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會發布相應的司法解釋,就新法與舊法之間的適用進行規范。如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3號),明確未結案件的具體適用。其中第一條規定“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焙偷谌龡l規定“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繼續審理?!?,即未結案件若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有沖突的,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
同理,就本案而言,民訴法司法解釋頒布施行以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并未明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納入專屬管轄的范圍,其屬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管轄法院。但是,自民訴法司法解釋施行后,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明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納入專屬管轄的范圍。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本案應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且從案件審理角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審理與執行。
另外,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5773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6498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2428號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09號、(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40號 、(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46號民事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晉立民終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379號民事裁定書,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來源:網絡)
一、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專屬管轄1、《民訴法》第33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民訴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二、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專屬管轄的擴張適用及爭議1、由于工程糾紛按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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