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專屬管轄
1、《民訴法》第33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民訴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專屬管轄的擴張適用及爭議
1、由于工程糾紛按照案由可分為九類糾紛,而施工合同糾紛僅是其中一種,那么對其它八類案件是否亦適用專屬管轄曾存在爭議。
2、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報《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則相當于給這個問題較為官方的答復,其中寫到:“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據此理解,也即只是“(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這二類工程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其余七類工程糾紛均適用專屬管轄。
3、地方法院意見中,《江蘇高院意見》認為專屬管轄不限于直接對應案由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還適用于除“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外的其它案由案件。
1、案件:深圳市美達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VS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高院(2017)民轄30號。
2、爭議焦點: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也應按工程專屬管轄由項目所在地法院管轄。
3、基本案情:美達芙公司與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簽訂《元海晟庭項目外墻涂料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將總承包工程中的外墻涂料工程分包給美達芙公司施工。《分包合同》中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爭議:(2)依法享有管轄權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工程款糾紛美達芙公司訴至項目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4、審理過程:該管轄權爭議經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合同約定管轄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應依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對該項涉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最終,最高院認定《合同》中關于管轄的約定因違反專屬管轄而無效,裁定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
1、違法分包、轉包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最高院在“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VS許榮明”【(2017)民轄終157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依法分包、轉包。對于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情形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關規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有相關內容。依據上述規定,因建設工程施工分包、轉包合同發生糾紛的,也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
2、勞務分包是否亦適用工程專屬管轄
最高院在“江蘇盛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VS文明祥”【(2017)民轄終152號】一案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本案中,文明祥、張正奎依據其與盛諧公司(原為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提起訴訟,該合同具備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且被上訴人主張其系實際施工人,其訴訟請求為支付工程價款,故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因此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五、結語
綜合最高院的上述意見、觀點、裁判以及地方法院的意見,我們似乎可以看到在工程管轄這個問題上,法院是傾向于將工程案件的管轄做擴張解釋盡量由項目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實際較為符合工程案件審理規律及需求,因為項目所在地法院才更為便于查清案件事實,占有證據,進行鑒定,以致于便于今后的執行;同時由于參建主體多集中于項目所在地,這也更便于參建主體參與訴訟。
一、問題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15年2月4日起施行)頒布以前,《民事訴訟法》沒有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作出過專門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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