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然有。
一般法院的判決都規定,在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最高院的文件,債務部分的加倍利息=債務人未清償的貨幣債務× 1.75×遲延履行的期限。例如,有1萬元未支付,且超過判決規定的日期200天,計算公式為10,000 x 0.000175 x 200 = 350元。
被執行人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向被執行人收取延期債務利息。
這個利息很高。舉個例子,如果銀行的貸款利率是一年6%,那么被告就要支付12%的利息,這是在本金之外的,時間越長,利息越高。
注意,貸款利率不是存款利率。
例:法院判決敗訴方賠償對方100萬。
如果在規定的付款日期后一年付款,需要支付112萬元(假設銀行年利率一年6%,五年7%)
如果五年后付款,需要支付1007 * 2 * 5 = 17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8號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的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能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除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 ‰的一日×遲延履行期。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分配或者提取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對被執行人,債務相應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者以實物抵債被執行人財產的,計算至交易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的,計算至財產變更完畢之日。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被執行人申請中止或者暫停,再審中止執行的,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不予計算。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期間對債務部分每日按外幣的1.75 ‰計付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以人民幣計算的,應當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期保值為人民幣后再計算。
外幣折算或套期保值為人民幣的,按照部分債務利息加倍之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中間價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當日人民幣對境內銀行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該外幣在境內銀行與國際外匯市場的匯率和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計算。
第六條在執行循環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雙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完全履行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實施后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
,遲延履行利息=判決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遲延履行期間
與法律文書主文確定的利息不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依據是判決債務本息之和
。
因為判決所確定的利息的支付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所依據的債務而確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實質性責任
;但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設定的一種責任。遲延履行利息雖然也有賠償損失的意義,但主要是
懲罰性的,對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人,增加了違法成本,促使其自覺履行。
一個不正確的觀點是
延遲履行的債務只是債權的本金部分,
利息將與延遲履行的利息一并收取,
有“利息滾存”之嫌。如果重復計算復利,本金的利息甚至會超過法律保護的四[/h]。
這種觀點看似合理,但混淆了法定債務與意向債務的區別。借款合同約定復利
的計算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法律規定遲延履行期間應計算雙倍利息,即強調懲罰不守法者。
沒有法律效力。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遲延履行判決書的雙倍利息的執行問題執行法官要你簽一份文件,大概就是執行執行判決確定的數額,放棄延期執行判決雙倍利息的訴求。所以,你應該在簽名前閱讀內容。不然簽完就不好辦了。訴訟過程中的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附:《民事訴訟法》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從被申請人那里收取延遲履行債務利息。這個利息是很高的,比如銀行一年的貸款利率是6%,那么被申請人就要付12%的利息,這是除本金額外的,而且時間越長,利率越高。 注意是貸款利率不是存款利率。舉例:法院判決敗訴方應付100萬給對方。如果在規定給付的日期一年后才給付,則需要給付112萬(假定銀行1年利率為6%,5年為7%)如果在5年后給付則需要給付100 7*2*5=170萬法院判決后要求不執行,就按雙倍還錢法院判決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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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計算為貨幣債務× 1.75 ×延遲履行期,利息為640.23元。計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個月按90天計)≈640.23 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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