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承包中引發(fā)的糾紛.jpg)
原告:某大廈(以下簡稱A大廈)
被告:某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
2008年8月20日,A大廈與建設公司簽訂了《裝修改造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總工期132天,工程承包造價為人民幣1850萬元。該合同同時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合同為一次包死合同,包括室內(nèi)外裝修、土建改造、新建區(qū)域機電。乙方負責本工程工程款總包,其中室內(nèi)外裝修、設計施工為乙方承包范圍。土建加建工程、新建區(qū)域機電由甲方另行發(fā)包給有資質(zhì)的單位。甲方于2008年8月20日提供建筑、機電施工圖一式八套予乙方,乙方施工范圍內(nèi)的裝修圖紙由乙方設計,經(jīng)甲方批準后使用。合同正式簽訂后15日內(nèi)甲方支付工程款總額的60%作為預付款;乙方開始拆除之25日內(nèi)支付工程款總額的10%作為設備用款;開工后60日支付15%工程款;開工后90日支付14%工程款;兩年保修期滿3日內(nèi)支付預扣的1%保修金。同時,合同還對工程質(zhì)量、材料采購、驗收、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A大廈于2008年9月12日向建設公司支付450萬元工程款,于11月22日支付了695萬元。2008年10月2日,A大廈與房建公司就拆除工程和網(wǎng)架工程簽訂合同。合同約定:2008年10月2日開工,拆除工程于10月22日竣工,網(wǎng)架工程于11月20日竣工。2008年10月28日,A大廈與房建公司就新建區(qū)域土建加建工程簽訂合同,約定:2008年10月28日開工,12月5日竣工。 建設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進場開始施工。并與供貨商簽訂了購銷合同,為A大廈工程訂購了大量材料。至2009年3月6日A大廈通知撤場時,工程尚未完工。
由于建設公司至2009年3月19日未按時完工,A大廈遂于2009年5月向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雙方合同無效,由被告返還工程款并賠償損失50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建設公司辯稱:合同無效是由于原告A大廈發(fā)包時未進行招投標所致。合同無效的責任在原告,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未能按時辦理完畢工程所需的規(guī)劃手續(xù),提供正式施工圖,并由于A大廈提供的施工圖紙不全以及圖紙錯誤,導致土建工程一直未完工,且未向建設公司提供適宜的施工場地,造成我公司無法按進度施工。原告還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以上原因直接造成了工期的延誤。我公司雖簽訂了轉包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已經(jīng)解除并未得到實際履行。因此,造成工程延誤的原因不是我公司的轉包行為。因此,合同無效以及工期延誤的責任完全在原告A大廈。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A大廈與被告建設公司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有關招投標的規(guī)定,是無效合同。A大廈作為建設單位應負主要責任,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給予建設單位以提示,對無效合同的簽訂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建設公司收取的工程款與實際工程量的差距,對于高出部分是否應當予以返還;二是工程延誤所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鑒于合同無效不是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故在本案計算由于工期延誤造成的實際損失時,應從導致工期延誤的直接原因入手。房建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工期完工,致使建設公司在部分工程項目中不能按計劃進行。A大廈作為與房建公司的發(fā)包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此,A大廈對工期延誤應承擔次要責任。
建設公司擅自將工程轉包他人屬違法行為,并且是導致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故建設公司對工期延誤應承擔主要責任。鑒于雙方議定工程款未經(jīng)過法定招投標程序,而實際上經(jīng)過鑒定建設公司現(xiàn)已收取的工程款明顯已經(jīng)高于其已完成的工作量,故應將超出部分返還A大廈。對于建設公司訂購的材料,已經(jīng)用于工程的,由原、被告共同承擔。建設公司撤場之日未付款,供貨商仍未供貨到場的建筑材料由本院認為建設公司尚未取得該部分建筑材料的所有權,對于此部分建筑材料應由其自行處理。對于其他付款并已交貨的規(guī)格材料和通用材料,建設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專業(yè)單位,有收存并移做它用的可能性,故該部分建筑材料歸建設公司所有。A大廈要求被告建設公司賠償工期延誤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于原告A大廈就此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款、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6條之規(guī)定,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判決:一、原告A大廈與被告建設公司所簽訂的《裝修改造合同》無效。二、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被告建設公司返還原告A大廈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三、駁回原告A大廈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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