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朱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原告為位于淄博市張店區房產的實際權利人;
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查明 2018年12月1日,被告高某1、原告朱某與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翡翠書院置業手冊》,2018年12月2日,被告高某1、原告朱某(乙方預購方)與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甲方賣方)簽訂《認購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預定翡翠書院項目X號樓X單元X室等事項,被告高某1、原告朱某簽字捺印確認。2018年12月5日,被告高某1、原告朱某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提出更名申請,將房主姓名變更為高某1。
2018年12月6日,被告高某1通過其工行賬戶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房屋首付款400000元、通過其建行賬戶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房屋首付款383872元,共計支付房屋首付款787872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高某1通過其建行賬戶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車位定金200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告高某1通過其建行賬戶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車位剩余款項110000元。根據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收款回執顯示,2019年11月19日,被告高某1通過銀行轉賬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支付儲藏室定金10000元,11月21日通過pos借記卡支付儲藏室剩余款項18875元。
另查明,原告高某、朱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高某1系二人女兒。被告高某1與被告張某于2006年9月21日登記結婚,于2021年6月9日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在離婚時并未就案涉房產作出處分。原告朱某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12月5日分四筆合計向被告高某1建設銀行賬戶轉款50萬元。自2019年1月起,原告朱某每月向被告高某1名下的中信銀行賬戶轉款6600元,被告高某1每月償還中信銀行的房屋貸款6569.62元。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房屋是否構成借名買房。
原告高某、朱某主張案涉房屋系因其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由被告高某1代持,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高某、朱某雖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涉房屋的購買存在出資關系,但并非由原告全額繳納首付款,購買涉案房屋發生在被告高某1與被告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家庭重要事項,如果是借名買房而非借款或者贈與,原告應與二被告明示并取得二被告特別是被告張某的明確認可,而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雙方形成借名買房的合意。且被告張某辯稱購買案涉房屋是出于孩子學區考慮,約定房產為被告所有,原告出資對其進行幫助,自己父母亦有資助,符合生活常理。
本案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原告請求確認其為案涉房屋實際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高某、朱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二審經審理查明,1、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12月5日,從上訴人朱某銀行賬戶轉入被上訴人高某1銀行賬戶共計480000元。被上訴人高某1通過其銀行賬戶于2018年12月6日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賬戶共計支付涉案房產首付款787872元;2、自2014年6月8日至2016年12月12日,從上訴人高某銀行賬戶轉入兩被上訴人銀行賬戶共計214000元;3、2019年8月28日,從上訴人朱某銀行賬戶轉入被上訴人高某1銀行賬戶共計130000元,被上訴人高某1于2019年8月27日、28日向淄博世界貿易中心置業有限公司賬戶支付130000元用于支付涉案房產車位款;4、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3月,上訴人朱某每月向被上訴人高某1銀行賬戶轉款6600元,被上訴人高某1每月償還中信銀行的涉案房產貸款6569.62元;5、上訴人自2012年年底起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修,并支付了相應裝修費用共計40000元,購買了家具并支付了相應費用;6、上訴人現居住于涉案房屋。
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涉案房產的實際購買人為誰,誰為涉案房產的實際權利人;二是被上訴人張某主張涉案房產及相應資金系上訴人的贈與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第一個焦點即涉案房產的實際購買人為誰、誰為涉案房產的實際權利人的問題,經審查,對于涉案房產的購房資金,除少量款項因上訴人高某、朱某未提交足夠有效證據證明其女兒即被上訴人高某1支付的相應款項系由上訴人存入被上訴人高某1銀行賬戶的資金外,其余首付款中的絕大部分、車位款、裝修及家具款、房貸還款,均有兩上訴人的資金轉入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資金轉賬證據足以證實涉案房產的實際購房人為兩上訴人。結合在卷涉案房產的購買過程、居住狀況等事實,足以證明兩上訴人為涉案房產的實際權利人,上訴人有關涉案房產系借被上訴人高某1之名代持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上訴人張某主張由于被上訴人高某1持有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73萬余元的售房款及其他資金因而不能排除高某1使用該款項支付涉案房產購房款,本院認為,該73萬余元及其他款項屬實與否,皆不能否定兩上訴人轉入資金購買房產的事實,張某的該項理由于法無據,對此,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張某辯稱其母親也曾出資50000元用于購買涉案房產,經查,并無有效證據證明張某轉入高某1賬戶的相應款項系張某母親出資,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即被上訴人張某主張涉案房產及相應資金系上訴人對兩被上訴人的贈與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被上訴人張某主張上訴人的相關轉入資金系上訴人對兩被上訴人的贈予,本院認為,根據涉案各方當事人的收入及家庭經濟狀況,上訴人在較長時間內,持續大量轉款,資金數額巨大,且上述資金中,部分資金轉款發生于兩被上訴人離婚訴訟期間,被上訴人的主張既無事實依據,也與常理不符。張某亦主張涉案房產系上訴人對兩被上訴人的贈予,該主張亦既無事實依據,也于常理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的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物權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涉案房產的購買過程,首付款的絕大部分資金及車位款、分期付款、房屋裝修資金及家具購置費用皆由上訴人支付的事實、目前房屋的實際居住狀況等事實,足以證實上訴人系涉案房產的實際購買人,上訴人主張涉案房產系借被上訴人高某1之名持有的主張既有上述出資憑據予以證實,也與上訴人有關朱某年齡較大辦理房屋貸款受限的主張相符,上訴人有關其為涉案房產實際權利人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對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涉案房款中部分資金支出的認定問題,經審查,在涉案房產繳納的787872元首付款中,有證據證明系由上訴人轉入被上訴人高某1銀行賬戶的為2018年購買涉案房產過程中轉入的480000元、2014年至2016年間轉入兩被上訴人銀行賬戶的214000元。對于上訴人主張2018年10月23日存入高某1建設銀行賬戶的20000元、2019年11月兩次存入高某1建設銀行賬戶28875元、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存入高某1建設銀行賬戶的82000元,以上共計130875元,上訴人主張系其將現金存入被上訴人高某1的銀行賬戶,高某1再用該部分資金支付相應房款,該部分資金應屬于上訴人的資金,本院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述資金系上訴人存入高某1的銀行賬戶,對于該130875元,兩被上訴人高某1、張某可另行向上訴人高某、朱某主張其合法權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21)魯0303民初6820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高某、朱某為位于淄博市張店區房產的實際權利人。
案號:(2022)魯03民終94號
來源:麗姐說法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裁判要點 實務經驗總結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案件來源延伸閱讀 借名買房有風險的斷言絕非危言聳聽,關于此問題各地裁判觀點并不統一,自由裁量的空間極大,且證據在此類案件發揮的關鍵性作用。相關判決,有的直接支持確...
借名買房是指由于限購、限貸、戶籍等原因,購房者不能或者不便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購房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于是,購房者與他人約定借用他人名義購房,購房款由自己支付但房屋暫時登記在他人名下。 借名買房現象在實踐中常...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踐中,出于限購、限貸、逃避債務、規避稅收或基于身份...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作者:楊斯空 翟宣任導讀: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
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多種多樣,限購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買房事件頻發,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并規制,完善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本期旨在通過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規定與理論,歸納提煉借名買房的司法裁判規則。截至2018年...
寧波的趙阿姨去年做了外婆后 一門心思想給外孫女買套學區房 但房子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既要不傷家庭和睦 又要避免萬一女兒女婿婚變導致財產流失 方案一是寫女兒女婿的名字。這樣,最有利于家庭和諧。可是,缺點也最明顯。女兒女婿本就因為買房...
▌編者按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多種多樣,限購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買房事件頻發,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并規制,完善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本期旨在通過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規定與理論,歸納提煉借名買房的司法裁判規則。截至2...
編者按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多種多樣,限購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買房事件頻發,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并規制,完善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本期旨在通過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規定與理論,歸納提煉借名買房的司法裁判規則。截至20...
隨著房產市場的持續波動,目前許多城市出臺了限購的政策,這時候,就有人想到了借名買房方法,然而借名買房有風險。 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關于借名買房的案例,并首次認定借名買房違背公序良俗,所簽協議無...
借名買房糾紛案由分析近年,借名買房糾紛頻發,借名買房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其所立案件的案由不盡相同。案由反映當事人所主張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直接影響著案件的最終結果,有的因案由不當,得不到法律支持,導致敗訴。本律師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