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是非常依賴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由于醫療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法院在確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的主要判斷,便來自于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一般來說沒有尸檢,死因無法確定,該案不具備鑒定條件,或無法做出鑒定結論,僅僅依據病歷材料無法完成法院的委托要求和鑒定目的,司法鑒定機構往往以不予受理等方式退件,最終法院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往往是患者家屬承擔敗訴的后果。
那么在未行尸檢的醫療損害責任案件中,到底還能不能做醫療過錯鑒定?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進行分解:
2017年4月,患者因頭暈、左下肢行走不利住院治療,治療數月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由于患者來自農村,基于傳統習慣“尸體的完整性”,為了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死者家屬不希望對死者的內臟進行解剖進行病理分析,拒絕尸檢。
原告訴至法院,最終經過鑒定“醫療機構在病理檢查方面未能進一步事實或建議到上級醫院行免疫組化檢查,不利于對腦腫瘤的惡性程度判斷;也未在術后綜合多學科討論或告知后續治療的適應癥和醫學原則要求。患者再次就診時,病情已發展到較為嚴重程度”,故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評價從技術鑒定評價立場建議為次要程度作用范疇。
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了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
律師評析:通過這個案例,顯然可以得出結論,沒有尸檢是可以做醫療過錯鑒定的,也就是說尸檢并不是因果關系鑒定的前置程序。只要醫療機構、死者家屬均未提出尸檢,即應視為雙方認同臨床診斷結果,法院在委托醫療司法鑒定時僅需對無爭議的臨床診斷死因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委托事項中只需要求鑒定機構鑒定患者的死亡與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只要臨床診斷死因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即使是間接的因果關系,法院也應判處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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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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