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解答
渝高法〔2017〕256號
1 . 對管轄異議的審查是否以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為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應當符合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案件受理前和審理中,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案件管轄權進行審查。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雖不成立,但受訴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裁定中一并述明當事人管轄異議不成立及受訴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理由,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2 . 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此問題分三種情形予以明確:
(1)人民法院審查管轄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管轄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程序處理。受訴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審查追加被告后是否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專門管轄、集中管轄規定,如違反相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未違反相關規定的,釋明后繼續審理。
(2)被告在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被告在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除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外,受訴人民法院已取得案件管轄權。對后追加的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受訴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再適用管轄異議程序處理。受訴人民法院應結合異議理由依職權審查管轄權,發現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專門管轄、集中管轄規定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違反相關規定的,繼續審理。
(3)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該規定中的當事人包括發回重審或按第一審程序再審中追加的被告。故對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不予審查。
3 .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提出管轄異議,如何處理?
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該條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訴訟權利,同時又限定了訴訟權利行使的期限。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不適用管轄異議程序審查。對可能存在不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依職權審查并作相應處理。
4 . 對依職權審查移送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是否可以上訴?
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不是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而作出的裁定,不屬于該條規定的可以上訴的裁定范圍。依職權審查移送管轄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5 . 依職權移送管轄后,當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依據生效裁定移送和接受案件管轄后,當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沒有法律依據,受移送法院不適用管轄異議程序審查。受移送法院可依職權對案件管轄權進行審查,發現沒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繼續審理。
6 . 當事人就申請執行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對受理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以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當事人不服管轄異議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以執行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7 . 當事人能否對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異議裁定申請再審?
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管轄異議裁定不屬于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范圍,當事人對管轄異議裁定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8 . 一審已開庭審理的案件能否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
答:當事人應訴答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視為受訴法院取得管轄權,不應裁定移送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不能視為受訴法院取得管轄權,在開庭審理后發現的,仍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專門管轄、集中管轄,是對特定類型案件管轄的特別安排,故雖應訴答辯但違反集中管轄、專門管轄規定的,也應移送管轄。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受訴法院應在開庭審理前依職權審查管轄權。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移送管轄;已經開庭審理,除發現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集中管轄、專門管轄規定外,根據管轄恒定原則和訴訟經濟原則,由受訴法院繼續審理。
9 . 管轄爭議包括哪些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管轄爭議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兩地法院都受理同一案件,均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并堅持繼續審理;二是受移送法院認為雖有管轄權,但先受理法院也有管轄權,原法院受理在先不應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法院應當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再逐級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不屬于管轄爭議,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逐級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10 . 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者變更、撤銷、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答:對具有財產內容的合同,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者變更合同、撤銷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標的額為案件訴訟標的額,據此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當事人請求確認部分合同條款的效力、繼續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或者變更、撤銷部分合同條款的,應以訴訟請求涉及的合同標的額為案件訴訟標的額,據此確定案件級別管轄。合同無標的額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在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者變更、撤銷、解除合同的同時,提出返還財產、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給付請求的,以合同標的額與給付請求額較高者為案件訴訟標的額,據此確定案件級別管轄。
11 . 請求按照一定利率或比例支付利息、違約金、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時止的,如何確定案件級別管轄?
答:當事人單獨或一并請求按照約定或法定利率、一定比例支付利息、違約金、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時止的,受訴法院應在立案時要求當事人明確計算至起訴時的具體金額,以確定案件級別管轄。
12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案件級別管轄?
答:當事人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請求交付房屋的,以合同標的金額(或房屋價值)為訴訟標的額并確定案件級別管轄;請求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以合同標的金額(或房屋價值)以及其他給付數額之和為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請求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以合同標的金額(或房屋價值)為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
房屋已交付,當事人請求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以請求給付數額為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當事人僅請求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3 .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如何掌握?
答: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重慶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1)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2)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3)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4)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但涉外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房地產、勞動及人事爭議、破產、環境資源、知識產權案件除外。
重慶市第一、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非集中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房地產、勞動及人事爭議等民事案件;重慶市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非集中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房地產、勞動及人事爭議等民事案件。
重慶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慶市第一、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萬元以下非集中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房地產、勞動及人事爭議等民事案件;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萬元以下非集中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損害、房地產、勞動及人事爭議等民事案件。
涉外破產、環境資源、知識產權案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14 . 當事人約定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約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如何認定該約定的效力?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但訴訟管轄約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15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約定爭議管轄法院,如何把握與爭議是否有實際聯系?
答: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是指與爭議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終止有關聯的地點。除民事訴訟法列明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外,一般而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登記注冊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支機構所在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屬于與爭議密切聯系的地點。
16 .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否受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有的仲裁約定或者管轄約定約束?代位權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答:代位權訴訟的提起系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不受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仲裁約定或者管轄約定的約束,由被告即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專屬管轄、專門管轄、集中管轄范圍的,應由相應法院管轄。
17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如何把握?
答: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根據該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勘察、設計之外以施工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這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七個四級案由: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8 . 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就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支付或返還產生爭議,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答: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就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支付或返還產生爭議,能夠確定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難以確定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19 . 民工起訴包工頭或勞務企業,追索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管轄?
答:民工因提供勞務,起訴包工頭或勞務企業,追索勞動報酬,屬于勞務合同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
20 . 當事人請求對方給付違約金、賠償金的,是否可以理解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
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本身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不是發生爭議的合同義務本身。請求支付賠償金、違約金的,應以訴訟請求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21 . 離婚后單獨就財產糾紛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答:離婚后單獨就財產糾紛提起訴訟,不涉及人身關系,屬于一般財產權益糾紛,原則上應按照財產權益糾紛確定管轄。
22 . 關于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適用公司訴訟管轄規定還是適用侵權糾紛管轄規定?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采用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公司訴訟案件類型,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不屬于上述規定列舉的公司訴訟案件類型。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雖與公司有關,但在本質上并非公司組織法性質的訴訟,應按照侵權糾紛確定案件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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