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利息、罰息表述不當而被改判的案件,在改判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具體表現為,有的判決書不區分借款合同期內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及逾期貸款利率和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加倍利率;有的雖然認為當事人間借款合同有效,卻對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計息;有的將罰息表述為一個具體數字,而不顯示該數字計算的起止日期,或雖顯示起止日期,卻漏計自該罰息計算的截止日期至二審判決限定的本金付清之日的罰息;有的則不論罰息發生在哪個時期,均判令債務人按一個標準支付罰息,而忽略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這一事實。
筆者認為,正確的表述方式為:一、對合同期內的利息、罰息有約定的,除超過法定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予支持外,應計算出具體數字,表述在判決主文中;不能計算出具體數字的,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計至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對逾期罰息,則應表述為:逾期罰息自×年×月×日(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至本判決限定的付款之日(通常為本判決生效后×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逾期不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執行。
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朱某作為借款人、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作為保證人和沁陽某銀行共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和作為信用擔保人李某與借款人朱某簽訂了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三方分別簽字蓋章。
2015年2月11日,沁陽某銀行與朱某、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簽訂了一份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朱某的丈夫于某作為配偶也簽字確認。
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后,沁陽某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于2015年2月12日將80000元貸款給朱某,合同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
2016年9月9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按照合同約定將朱某違約未還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計63112元代為償還。
后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償還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應償還原告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三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沁陽:政府出資助創業 “老賴”夫妻被執行
利息計算是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是640.23元,計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個月按90天計)≈640.23
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延遲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譚某在橫穿馬路時被王某駕駛的面包車撞倒致頭部受傷,當晚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院判決,王某需賠償譚某父母和子女各項經濟損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來,王某始終未履行判決,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財產線索。
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時隔20年后,王某獲悉利息已高達15萬余元。
最終經通州法院調解,王某給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計15萬元。
據介紹,事故發生時,譚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雙親,下有8歲的兒子和4歲的女兒。
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經濟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為了撫養孩子長大,譚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王某討要賠償款。
通過訴訟,最終通州法院判決王某賠償譚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補償款、扶養費、撫育費共計63000余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一直沒有履行義務。
20年過去了,通州法院的執行法官一直沒有放棄對王某財產線索的查找。
終于在今年,法官發現了王某的銀行存款有5萬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強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發現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凍結了,第一時間聯系法院交錢。
本以為按照判決,6萬多元就可以結案。
但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本金雖然只有6萬多元,但經過法院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卻高達1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20年賠償款不還利息超本金 法院調解達成和解總計1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法院判決書上有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而延遲履行違約金的利息是在此基礎上的兩倍計算。
因利息、罰息表述不當而被改判的案件,在改判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具體表現為,有的判決書不區分借款合同期內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及逾期貸款利率和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加倍利率;有的雖然認為當事人間借款合同有效,卻對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計息;有的將罰息表述為一個具體數字,而不顯示該數字計算的起止日期,或雖顯示起止日期,卻漏計自該罰息計算的截止日期至二審判決限定的本金付清之日的罰息;有的則不論罰息發生在哪個時期,均判令債務人按一個標準支付罰息,而忽略中國人民銀行已四......
法院判決生效后,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每日遲延履行期限。延伸信息:案例:2015年2月,下崗職工朱某以借款人身份與沁陽某銀行簽訂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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