救能力低,一旦發生火災,連自己的生命也難保。
(三)職工消防知識跟不上科技進步發展的步伐,消防專業知識缺乏。隨著高技術、高密度、高集中等新型企業的出現,與之相配套的新消防設施、裝備需要懂技術的專業人員去管理維護,而同時新的火災隱患也以新的面目顯現出來,這就要求企業消防保衛人員及全體員工有較高的科技文化水平,必須掌握更專業的消防知識去發現和整改火險隱患。單靠會使用滅火器等最基本的消防常識,顯然達不到要求。
(四)消防安全教育與滅火技能訓練脫節,重理論,輕實踐。在消防安全教育訓練中,“課堂”教育多,理論講授多,而逃生、自救互救訓練等實踐活動少,致使一些企業職工雖然接受了理論教育,但在實際生產經營勞動中缺乏“實戰”經驗,一旦遇到火險,仍然束手無策。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做好企業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應抓重點,有的放矢,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企業要保證有一個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就要經常向職工宣傳消防安全知識,調動他們做好防火滅火工作的積極性。處在生產第一線的職工,如果不懂不會防火滅火方法,不但不能做好預防工作,而且發生火災后也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撲救,往往導致小火釀成大火,不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嚴重影響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預防為主,教育先行”,是對消防工作基本經驗的高度概括,也肯定了消防宣傳教育的重要意義。因此,企業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企業經營者要充分認識職工的消防安全素質在促進企業發展中的作用,將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列入企業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嚴格按照《消防法》和各項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訓練計劃,堅持不懈地教育和動員廣大職工群眾,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具備了較強的消防安全意識,才能自覺積極主動地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千方百計地防止火災的發生,企業的消防安全才會有真正的保障。
(二)嚴格執行員工崗前培訓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經常性地教育和培訓要立足實際,注重實效。對新招員工要進行必要的消防基礎知識培訓,使其掌握相應的消防知識。對特種崗位、特種行業的操作人員,必須參加消防部門統一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對于高新企業的消防保衛人員,要培養或引進具有較高文化水平及相應知識的專業人才,并將其選送到消防培訓基地或消防專業學校進行培訓,使其成為本崗位懂技術、善管理的消防專職人員。企業消防宣傳教育要牢牢抓住消防安全責任人,而企業員工不僅數量多,且有較強的流動性,對他們進行全面的教育確有一定困難。首先要抓好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培訓,然后通過他們來加強對第一線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宣傳教育與滅火技能訓練要相輔相成,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滅火疏散預案,定期組織實施滅火預案的演練。
太多了。無法一一贅述,下面介紹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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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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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
培訓與考核
勞動部關于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與監督管理規則
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1、加強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觀念。
要提高認識,齊抓共管,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社會合力。要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力度,結合依法治縣、“五五”普法、法律“六進”(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工地、進媒體)活動,利用電視專題、報刊雜志、法規培訓、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面向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勞動保障政策法津法規。要將落實《勞動合同法》列為企業評先樹優的重要內容。各級黨政和工會組織授予企業榮譽稱號時,應將企業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作為評價內容之一,《勞動合同法》執行不好的企業,不能授予榮譽稱號。用正確輿論引導公眾,促進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規,主動配合執法維權。要大力宣傳、引導企業正確對待職工合法利益,表揚表現優秀的企業,曝光表現不好的企業,讓全社會共同關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形成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氛圍。
2、用人單位和職工要互信互利,共建和諧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要以人為本,凝聚人心,加強人性化管理。要依法辦企業,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使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就自身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得以實現。職工個人要善于維護勞動關系。一是用表現獲得權益。要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努力完成勞動生產任務,用自己的出色表現實現人生價值和獲得合法權益。二是依法維權。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通過正當途徑據理力爭,必要時應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三是依法參加工會。通過工會組織訴求自己的合法權益,變個人維權為組織、集體維權,以降低維權成本,增加勝訴幾率。
3、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力度。
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及時、公正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重要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對勞動關系的影響,分析在勞動糾紛方面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制定工作預案,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要大力加強監察執法工作,將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情況作為執法重點,廣泛深入開展日常巡視檢查、舉報投訴調查和專項執法檢查,認真受理和及時查處群眾舉報投訴案件,加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突出問題,要及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通過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以及簡化仲裁辦案程序、改革庭審方式等措施,切實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率,實現對勞動合同爭議的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加強監察機構隊伍建設。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的要求,在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全部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鄉鎮、街道、社區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力爭使勞動保障監察覆蓋城鄉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監察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防止出現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法行使職權的現象,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4、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勞動關系協調中的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各級工會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把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基本任務,堅持和完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制度與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工會宏觀參與機制、基層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職工民主管理機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機制、工會勞動爭議預警和處理機制、幫扶機制,吸納職工入會、擴大工會覆蓋面,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落實職代會審議企業重大決策,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等渠道和方法,切實維護職工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經濟權益和民主權利、精神文化權利及社會權利。
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長期的、重要的內容和任務。我們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深入貫徹《勞動合同法》,大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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