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關系屬于民事關系,對于民事關系的處理方式為調解協商,仲裁或者訴訟。
二、仲裁和訴訟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最終途徑,但申請沖裁需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了仲裁協議,如果沒有這些的話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三、通過以上分析,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此事。
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的選擇如下:
一、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開發商延期交房,及時起訴是最好的方法!業主購買開發商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
但現實實踐中,開發商由于各種原因推遲交付房屋的期限,業主很長時間無法收房。
業主策略
1、集體與開發商協商。
開發商一般派能說會道的業務人員與業主協商,拖延時間或找各種理由開脫,或作出各種承諾,以平息業主的怒氣。
但可能經過數次協商,開發商僅承諾給予少量的賠償或減免一定的物業費補償。
2、向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反映,請求處罰開發商。
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只有行政權,沒有民事審判權,只能處罰開發商,而無權要求開發商足額、及時賠償業主。
所以,對于業主的反映,房屋建設管理機關只能調解。
房屋建設管理機關會在調解數次無果后,建議業主采取法律手段。
3、向法院起訴。
迅速及時的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或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起訴的請求及證據材料
一、證據材料
(1)開發商的主體資質情況: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情況(可以由律師協助調取)
(2)房屋買賣相關的材料:包括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入伙通知書等等。
二、訴訟請求:
一般有三個訴訟請求:
第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
第二、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人民幣XXXXX元;
第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費用
立案費、保全費(如申請)、律師費(如聘請)、交通食宿費(如自己起訴)開發商策略
一、開發商一般會稱,房屋延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的原因,與自己無關,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通知業主入住,業主辦理入住手續時,強行要求業主簽訂同意接受開發商的條件并簽訂和解協議或簽署放棄賠償要求的承諾書,否則,不予配合辦理入住手續。
業主相應對策
一、尋找開發商所稱不可抗力不成立的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
二、一般合同會約定,發生不可抗力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而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合理期限內通知業主的。
開發商未通知表明,沒有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三、拒絕簽署開發商事先擬好的協議或承諾書,但注意保留證據,以證明未能按照入住通知書通知的時間辦理入住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
仲裁是一裁終裁,不能上訴;訴訟可以是兩審終審,可以上訴。
因此仲裁快。
但是仲裁必須雙方約定,沒有約定只能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于逾期交房,你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的約定收取違約金,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可以催告出賣人及時交房,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1號咨詢員
和開發商簽了購房合同,開發商違約逾期交房,訴訟到法院,開發商要求我退房,合理嗎?開發商違約逾期交房,已起訴至法院,此時開發商要求購房者退房,需要看購房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情形下有沒有約定購房者退房,如果沒有此項約定,開發商要求購房者退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既然已經起訴至人民法院,應該相信人民法院會依法裁判,雙方遵從法院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更多相關內容: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3.htm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可以起訴退房,律師費一般都與律師協商的。自己起訴也可以若起訴開發商賠償逾期違約金,過違約金訴訟時效了嗎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1、在開發商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情況下,他會通知你收房,一般通知方式有報紙公告和寄信通知等方式,這時我們就要保存好報紙和信件來證明其逾期時間,再有就是在與開發商逾期交房之后進行協商賠償時進行取證,將開發商所說的錄音,最好整理出書面的東西讓開發商簽字。2、同時在這個過程中要找到你自己認為可以證明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證據,愈多愈好,在訴訟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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