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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刑法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び強盜の罪
(竊盜)
第二百三十五條 他人の財物を竊取した者は、竊盜の罪とし、十年以下の懲役又は五十萬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強盜)
第二百三十六條 暴行又は脅迫を用いて他人の財物を強取した者は、強盜の罪とし、五年以上の有期懲役に処する。
2 前項の方法により、財產上不法の利益を得、又は他人にこれを得させた者も、同項と同様とする。
(事后強盜)
第二百三十八條 竊盜が、財物を得てこれを取り返されることを防ぎ、逮捕を免れ、又は罪跡を隠滅するために、暴行又は脅迫をしたときは、強盜として論ず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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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只適用于3年以下50萬罰金一下(刑法25條) 有前科累犯的話基本不行
還要看偷得東西以及情節 比如你是偷還是搶 如果外加殺人那就可以無期了。你是自首歸還還是怎么?
減刑的話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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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警的話需要進行公務員考試 有不同的類型 高中/大學畢業 成年日本國籍就可以參加考試
日本法律概況是目前有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 社會法和經濟法等。
刑法現行刑法仍為1907年公布、1908年施行的那部《刑法》,但隨著情況的變化曾作過多處修改,特別是戰后在1947年作過較大修改。它確認了“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既往”以及禁止酷刑、禁止類推適用等項原則;取消了對天皇皇室的“不敬罪”等特別規定,修改了有關國家對敵作戰權和有關資敵侵略罪的條款;廢除了關于通奸罪的規定,等等。由于這部刑法典畢竟過于陳舊,許多新的刑事犯罪和刑罰急待補充(例如,關于公害罪、劫持飛機罪等,分別于1970年制定了單行法規),為了全面修改現行刑法,1956年曾成立修改刑法預備會議,其后幾經周折,在1974年經法制審議會通過并公布了《刑法修正草案》,準備提交國會審議。
刑事訴訟法 戰后刑事法律中,變化最大的是刑事訴訟法。它以1922年的為基礎,于1948年重新制定。全文分為7編,共506條。對于法院的刑事管轄、審級和公訴、審理、判決等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和舊《刑事訴訟法》相比,其特點是:取消了提起公訴后的預審程序,采用以第一審公開審理為主的訴訟程序。并根據“當事人主義”,嚴格依靠證據,加強直接審查,體現訴訟雙方平等的原則等。除《刑事訴訟法》外,還有《刑事補償法》(1950)、《恩赦法》(1947)、《少年法》(1948)等,最高法院還制定了《刑事訴訟規則》(1948),對青少年犯罪規定了特別訴訟程序。
民商法現行的民法,仍為1898年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于1947年以親屬、繼承兩編為中心,進行過一次大修改。其后又作了多次部分修改,要求在民事關系中,個人的民事活動服從社會公共福利的需要,遵守“信義誠實”原則,并禁止濫用權利;在親屬關系上,強調以“自由合意”作為婚姻關系的基礎,取消了戰前的家長制和類似嫡長繼承(包括繼承財產和宗族權)的“家督繼承”等制度。為了彌補這部民法的不足,戰后還制定了一些民事特別法。如有關公益法人的《宗教法人法》(1951)、《私立學校法》(1949)、《企業擔保法》(1958)、《利息限制法》(1954)等等,修改了大正時代(1912~1926)的《借地法》、《借房法》。此外,從1971~1978年對民法中的擔保制度還作過多次修改。
1、在公園吐痰
處以1000到10000日元罰款,犯罪前科記錄在案。
“日本國輕犯罪法”規定,在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吐痰,將被處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罰款,并且會記錄在個人的犯罪前科上!
是的,吐口痰被抓現行的話,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這竟然還會在你的個人檔案“犯罪前科”一欄里寫上一個“有”字,而不會去注明你是偷竊殺人,還是僅僅因為在公園吐了一口痰!這也算是很冤了,明明沒有殺人放火。
可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這懲罰也算是理所當然的。
2、插隊
100萬日元以下罰款+拘留24小時
在日本,我們可以看到,無論在便利店、電影院或者機場等地,絕不會有人插隊。
因為,如果膽敢插隊,犯規者將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根據“日本國輕犯罪法”的第1條第13號的規定,排隊“加塞”根據情節輕重,將被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罰款,相當人民幣58600元。
同時還要被拘留24小時。
其實小編倒是覺得這條法律規定不錯,犯錯就懲罰,天經地義。
3、昧下多找的零錢
觸犯“欺詐罪”判處罰款甚至監禁
在日本,當你發現零錢找多了,卻也一聲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錢的話,那么恭喜你,犯罪了。
這將會違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詐罪”,根據情節判處罰金甚至監禁。
4、不經許可擅自去南極
處以50萬日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隨著人類活動引向南極,“地球上最后一塊凈土”的環境引發了各國的關注。
日本向來以最積極的環境保護者的姿態示人,自然也不會落后。
日本“南極環境保護法”規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極必須向相關機構提交登錄南極申請書,在經過4個學時的“南極環保相關知識”的緊急培訓、參加考試,合格之后才能獲得前往南極的批準,否則,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以示警告。
這個嘛。。更冤了,旅行愛好者可要注意了,別擅自出發。
5、不按規定時間投放垃圾
處以5年以下監禁外加1000萬日元以下罰款
在日本,某些區政府施行的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里有著明確的說明:
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類。
如果不按規定分類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違法了,等著你的就是超狠的處罰——根據“日本國廢棄物處理法”規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據情節嚴重與否,處以5年以下監禁外加1000萬日元以下罰款,折合人民幣有60萬吶!
還要監禁!
沒想到吧,僅僅一個垃圾處理的事,就能鬧得這么大,何必呢。
所以還是好好垃圾分類吧,別花這么多冤枉錢。
6、爬電線桿
賠償停電造成的經濟損失及1年以下監禁
日本民法規定,想要爬電線桿,必須擁有“國家電氣主任技術者”資格證,即類似于中國的“電工證”。
在獲得資格證之前,擅自攀爬電線桿將會違反日本民法規定的“資格外活動違反罪”,將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圍停電之類,不單要罰款,還會賠償停電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1年以下監禁。
我以前的主攻方向就是日本刑法,讓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我不了解你的知識背景,不知道你是否了解法律專業的一些常識,如果我說的有你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聯系我,QQ 124671764。下面回答你的問題。
1 日本的刑事法律,體現出一種獨特的境況。其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執行的實體法,仿效的是德國的立法精神,采取嚴密的成文法形式。而在關于審判程序方面,卻受到了美國法的影響,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辯論式訴訟,這又與歐陸法系國家大不相同。
日本的審判制度,比較接近德國。法官(日本叫裁判官)在審判中不能動用自己的職權主動偵查,而只是由控、辯雙方自己搜集證據,在法庭上法官根據雙方控辯的實際狀況和陪審團的意見,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我們國家采用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主動調查案情,搜集證據,由法官主導整個裁判程序的進行。
2 檢控局,也就是公訴機關。這在每個國家都是有的,我們國家承擔公訴職能的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機構。當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國家的刑法,那么他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犯罪活動,不僅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的極大侵害,也是對國家權威的挑釁和無視。國家為了保證政權的穩定,需要動用國家機器對這些犯罪活動予以制裁,因此,凡是觸犯刑法的,都是由公訴機關提起訴訟。
檢控局,或者檢察院,都是其這種功能的國家暴力機器、專政工具。
3 至少在我所知道的國家刑事訴訟法中,都是“一案不再審”的。美國如此,日本如此,我們國家也是這樣。
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解釋。第一,這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律侵害,美國人的說法就是“任何人都不應該承受因同一件事受到兩次審判的危險”。所以,辛普森殺妻案中,盡管審判后各種證據顯示的確是他干的,也不能再對他提起控訴了。這樣,不會讓犯罪嫌疑人覺得惶惶不可終日。第二,使為了捍衛國家司法權威性。司法權是國家的重要權力,是公民自我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審判一旦宣布,就必須保證其高度權威性,不能朝令夕改。
日本刑事訴訟法,在關于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有相當精細的理論。如何區分案件的單一性與同一性等等,不過這很專業,估計你也不需要。
4 律師在我們國家的地位是很低的,這是中國律師的悲哀,盡管收入可能還不錯。這是一個國家的歷史文化等等造成的,中國人不喜歡打官司,覺得打官司是壞事,律師都是壞人。國家對于律師的權利,是極為限制的。為什么呢?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官素質,一般都不是很高,在專業律師面前,他們的劣勢盡顯,為了保證他們的權威性,就需要限制律師的權利。
而在日本,因為是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律師就扮演起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的權力范圍很廣,可以自己搜集證據,中國的律師就不行,中國律師想看一看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都很困難。這是法律文化和公民心態等等因素共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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