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近年來,電信詐騙頻發,犯罪手段隱蔽,犯罪團伙冒充專家、大夫,虛夸產品效果,通過電話、微信、QQ等多媒體載體,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誘使被害人購買三無產品進行詐騙活動。本案電信詐騙行為具有很強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和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通過該案的審理,嚴格掌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的認定標準,有效打擊詐騙分子的囂張氣焰,對于維護社會誠信,提升群眾反騙和防騙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案情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甲等23人通過詐騙手段詐騙王某癸、謝某某、沈某、常某某、范某等9140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697028元,構成詐騙罪。經法院查明:被告人于2015年5月15日王某甲在廣州市白云區注冊成立廣州思欣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欣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為批發業(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公司成立初,被告人王某甲銷售情趣用品、香水等產品,后發現通過網絡銷售保健品利潤大,遂繼續經營情趣用品銷售的同時,通過制作產品網頁,在互聯網設置網頁,虛構、夸大產品功效而銷售性保健品。2017年6、7月份,王某甲在員工大會上稱因客戶投訴問題怕引起相關部門處罰,決定搬離原辦公地點,愿意跟隨其繼續工作的員工留下,不愿意繼續工作的員工可以離開公司,隨后在案其他被告人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在廣州市、清遠市、梧州市、贛州市等地繼續從事出售保健品業務。銷售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對商品采購、財務、網站建設、網絡技術、廣告投放、員工管理等事項進行決策即負責公司運作的全面管理,在王某甲不在的時候王某乙在其授權下代為管理日常事務。本案中,王某甲雇請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為推廣部工作人員,負責在360、搜狗等網站發布廣告、訂單信息發送給倉庫部進行發貨、刷詞優化排名產品網頁等事宜;雇請周某甲(化名:“劉杰”)、彭某甲(化名:“楊柳”)、彭某乙(化名:“王蕓”)、何某甲(化名:“何燕”)為咨詢部工作人員,雇請李某某(化名:“李清”)、黃某甲(化名:“周惠”、“周慧”)、鄒某某(化名:“王丹”)、周某乙(化名:“張麗”)、王某己(化名:“方萍”)為回訪部工作人員,負責通過微信、QQ、“53聊天”、“400”電話號、手機號和人工客服的手段,通過夸大、虛假內容的“話術”予以解答,冒充專家、大夫,虛夸產品功效,以訂購有優惠、無效退款、貨到付款的方式銷售案涉“保健品”,騙被害人購買“保健品”,對客戶訂單信息確認、退貨,回訪部人員對老客戶進行二次推銷銷售;雇請林某甲、張某甲、王某庚、王某辛(使用假名“羅國安”)、王某壬、何某乙(使用假名“張開周”)為倉庫部工作人員,負責按照訂單內容加蓋私刻的公章,將半成品包裝成成品后,將王某甲通過他人自行制作的“說明書”、“防偽貼”、“合格證”、“無效退款通知書”、“食品藥品批準文號證書”等材料以及贈品一并發貨(快遞部門代收貨款后予以返還或者直接匯給指定賬戶);雇請林某乙、黃某乙為財務部工作人員,負責統計業績,并按業績計算和發放工資、提成(使用王某甲、林某乙銀行賬戶發放);聘請羅某某為網頁設計員,負責設計排版網頁宣傳廣告的內容。另,被告人王某甲從“席書亮”、“古老板”(均身份不明)等人處購進來源不明的案涉三無性保健品;找曾某某刻錄案涉相關印章;找廣州市欣雅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印刷其自行制作的案涉保健品使用的“包裝盒”、“說明書”、“防偽貼”;在廣州市、清遠市、梧州市、贛州市等地租賃案涉辦公室及倉庫;通過張某甲、王某乙、張某乙等名義注冊成立廣州博幻商貿有限公司、梧州欣博商貿有限公司、贛州悅博商貿有限公司,后用上述公司注冊24部“400”電話號碼。
截至案發,二十三名被告人通過上述詐騙手段詐騙王某癸、謝某某、沈某、常某某、范某等9140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697028元。
裁判結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01刑初1151號判決:本案以詐騙罪,依法判處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扣押物品依法處理。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終75號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2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以虛構身份、夸大療效等手段推銷保健品,結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本案被告人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可依法酌情從嚴懲處。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負責人員的招募、管理,日常貨物的發放和款項的收取,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犯罪集團的全部犯罪事實負責,王某甲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掌控著本案的經濟、產品來源、客戶信息等重要環節,銷售模式亦由其設立,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王某甲不在時王某乙負責公司各項日常事務、銷售活動的管理,故王某乙亦應認定為主犯,但王某乙是受王某甲指揮和安排下工作,地位仍舊低于王某甲即作用相對王某甲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其余被告人中多數系通過熟人介紹、網絡招聘的方式受雇傭參與犯罪,從業時間較短,有的系從學校畢業后第一次進入社會求職謀業,社會閱歷尚淺,多數人目的系為了多銷售后多拿提成,且本案詐騙所得錢財也歸王某甲來支配,主觀惡性不深,該2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均應減輕處罰。本案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公司的職位、時間、參與的金額、地位、作用及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減輕或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林某甲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周某甲、彭某甲、彭某乙、何某甲、李某某、周某乙、鄒某某、王某己、黃某甲、何某乙、王某庚、王某壬、王某辛、張某甲、林某乙、黃某乙、羅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予酌情從輕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系多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的典型案例,但在審判實踐中針對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認定始終是主要爭議焦點。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設立推廣部、咨詢部、回訪部、倉庫部、設計部、財會部等部門,并雇請在案22名被告人,在明知上述相關人員不具備醫師資格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提供場地、電腦、電話、QQ或微信號等網絡數據平臺及相關“話術”劇本等,咨詢、回訪部人員根據“話術”,以冒充專家、大夫,虛夸產品功效,訂購有優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即認為所出售的性保健品為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因此各被告人的行為并非以出售商品收取對價貨款為目的,而是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錢款,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詐騙行為,2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低價購進三無性保健品,并提供場地、電腦、電話、網絡聊天平臺、相關軟件等設備,招聘人員實施詐騙行為并實際控制詐騙所得;推廣部人員明知王某甲存在上述行為而予以協助,負責在互聯網推廣產品廣告;咨詢、回訪部明知其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根據“話術”虛構身份、虛構產品本身所不具有的功能,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游說,使得被害人基于對被告人專業身份及其專業知識的信賴產生了錯誤認識,繼而愿意購買其推銷的產品,從中獲取高額工資和提成;財務部明知存在上述行為,統計業績,并按業績計算和發放工資、提成;倉庫部人員明知半成品存在來源不明,且公章以及說明書等物品系偽造的情況下,仍進行包裝后收發貨物;設計部人員明知存在上述行為,仍按照王某甲的要求設計并維護相關性保健品網站。綜上,各被告人的行為與不具備法定資質而開展一般意義上的正常保健品營銷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其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并謀求高額利益的特征明顯,上述2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認定為詐騙罪。本案中,犯罪組織內部雖有分工,但其各成員之間已形成一個統一的利益整體,故各行為人應對其加入詐騙團伙期間整個詐騙團伙所騙總額承擔責任,以防止對此種專業分工細密意圖使犯罪構成割裂化的共同犯罪的追究不力,并注意骨干分子和其他成員的量刑區別。本案既要維護各被告人的辯護權,又要防止通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辯解來規避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這也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該案對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認定,對于類似電信詐騙案件定性具有參考價值,對于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具有標本意義。
【一審】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2018)吉2401刑初1151號
【二審】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0)吉24刑終75號
來源:Alpha案例庫,“王某甲等23人詐騙案”。作者:崔麟,延吉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導讀實踐中,對于借款型詐騙案件,如果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為人后續的突然還款行為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將立案時間作為界限,立案之前歸還款項的一律無罪,認為主觀方面無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歸還的...
你好,根據規定詐騙犯罪無罪辯護要點:一、主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 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
【裁判要旨】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償還欠賬和賭博,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案情公訴機關:重慶市彭水苗族土...
在當今高度發達的網絡時代,一種新的戀愛形式屢見不鮮,這是一種將網絡作為交流平臺的愛情,超越了空間限制,在一個前所未有的超大范圍內,人們得以相識、相戀。 案情: 張三與李四通過網絡游戲結識,張三隱瞞了自己...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詐騙,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并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后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后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
【案情】2005年9月,被告人鄒某出資50萬元注冊了×××酒業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痢痢辆茦I有限公司下設非獨立分支機構××大酒樓,于2005年10月中旬開始營業,被告人鄒某全權負責酒樓經營管理。同時,被告人鄒某通過自有住房抵押貸款和...
民間借貸糾紛,是由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協議償還本息而產生的特定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由民法調整;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惡意的欺詐行為,騙取的金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