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保證人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應預見到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包括以貸還貸等擔保風險。發生該等情形時,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1年,阜康公司向信用社借款1200萬元,華西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約定華西公司“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阜康公司后將貸款用于償還其他關聯企業欠信用社的貸款。華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系阜康公司實際控制人,華西公司一直替阜康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二、阜康公司到期未還款,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經一、二審,四川高院終審判決華西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三、華西公司不服,以阜康公司借新還舊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敗訴原因
本案中華西公司敗訴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向債權人承諾即使債務人變更借款用途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借新還舊,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外,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在本案中,阜康公司與信用社之間的貸款合同實際上為了借新還舊,作為保證人的華西公司本可在債權人無法證明其知曉借新還舊的情形下免責。但作為保證人的華西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法院據此認為,華西公司應當預見到阜康公司轉移貸款用途帶來的各種擔保風險。以貸還貸系轉移貸款用途的一種,即使本案存在以貸還貸的情形,因華西藥業承諾在先,其主張阜康公司與信用社惡意串通改變貸款用途的理由也不成立,華西公司仍應依據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華西公司因此敗訴。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1、雖然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借新還舊,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外,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但如果擔保人向債權人作出了關于貸款用途變更后仍承擔擔保責任的承諾,則不能據此主張免責,因為借新還舊屬于貸款用途變更的一種。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作出承諾時,應當慎重,明確擔保責任的范圍,切勿盲目“大包大攬”,防止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2、保證人在不知曉主債權當事人借新還舊時,才可主張免責。故如果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或債權人、債務人在貸款完成后通知保證人貸款用途變更為借新還舊,則保證人應盡快對此表示反對,并明確告知不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切勿以為借新還舊保證人當然免責,進而對相關事項聽之任之,最終導致需繼續承擔更重的擔保責任。
3、本案中華西公司敗訴的另一個原因在于,華西公司與阜康公司為關聯企業,故作為保證人的華西公司應當知道阜康公司與信用社變更借款用途用以借新還舊的事實。故保證人知曉主債權當事人借新還舊不能免責,不僅包括明確知道主債權當事人借新還舊的情形,也包括應當知道主債權當事人借新還舊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再審裁定“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意見: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第四條約定關于華西藥業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華西公司承諾對阜康公司轉移貸款用途等行為仍然承擔連帶責任,應當預見到阜康公司轉移貸款用途帶來的各種擔保風險。以貸還貸系轉移貸款用途的一種,即使本案存在以貸還貸的情形,因華西藥業承諾在先,其主張阜康公司與大竹信用聯社惡意串通改變貸款用途的理由也不成立,華西公司仍應依據合同承擔擔保責任。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與達市農行(2000)306號文件中涉及的阜康公司股東情況等內容一致,華西藥業作為阜康公司的擔保人在本案原一、二審中對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均無異議,即對陳達彬的阜康公司股東和監事身份沒有異議,構成其對這一事實的自認,因此,上述證據與華西藥業在訴訟中的自認行為相印證,可以認定陳達彬系阜康公司持有50%股份的股東及阜康公司的監事,本案中阜康公司工商登記材料里陳達彬的簽名是否真實不影響其對外的公示公信效力。故即使本案存在以貸還貸的情況,根據陳達彬系華西藥業法定代表人、阜康公司監事及兩名股東之一的特殊身份以及華西藥業及其關聯公司代阜康公司償還貸款利息的行為,華西藥業亦應當知曉貸款的實際用途,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華西藥業仍應當承擔本案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
大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4期(總第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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