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損害訴訟是律師和法官們公認的“老大難”,其背后的原因是眾所周知,不再展開。往往要依賴行業專家(司法鑒定人、臨床專家)來解決。現就一起典型的醫療損害責任案例,談談自己的看法。
【案情介紹】
粗心大意 唐娃出生
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7日懷孕,后無故流產,并于A醫院行刮宮術。
2011年6月5日,李某再次懷孕,經查雌性激素低,于孕后35天注射黃體酮,并于孕后13周4天到A醫院建檔并行B超檢查。B超示NT值偏高,提示胎兒發育異常,建議進一步檢查,但A醫院主治醫生認為不需進行進一步檢查,李某遵醫囑,未行其他檢查。
9月8日,李某到A醫院進行產前檢查,A醫院向其發放了孕期產前檢查告知單,貼于門診病歷手冊上,其上有詳細的孕期檢查項目,其中15-18周唐氏綜合征篩查,篩21-三體,18-三體,神經管畸形,切記勿超18周。同日,李某的超聲檢查報告單示:胎兒NT略厚,建議進一步檢查。
2012年2月21日及26日,李某超聲檢查報告均示:羊水量偏少。
2012年2月28日,李某入住A醫院生一男嬰王寶寶。2012年3月3日,王寶寶出院。
2013年1月8日,李某帶王寶寶到北京同仁醫院就診,經診斷王寶寶系21-三體綜合癥(唐氏綜合癥)患兒。
原告起訴 認為醫院存在過錯、構成侵權、賠償損失
2013年4月,李某、王某起訴至當地法院,認為,A醫院嚴重不負責任,李某首次妊娠無故流產、孕早期雌激素偏低、B超示NT偏高均是法定進行產前診斷的指標,唐氏篩查為產前診斷中最重要的檢查之一,但A醫院無視上述指征,未予進行此項篩查導致李某產下一唐氏綜合癥患兒,嚴重侵犯了我們的優生優育權,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醫院賠償50多萬元,另外鑒定費及后續費用由A醫院承擔。
被告醫院認為 診療行為無過錯 不承擔責任
被告A醫院辯稱: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符合診療常規。我院不具備進行唐氏綜合癥篩查的資格,李某應到外院進行唐氏綜合癥篩查。李某于孕13周首次產檢時,我院已向其告知應于孕15-18周到外院進行唐氏綜合癥篩查,除外胎兒畸形,并向其發放了孕期產前檢查告知單,貼于門診病歷手冊上,其上有詳細的孕期檢查項目。孕18周產檢時,我院再次向其告知應當進行唐氏綜合癥篩查,但李某未按醫囑到外院進行檢查。患兒所患“21-三體綜合癥”是一種由遺傳因素所導致的出生缺陷類疾病,即受父母本身遺傳基因的影響,屬于目前醫學尚無法改變的因素,與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醫院存在醫療過失 對后果承擔25%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孕期內在A醫院進行相應的檢查,后生下21-三體綜合癥患兒王寶寶。根據北京B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A醫院在對李某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失,其醫療過失與王寶寶出生的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為25%。A醫院在對李某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該過錯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李某、王某的知情權、選擇權,影響了其妊娠期間是否選擇終止妊娠,并最終導致了王寶寶的畸形出生。王寶寶的畸形出生,使李某、王某用于孩子撫養的相關費用相較于正常孩子有所增加,而且孩子的畸形出生勢必造成其嚴重的精神損害,A醫院應就其醫療過錯行為向李某、王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考慮到李某正常妊娠所應付的醫療費用和王寶寶正常出生所應付的醫療費用與A醫院醫療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難以截然區分,對該醫療費法院參照雙方的責任比例系數由雙方合理分擔。A醫院應予賠償,賠償比例按25%計算。最終判決被告A醫院賠償原告148082元。
【觀點】
一、遺傳性疾病非醫院所致、此類產前診斷不屬于醫院范疇,醫院問題在哪?
1、A醫院告知不具體明確,侵犯了原告知情選擇權
雖然A醫院在李某的門診病歷手冊上貼有孕前檢查告知單,告知“15-18周唐氏綜合征篩查,篩21-三體,18-三體,神經管畸形,切記勿超18周”,但無特殊說明因A醫院無開展唐氏篩查的技術支持,李某應至外院進行檢查。由此推斷,A醫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書面告知原告應進行唐氏篩查的時間和地點,存在告知方式和內容不夠嚴謹、具體,存在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的過失。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孕婦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如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開展產前檢查、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發現孕婦和胎兒有異常的,應當進行有關知識的普及,提供咨詢服務,并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建議孕婦進行產前診斷。由于缺陷出生的患兒一般均患有先天性疾病,該疾病并非基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產生,而是來自于父母的遺傳基因或本身的畸形所致;因此,不同于一般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缺陷出生類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在于醫療機構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未能履行產前檢查或進行產前檢查發現異常后,未能履行進一步的告知或診斷義務,侵犯了孕婦獲得適當產前保健服務的合法權益。該產前保健服務權益不僅限于選擇是否繼續妊娠的權利,還有得到醫療機構適當的產前醫學意見、產前檢查和產前診斷服務的權利。
2、發現問題、未能跟蹤,錯失發現疾病的機會
李某于9月8日在A醫院進行超聲檢查,報告提示NT略厚。由于NT增厚是染色體異常、多種胎兒畸形及遺傳綜合癥的常見表征,A醫院應當對此予以高度重視,但A醫院在此后未持續追蹤NT值的情況,不利于21-三體綜合癥者的早期檢測,故存在履行注意義務不到位之處。
3、未盡到與具有產前診斷資質的醫院建立工作聯系的義務
李某在分娩前超聲檢查提示羊水量偏少,在其未進行唐篩和胎兒曾有NT略厚的情況下,A醫院應對胎兒進行詳細檢查。A醫院在無產前診斷資質的情況下,根據國家規定,A醫院應與具有產前診斷資質的醫院建立工作聯系,以保證篩查病歷能落實后續診斷或告知李某讓其至有產前診斷資質的醫院作進一步檢查,但A醫院未履行此項義務。
二、司法鑒定報告認為存在醫療過失 與王寶寶出生后果的參與度建議為25%
作為醫療糾紛案件,訴訟越來越多地委托全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而不是原先委托當地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背后的原因不在此處展開說明。
此案委托北京B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A醫院在對李某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失,其醫療過失與王寶寶出生的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為25%:1)A醫院告知義務不到位,存在一定缺陷;2)A醫院已檢查出問題,但存在注意義務不到位;3)A醫院未對已發現的問題做進一步的產前檢查或診斷,以明確原因及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等相關風險,向孕婦及家屬充分告知。
三、法院可支持的賠償范圍
因目前涉及到醫療損害分割的訴訟是以醫療損害侵權責任賠償提請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與之相關聯: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此案的特點,王寶寶的遺傳疾病并非由被告造成的,但被告存在的過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選擇權,與缺陷出生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造成原告及王寶寶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針對原告李某的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宿費、鑒定費、律師費(有些地區法院支持)等。
針對王寶寶的損失:醫療費、輔助器具費、撫養費、教育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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