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的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筆者研究分析了民事訴訟案件執行的規定,詳細列舉了執行的措施,望給當事人一點啟發:
一、 被執行人應該報告當前及一年前的財產情況,若拒絕或虛假報告,法院可以罰款或拘留。
依據《民訴法》第217條。
二、 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
依據《民訴法》第218條。
三、 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從其工資收入或其他投資經營收入中提取。
依據《民訴法》第219條。
四、 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其個人的生活工作的動產及不動產。
依據《民訴法》第220條。
五、 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法院有權搜查,發現財產有權查封、扣押等。
依據《民訴法》第224條。
六、 法院有權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房屋,并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
依據《民訴法》第226、227條。
七、 若被執行人逾期付款的,應當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的雙倍支付利息。
依據《民訴法》第229條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94條。
八、 法院有權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依據《民訴法》第230條,《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37、38條。
九、 法院有權將被執行人登記到征信系統或媒體曝光。
依據《民訴法》第230條,《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
十、 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被凍結的財產,法院有權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民訴法》第102條,《刑法》第314條。
案例:何某向某木材公司購買了木材,3萬元貨款未付。
木材公司起訴到法院,并申請了訴訟保全,法院將何某價值3萬元的木材清點加貼了封條,就地封存,責令何某妥善保管。
后何某擅自出售取得3萬元,法院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偵查期間,何某家屬將3萬元交于公安,使得法院判決順利執行。
最后法院判決何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成立,判處拘役6個月。
十一、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有權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民訴法》第102條,根據《刑法》第313條。
十二、 若被執行人為個人,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因為夫妻登記結婚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后財產共同共有。
案例:馮某與丈夫余某開辦了床具廠,經營期間欠常某貨款。
法院判決馮某向常某支付37.8萬元。
之后,馮某與余某協議離婚,床具廠的資產歸余某,債務由馮某償還。
6個月后,常某申請追加余某為被執行人。
兩人得知要共同償還后,便將床具廠的兩臺機器變賣,躲債。
最后法院判決馮某與余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馮某與余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十三、 若被執行人為公司,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有些情形需要另行起訴,有些情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這里的難點主要是債權人的舉證比較困難。
依據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規定及訴訟執行方面的規定,因為涉及的法條較多,筆者將這些法條進行了挑選歸納,詳見文章的附件。
其實法律賦予執行法官的權利還是很大的,只是執行法官沒有作為(沒有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權利)或者其他部門對執行法官權力的不重視(甚至怠于配合執行),正因為這種情況的存在,造成了“執行難”。
筆者一直堅持并宣揚生效的裁判文書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受到尊重并執行,容不得半點討價還價。
若法院的生效判決不能執行,那么判決就是一紙空文,那么當事人發生糾紛就不會訴諸法院,那么法院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那時當事人的糾紛就會采取私力救濟,討債公司與黑社會遍地開花,那么社會將會動蕩,民不聊生,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當然有些判決難免有錯誤,法律也要給其救濟的途徑,但不是通過抗拒執法的方式,而是應該通過上訴、再審等方式。
判決15日為上訴期,如果沒有上訴判決自動生效。
如果不履行判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交執行費),并可要求賠償因不履行法院判決期間的損失。
而不是再提出上訴,應該提出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中有任何一方是公民,申請執行的期限都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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