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判決】
【公司上訴】
【二審判決】
【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
廣東高院經審查后于2016年9月20日做出再審裁定。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王榮藥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的問題。公司與王榮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王榮藥的崗位(工種)為鎳鐵,沒有約定具體的細分工種。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將王榮藥從回轉窯車間調整至除塵車間工作一個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調崗前,公司對王榮藥進行了轉崗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二審法院認為,該調整對勞動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是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王榮藥原已接受了崗位的臨時調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沒有到除塵車間工作,并且在到回轉窯車間簽到后離開,沒有從事公司工作,其行為已構成連續(xù)曠工。公司在王榮藥連續(xù)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下,事先通知了工會,并在經工會同意后解除與王榮藥的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的規(guī)定。
王榮藥申請再審稱公司對其調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理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王榮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單方解除與王榮藥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王榮藥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均無法律依據。
案號:(2016)粵民申1755號
來源: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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