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的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除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的一日×遲延履行期。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分配或者提取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對被執行人,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者以實物抵債被執行人財產的,計算至交易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的,計算至財產變更完畢之日。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被執行人申請中止或者暫停,再審中止執行的,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不予計算。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期間對債務部分每日按外幣的1.75 ‰計付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以人民幣計算的,應當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期保值為人民幣后再計算。
外幣折算或套期保值為人民幣的,按照部分債務利息加倍之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中間價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當日人民幣對境內銀行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該外幣在境內銀行與國際外匯市場的匯率和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計算。
第六條在執行循環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雙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完全履行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實施后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利息計算為貨幣債務× 1.75 ×延遲履行期,利息為640.23元。計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個月按90天計)≈640.23
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按照民事
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履行遲延期限。
延伸信息:
延遲履行利息支付案:
二十年前,譚在過馬路時被王駕駛的面包車撞倒,導致頭部受傷。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院判決,王某需賠償譚某父母及子女各項經濟損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來,王始終未履行判決,法院也未能找到其財產線索。
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時隔20年,王得知利息已達15萬余元。
最終,經通州法院調解,王支付本息共計15萬元。
據悉,事故發生時,譚家有60歲的父母,8歲的兒子和4歲的女兒。
家庭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經濟上的支撐,全家陷入悲痛之中。
為了撫養孩子,譚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賠償。
通州法院通過訴訟,最終判決王賠償譚某父母及子女死亡賠償金、撫養費、子女撫養費共計63000余元。
判決生效后,王仍未履行義務。
二十年過去了,通州法院的執行法官始終沒有放棄對王財產線索的尋找。
終于在這一年,法官發現王的銀行存款有5萬多元,于是迅速采取強制措施。
不出所料,王發現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凍結,第一時間聯系法院交錢。
我以為根據判決,6萬多元就可以結案了。
但是沒那么簡單。雖然本金只有6萬多元,但據法院計算,延遲履行的利息高達15萬元。
參考來源:人民網-20年補償,利息不超過本金。法院調解達成了總額為1英鎊的和解協議
答案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判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多付了利息,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確定各期適用的利率,然后分段計算利息。
一、中國人民銀行各期利率調整情況如下:
調整時間為6個月、1年、1-3年(含)
2008年12月23日?4.86 5.31 5.40
2010.10.20?5.10 5.56 5.60
2010.12.26?5.35 5.81 5.85
2011.02.09?5.60 6.06 6.10
2011.04 . 06 5.85 6.31 6.40
2011.07 . 07 6.10 6.56 6.65
此處應付利息按上述利率計算:
1、2011年1-3年適用5.40%的利率,實際占用天數為446天。當期利息為:
17萬*(5.40%/360 * 446)= 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當期利息為:
170000 *(5.10%/360 * 66)= 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不足3個月,也適用5.35%的最低利率。當期利息為:
170000 *(5.35%/360 * 45)= 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5日,3個月內占用欠款,適用最低利率5.60%,占用實際金額。當期利息為:
17萬*(5.60%/360 * 56)= 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3個月,仍適用5.85%的最低利率,占用天數。當期利息為:
17萬*(5.85%/360 * 92)= 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至7月30日,欠款占用24天,最低利率6.10%。當期利息為:[/
截至2011年7月30日,被告支付利息18784.29元。
上面的方法是分段計算利息。如果更簡單,也可以用貸款日到還款日的利率來計算。例如,從2009年7月30日到2011年7月30日,總時間為兩年。當時1-3年的年利率是5.40%,兩年的利率是17萬*。
以上回答供大家參考。
自借款日起至執行日止,延期還款利息自判決生效后第十日起計算,加倍計算至執行日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清償原則按比例清償,但執行和解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具體計算方法,執行款=已清償的法律文件確定的貨幣債務 延期履行期間已清償的債務利息=已清償的法律文件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延期履行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法院判......
利息從借款日一直到執行日,遲延還款利息從判決生效日十日后算起,到執行日加一倍利息。1、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3、具體計算方法,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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