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的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除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的一日×遲延履行期。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分配或者提取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對被執行人,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者以實物抵債被執行人財產的,計算至交易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的,計算至財產變更完畢之日。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被執行人申請中止或者暫停,再審中止執行的,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不予計算。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期間對債務部分每日按外幣的1.75 ‰計付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以人民幣計算的,應當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期保值為人民幣后再計算。
外幣折算或套期保值為人民幣的,按照部分債務利息加倍之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中間價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當日人民幣對境內銀行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該外幣在境內銀行與國際外匯市場的匯率和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計算。
第六條在執行循環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雙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完全履行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實施后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在付款判決中,法院往往要求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但同期貸款利率有不同檔次,如6個月以下、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許多方面沒有注意到這一點,他們低估了實施階段的興趣。
本文澄清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同期”的含義,希望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實踐中,無論是借款糾紛、貨款糾紛、工程款糾紛等。,法院的判決往往判決償還本金(或貨款、工程款),同時判決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按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日期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由于法院判決書中只列出了利息的計算方法和標準,而沒有列出適用利率的具體附表標準,當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往往會對計算利率的附表標準產生爭議。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檔”等字眼,但對其具體適用并無明確規定。
從字面上看,“同期”是指違約日與央行公布的相應基準利率日必須在同一時期;但是,
央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有很多,如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年至3年(含3年)或3年至5年(含5年)。因此,有必要規定
“同期”應適用的具體利率。
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期限越長,利率越高。
利率的確定以“日期”為準,即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適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自計息之日起至計息之日止不滿6個月的,適用不足6個月的貸款利率;如果是2年,則適用1到3年的利率,以此類推。
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雙重危害性。它不僅侵犯了私法意義上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約),也侵犯了公法保護的司法權威(違法行為)。
所以應該受到比單純違約更嚴厲的“制裁”。
雙方未約定逾期罰息的,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應加倍計算;雙方對逾期罰息有法律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
按照當年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即從2010年到2017年,按年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法院判決后的延期付款利息應當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滯納金。
展開全部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時間,是按照有執行依據有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時間來算,應從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計算至執行中實際履行之日止;執行依據未明確規定給付期限的,應以執行依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按照你這種情況,如果中院裁決了原單位在某某日之前付的,從某某日開始算,如果沒確定給付日期的,按照2013年12月3日中級法院下達了終審判決的那天開始算。 具體是按一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來計算。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終審裁決,是可以要求強制執行的,執行機關初級、中級都可以,關鍵是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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