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在江蘇無錫某區發生一起輕微碰擦的交通事故,認為比較典型,相信大家也都碰到或聽到過這樣類似事情,那筆者在這里就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
那我們看看法律條文是怎么規定的: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而這正好是現實!
如果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何進行救濟?筆者在這里一一說明。
a、《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來處理。即“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b、通過信訪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者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
當然,筆者希望大家在駕駛車輛時要安全、謹慎的駕駛,當然真正碰到了像此類事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要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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