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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您參考:[基層之聲] 基層工商所承擔著103部法律,201部法規,124部行政規章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王東峰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邊振甲也坦承,單純依靠某一部門的監管,確實在人員及經費投入,機構設置上難度較大。
王東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王東峰
王東峰:各級的工商機關和基層工商所承擔著103部法律,201部法規,124部行政規章。總共428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監管執法任務。
事實上,在部分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正逐步由多頭監管向集中監管過渡,從食物鏈重點環節監管轉向食物鏈全過程監管,從以政府部門監管為主轉向重視發揮社會力量。各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越來越趨向于走兼并、垂直、高效的管理構架,強化監督管理和科技投入,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加強對消費者進行宣傳教育,倡導由政府、企業、學術界和消費者共同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型監管模式。美國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英國2000年成立了食品標準局,該局是不隸屬于任何政府部門的獨立監督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總體監管和制定各種 標準,每年向國會提交工作報告。面對這一趨勢,法學界人士也建議,在目前我國監管模式很難有根本性變化的前提下,當務之急更應該是探討如何進一步強化和完善。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 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1.主體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
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
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之前,我國曾以雇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雇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雇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種區分標準缺乏科學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后不再采用這一標準,即雇工人數少于8人的也可設立獨資企業,關鍵看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在民法通則中,對個體工商戶的民事責任做了規定。
對個體工商戶來說,該公民個人是個體經營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他應該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經營活動中的民事責任。他的個人財產包括作為投資經營的全部資本和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清償的順序首先以投資經營的資本清償,不足的部分以共有財產的應有份額清償。
目前我國規范個體工商戶的專門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局制訂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條例對于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責任作出如下規定:
1.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3. 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 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6. 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7.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基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8. 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9.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的,由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記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
擴展資料:
10.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經營者對于以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 生產銷售不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個體工商戶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四條 在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上述《條例》的第三條又詳細的解釋,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工業、手工業,是指從事自然資源開采和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礦產開采,以及生產設備、工具修理等;
建筑業,是指從事土木建筑、設備安裝和建筑設計、房屋修繕等;
交通運輸業,是指從事公路、水上客貨運輸,裝卸搬運等;
商業,是指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
飲食業,是指從事飯館、菜館、飯鋪、冷飲館、酒館、茶館、切面鋪等;
服務業,是指從事理發、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
修理業,是指從事鐘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品修理等;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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