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律師或法務在起草或者制作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八個事項。這些事項對合同的起草或者制作是至關重要的。
一、強勢方會使利益最大化
雖然《合同法》第2條強調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但是在某種意義上這只是一種要追求的理想狀態,實務中往往很難能實現。試想:一個凈資產只有幾十萬元甚至是幾萬元的公司,怎能跟一個凈資產上億元的公司“平起平坐”。就如同國際上一樣,天天在喊無論國家大小一律“平等”,但幾乎沒有一個國家能真正落到實處,最終大家靠的還是實力,實力強者便是強勢方。
一般來說,強勢方公司律師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考慮,會設計一些對公司有利的合同內容。比如,將管轄法院確定為貸款銀行所在地,是銀行業普遍做法,其目的是為貸款銀行“打官司”或者參與訴訟留下便利,并可能想利用在所在地的優勢地位影響司法公正。這是無可厚非的,畢竟“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自然法則而已!對于弱勢方而言,要么接受,要么簽不上合同(或者說無法成交)。接受或許利益會有所損失,但簽不上合同(或者說無法成交)往往意味著損失更大甚至是“等死”。與其損失更大或者“等死”,還不如賭一把!
因此,公司律師起草或者制作合同時,切莫忽視各方的市場地位,而要根據各方市場地位來設計合同內容。當然,“違反強制性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顯失公平”等紅線是碰不得的,而法律允許范圍內仍有“文章”可做,才有操作的空間或者余地。所以,當任職公司為強勢方時,公司律師對合同內容的設計,一方面不能踩紅線而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另一方面要盡可能讓公司利益最大化;當任職公司為弱勢方時,公司律師莫要一味地強調“平等”而使任職公司簽不上合同或者喪失了交易機會;當各方“旗鼓相當”時,公司律師則要通過合同內容設計力爭讓任職公司的利益大一些,當然,這需要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跟對方去協商、談判。另要指出,即便任職公司是強勢方,公司律師也不能故意給對方設置履約陷阱,更不能將合同內容設計成“霸王條款”,否則,就有可能會使合同目的落空,甚至還會弄得各方“反目成仇”“兩敗俱傷”。
二、合同條款并非越多越好
合同條款越多,表述上出現錯誤或者漏洞的概率會越大,就如同干工作一樣,干得越多,差錯的概率會越大。一個簡單事項的合同,公司律師若弄上個十幾頁甚至幾十頁,領導不煩才怪呢!所以,合同條款并非越多越好。當然,合同條款太少(簡單)也不行,因為若在履行上出現問題或者爭議,將會沒有依據判斷誰是誰非。
那怎樣才能判斷合同條款“恰到好處”呢?我覺得只要講清了合同所涉及的事項(交易)及其結構,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沒有了理解上的歧義或者漏洞,防范了可能會發生的風險,合同條款就“恰到好處”,完全沒有必要刻意去追求條款數目。因此,公司律師切莫設計一些華而不實的合同內容。比如“本協議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應以法律法規為準”,就是一個華而不實的條款,因為無論是否設計了該內容,法院均會“以法律法規為準”來作出認定。
三、力爭讓己方取得主動權
對任職公司而言,取得了合同上的主動權,至少可以有如下好處:
一是帶來便利,如將管轄地約定在任職公司所在地,就可以讓任職公司便于參加訴訟,不用“東奔西跑”;
二是防范風險,如將貨物交付地點約定在任職公司所在地,就可以讓任職公司免于承擔貨物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
主動權還可以防范任職公司經辦人員日后操作不規范可能會帶來的各類風險。可能還有其他好處,有待考證。
當然,能否取得主動權甚至更多主動權,往往依賴于任職公司的實力。如果任職公司是強勢方,公司律師則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通過合同內容設計盡量讓任職公司擁有更多主動權,但不能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更不能將合同內容設計成“霸王條款”。如果任職公司是弱勢方,公司律師莫要一味地強調“主動權”而使任職公司簽不上合同或者喪失了交易機會。如果各方“旗鼓相當”,公司律師則要通過合同內容設計力爭讓任職公司的主動權多一些,當然,這需要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跟對方去協商、談判。
四、確保能有書面證據
證據的全面掌握與嫻熟運用對公司律師起草或者制作合同很重要,因為合同的每一句話、每一個條款都須有證據支持,否則,一旦發生爭議打起官司,就有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認可與支持,并有可能讓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當然,證據應當是書面的,對于對方的口頭陳述或者承諾等,可別指望他在訴訟中會承認或者認可。
因此,公司律師要確保能有書面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和約定,如果沒有現成的,那就得制造出個證據來。比如,任職公司非要租賃某個房屋,可對方又沒有書面證據證明他對這個房屋擁有所有權或者有權出租,這個時候公司律師就得在合同中設計“因出租人無權出租房屋,致使合同無效或者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個條款,以保障任職公司的合同利益。
五、合同無法解決一切問題
有些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甚至個別領導往往會認為,合同是公司律師起草或者制作的,若日后出了問題,公司律師就得負責和承擔責任。就連個別公司律師也持這種片面看法,總是依此悲觀和武斷地評價或者否定一個合同,弄得跟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矛盾或者沖突很大。
我覺得之所以會有這種片面看法,乃是因為在他們看來簽個合同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合同真能解決一切問題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原因有四:
一是合同往往是各方“實力”博弈的結果,對各方意見有取有舍,不見得公司律師提出的所有意見都會反映進去;
二是合同條款設計再好,若不嚴格執行,照樣會出問題;
三是合同風險只是法律風險之一,而法律風險又只是風險之一,除了法律風險,合同相對方還存在其他風險;
四是其他風險最終都可能會轉化成法律風險。
比如,借款人未歸還貸款的履約風險,往往是因為其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所致,而非合同條款設計有缺陷或者漏洞所致。
因此,一個合同是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或者風險的。對此,公司律師可要有清醒的認識,切莫被這種片面看法所左右而影響了合同的起草或者制作。當然,這并不是說公司律師不用重視合同的起草或者制作,相反,一定要確保合同內容的設計是合理、全面和完善的,以便日后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問題時,任職公司有合同依據可采取措施(至于效果及結果則是另一回事,因為即便再完美的合同,也無法保證效果及結果)。同時,適當的提醒是必要的,以便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提高警惕,強化后續管理。
六、正確對待需求部門修改
合同猶如產品,而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如同需求者,所以合同自然得接受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檢查與評價,若他們有意見,自然也應當由他們直接進行修改。實際上,合同內容往往就是在與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多個回合、反反復復地相互修改后才最終定下來的。
可有些公司律師不重視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修改,甚至干脆不讓他們進行修改。這可能會造成合同內容沒有準確反映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真實目的或者意思,或者讓他們感覺不被尊重,一旦日后合同執行出現了問題或者發生了爭議,他們往往會怪罪公司律師,甚至有可能會以此“推脫”責任。所以,公司律師要重視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修改。
當然,公司律師也要正確對待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修改,對他們的修改意見,要認真加以分析和判斷,切不可不假思索地完全接受。一般來說,公司律師要完全尊重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對業務條款的修改意見,并把好文字關,但對涉及法律上的原則性、禁止性或者限制性問題的條款(包括業務條款),則應當堅持己見,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七、面交對草稿方能定稿
合同起草或者制作過程中,難免會有錯字、別字、多字等錯誤、瑕疵或者漏洞。所以,對于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已接受或者認可的合同草稿,公司律師要作全面校對后方能定稿,以確保合同在結構、字詞句、內容等方面不存在錯誤、瑕疵或者漏洞。
怎樣去做全面校對呢?依我的實踐和個人理解,公司律師可選擇與使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法:
(一)冷處理
即先將合同草稿擱置起來,讓大腦清靜清靜,以免受先前既定思維影響,過上一兩天甚至更長時間再去校對。這是最好的方法,應優先選擇與使用。當然,以時間允許為前提。
(二)大聲讀
無論是否經過了冷處理,在校對時都要大聲讀出來,讀上個兩三遍,直到朗朗上口,覺得不繞口、意思清晰為止。當然,未經冷處理而直接采用這種方法,效果可能會差一些。大聲讀出來往往會影響他人,所以要盡量在下班后或者將草稿帶回家來讀。
(三)小聲讀
若時間、空間都不允許,就選擇小聲讀出來甚至默讀。當然,與大聲讀相比,這種方法的效果可能會差一些,所以要多讀幾遍。
(四)求幫忙
即求助他人幫忙校對一下。不過,他人因未掌握基本情況,對合同是否有錯誤或者遺漏,可能難以校對出來。況且,“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不是自己的事情,他人未必會認真校對。所以,一定要求助可靠、有責任心的同志幫忙校對。
(五)分層次
即分批去校對。這樣會使每批次校對的重點突出。比如先看基本架構是否完整,接著看合同體例是否一致,再看合同內容是否重復,又看字詞句是否有錯誤等。當然,公司律師不同,在順序選擇上往往會有所不同。至于批次需要多少,則要視合同復雜程度而定,如果合同較為復雜,則校對批次要相對多一些;如果合同較為簡單,也可以減少校對批次。
八、保存底稿以備日后查閱
我發現一些公司律師不太重視合同底稿的保存,要么刪除它,要么找不著,以至于日后“倒查”責任時,沒有證據可證明其說法或者辯解,因而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十多年來,我在電腦中保存著包括合同底稿在內所有經手的文字材料底稿,所以才能判斷與發現“被”簽名這一情況。因此,公司律師保存合同底稿很重要。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律師往往要與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經過多個回合、反反復復地相互修改,才能把內容定下來。對于每回(次)修改的底稿,包括每回(次)傳遞給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的修改底稿和業務部門或者下屬單位傳過來的修改底稿,公司律師也應當加以保存,且要與合同底稿一并保存在同一文件夾下(最好單獨建立文件夾),以便于前后對照及作為日后確定誰是誰非的依據。當然,若用Word或者WPS文檔的“修訂”模式來保存每回(次)修改底稿,更便于統一保存和加以對照。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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