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開藥存在過錯 老人獲賠5000元
63歲的謝女士因甲狀腺亢進癥至合肥市某醫院治療,在遵照醫囑服用藥物后,病情加重,甚至發展到病危地步。謝女士與醫院為賠償協商不成后訴至法院,請求對方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萬余元。
庭審中,面對謝女士的索賠訴請,醫院方辯稱門診醫生確實在開藥環節存在過錯,但從之后謝女士身體檢查數據來看,開錯藥并未造成不良影響,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鑒定中心鑒定確定,醫院方在診治謝女士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一定程度上延遲了謝女士病情的及時治療,但與謝女士訴請的損害后果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僅存在10%的醫療過錯參與度。
最終,法院根據鑒定結論,依法判令醫院賠付醫療費等各種支出的10%近2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點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治療不當致患者休克,獲賠2萬多元
張先生因皮膚瘙癢至合肥市某醫院診治,經急診科診斷后,張先生被醫護人員快速推注靜滴靜推,即時發生呼吸困難和休克癥狀。之后,張先生被以“過敏性休克”予以急救,并住院治療23天才痊愈出院。事后,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張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和精神賠償金等共計6萬余元。
法院審理中,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華東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對張先生的治療存在一定過錯,治療行為與其突發休克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建議醫院過錯參與度為50%。對此鑒定結果,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贊同無異議,但醫院認為張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數額過高。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兩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調解協議,約定醫院一次性支付張先生24000元,張先生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張先生去醫院看病,和醫院之間就形成了醫療服務的民事合同關系,由于醫院方在治療過程中的失誤,造成張先生突發休克,損害了其生命健康權,構成了醫療事故,醫院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賠償。
案例3
孫大媽不小心傷著腰,一直疼痛難忍,她聽說某醫院擁有新型治療儀器,遂前往接受治療。沒過幾天,孫大媽發現癥狀依舊,甚至還會出現雙腳發麻的情況。經協商,孫大媽和醫院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醫院方在返還治療費7000元的基礎上補償其3000元,之后雙方再無瓜葛。誰知,孫大媽的病情癥狀愈發嚴重,經診治必須施行手術,需要手術費用7萬元。面對孫大媽的再次索賠,當事醫院拒不理睬。孫大媽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賠償協議,要求醫院負擔自己全部醫療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本病例經鑒定確定為構成醫療事故。雖然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達成協議,但孫大媽對自己病情實際情況不知情,屬于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或變更情形。最終,孫大媽和醫院重新簽訂調解協議,約定由其賠償治療費用共計10萬元。
法官點評:孫大媽在未進行醫療事故及因果關系鑒定的情形下,對自己被誤治的后果僅以為是效果不佳,對于需要后續治療費用的嚴重性不了解,構成了重大誤解,從而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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