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對外簽訂各種合同,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情,但由于很多公司不注意簽訂合同的一些細節,也沒有聘請法律顧問,致使出現一些嚴重性錯誤。下面介紹部分簽訂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幾個關鍵法律問題:
一、誰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一些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管理松懈,對誰能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認識模糊,致使公司經理、項目經理、辦公室、營銷經理、甚至公司財務負責人也可以對外簽訂合同。這些都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現象。
依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對外簽署合同,應當依法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為簽署;或者持有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才可以對外代表公司簽署合同。
二、簽訂合同只要加蓋公章就可以嗎?
大多合同,只要在合同最后加蓋公司公章,其效力一般都是有效的。
在合同中一般規定,個人“簽名或摁手印”就生效,公司“蓋章后即生效”,而法律對公司的意志代表問題,也一般以加蓋公司對外公章或公司合同章為效力認定。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公司高管與公司訂立合同,就不能簡單的以加蓋公章為有效,此時要看是否獲得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另如,加蓋公司技術章或財務章的合同,也不一定認定為有效合同,這種情況還需審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口頭約定合同有效嗎?
有些當事人由于交易習慣的原因,經常口頭約定合同內容就履行合同,比如電話聯系、短信、微信、郵件等等。
這樣簽訂合同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建議注意保留其他能夠驗證交易習慣的證據,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簽訂的合同,能否產生合同效力?
為了方便快捷,很多當事人經常采用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方式簽訂合同,這些都是簽訂合同的一種方式,但與書面紙質合同相比,其無法直接證實合同內容,有時甚至無法證實合同簽訂對方身份的真實性。
律師建議結合其他有效證據,以證明合同內容。對此,可以事后向對方索要書面證據,或者相互郵寄蓋有本公司印章的合同文本;或者事后相互對賬、協商簽訂其他文本以確定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五、書面合同可以涂改嗎?
原則: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改變了合同主要權利和義務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
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或委托人摁手印)。
只有增加己方義務,增添己方信用的涂改,才不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六、格式條款的效力?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公司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七、違約金與定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定金是在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之前的行為,違約金是在履行合同當中發生的。
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八、合同中只有授權人的簽名沒有公司印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公司法規定,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如,被公司辭退的部門經理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具有一定職權的人員,在公司辦公區域,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法院極有可能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確認合同對公司的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九、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為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發生了法律所規定的事由,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依法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約定解除,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條件做出約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一旦出現合同所約定的事由或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違約責任與賠償損失的區別?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十一、違約條款如何約定?
部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注重違約條款,只是籠統的約定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的全部損失,這樣的約定是沒有任何實際履行意義的。
律師建議,首先應約定對合同主要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處罰措施,比如不超過法律支持的每年24%違約金,一次性懲罰性違約金等;再,對重要的合同履行分項約定違約金,不同的違約情形違約條款不同;再,要對違約金的計算約定清晰,避免爭議;再,要約定訴訟時律師費的承擔,只有約定承擔律師費,法院才可能判決違約方承擔守約方聘請律師費用。
十二、如何約定合同爭議管轄條款?
合同履行產生爭議,一定要約定清楚爭議管轄地。如只是籠統的約定由法院管轄,等于沒有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地。
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簽訂合法有效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如何通過簽訂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如何通過簽訂合同減少對方違約的風險,如何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對自己有利的違約條款以及訴訟管轄條款,是每一家公司都會非常重視的。法律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只有專業律師才能不斷把握法律的最新進展,及時聘請專業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是每一家想做大做強的公司必由之路!
來源:劉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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