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為自2004年5月1日0時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時止。2004年4月30日傍晚,該公司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王某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遭拒賠,引發(fā)投訴。
投訴人認為,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已收取保險費,并簽發(fā)了保險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說明:
本案保險單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為自2004年5月1日0時起至2005年4月30日24時止,而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事件為2004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監(jiān)管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于明確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的關系。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期限;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或期限屆至時生效。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成立時間和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有特別約定,則以特別約定為準。《保險法》第十四條也對此做了明確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險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險責任自2004年5月1日0時開始,而保險事故發(fā)生在2004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險期限外,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是合法的。
【案情】 2017年11月6日,某物流公司向某財險公司投保,要求對公司所有的一輛貨車提供保險,保險公司同意承包。雙方約定了保險金額、保費,保險期限為2017年11月7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6日時止,等。同時,特別約定第一期保險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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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險人主張免責,應就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免責事由的發(fā)生以及免責事由與保險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完成舉證責任后,其主張才成立。案情2015年3月,原告保通公司為豫HC4468號車在被告聯(lián)合財險處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出現(xiàn)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對投保人而言,...
【案情】 2013年1月30日,王代新通過業(yè)務員李某購買了燦爛陽光個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電子保單一份。保單載明:身故受益人為王代新的法定繼承人,保險金額為8萬元。激活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可以通過網(wǎng)絡或電話激活。同日,業(yè)務員李某將該...
在保險合同中,繳納保險費是作為投保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是否繳納保險費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經(jīng)濟利益。 在實務中,尤其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常有保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費繳納之前的情況,那么此時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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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效力;要約方;承諾方 一、人身保險合同效力問題的提出 合同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一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或者是否被依法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問題,這時候我們所指的合同效力僅指某一具體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
年年交付保險費,為的是萬一有個好歹能救急度難。急難來臨之時,保險真的管用嗎?未必盡然!相當一部分投保人在出險后,他們的理賠要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繼而走上公堂,引發(fā)了一宗宗保險理賠官司。日前記者在本市靜安區(qū)法院了解到,該院近年來每年受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